電傷亡民事賠償是如何認定的_電擊身亡要賠多少錢
(文章正文)
一、案件背景與電力設施狀況
1986年書院頭村村民集資架設了照明電路。2007年3月供電公司與白鶴村簽訂電網改造協議。協議明確改造分兩步走:第一步是戶表改造,第二步是村網改造。戶表改造完成后,村委要負責電網資產的安全管理。村網改造完成后,電網資產轉交供電公司管理。
改造過程中出現了問題。戶表改造完成后,施工人員切斷了涉案線路的一條電源。這根電線后來斷裂了很長時間。斷裂的電線搭在正常使用的線路上,導致斷裂線路仍然帶電。供電公司在2010年向村委發過整改通知,指出線路存在老化、電桿傾斜等問題。但通知沒有具體說明隱患位置。
二、法院審理過程與責任認定
張某治觸碰斷裂電線導致死亡。法院審理時發現三個責任方:書院頭合作社、白鶴村委和供電公司。合作社是線路產權方,但長期未處理斷裂線路。村委按協議應負責日常管理,但未盡到維修義務。供電公司作為專業單位,僅發送籠統的整改通知。
法院認定三方都有過錯。合作社承擔10%責任,村委承擔45%,供電公司承擔35%。死者張某治自己也有過錯,他徒手抓扯沒有絕緣層的電線,需要自負10%責任。法院判決各方向死者家屬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費用,并支付精神撫慰金。
三、法律責任的判斷標準
低壓電事故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這與高壓電事故不同,高壓電適用無過錯責任。本案線路屬于380伏低壓電,需要證明責任方存在過失。法院根據三方各自的管理職責來劃分責任。
產權歸屬是重要判斷標準。合作社作為產權方,有基礎維護義務。村委依據協議獲得管理權,應承擔主要責任。供電公司作為專業機構,需要提供有效指導。三方未盡到各自義務,構成共同過失。
四、多方責任的認定方法
電力設施管理可能出現"權責分離"。有些單位有產權但不管護,有些單位負責管護但沒有產權。這種情況需要綜合判斷:首先看產權歸屬,其次看實際管理情況。
本案的特殊情況是電網改造未完成。戶表改造后資產仍屬村集體,但村委開始承擔管理責任。供電公司雖未接管資產,但有技術指導義務。這種過渡狀態需要區分各階段責任。
五、賠償責任的分配原則
多個責任方共同導致損害時,需區分責任比例。法院主要考慮兩個因素:過錯程度和行為對損害的影響大小。村委管理責任最直接,承擔最大比例。供電公司作為專業單位,責任次之。合作社作為產權方,責任最小。
賠償計算采用按份責任制。每個責任方只承擔自己對應的份額。這種處理方式符合法律規定,也體現公平原則。最終判決既考慮法律條文,也兼顧實際情況。
(案例啟示)
這個案件給農村電網管理帶來警示。第一,產權單位不能當"甩手掌柜",即使委托管理也要履行監督責任。第二,管理單位必須建立定期巡查制度,不能對明顯隱患視而不見。第三,供電企業要規范指導流程,整改通知必須具體明確。
電網改造過渡期需要特別注意。在資產移交完成前,相關單位要簽訂詳細協議,明確各階段責任。建議建立聯合檢查機制,避免出現管理真空。對于老舊線路,應當設置明顯警示標志,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法律建議)
村民發現電力設施問題,要立即向村委會和供電所雙重報告。村委會接到報告后,應在24小時內采取臨時防護措施,并聯系專業人員維修。供電企業應當建立隱患臺賬,對重點區域增加巡檢頻率。
發生觸電事故后,要注意保護現場證據。及時拍照錄像,記錄線路狀態和周邊環境。聯系專業機構進行事故鑒定,明確漏電原因和責任歸屬。受害方可以向當地電力管理部門投訴,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索賠。
(總結)
這個案例清楚展示了多方責任事故的處理方式。法院通過細致調查,準確劃分了各責任方的過錯程度。判決結果既維護了受害者權益,也警示相關單位加強安全管理。對于正在改造的農村電網,這個判例具有重要參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