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合同不續簽賠償標準
已經簽訂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三次合同不續簽賠償標準 ,第3次第三次合同不續簽賠償標準 ,如果勞動者未提出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三次合同不續簽賠償標準 的,用人單位提出不再續簽,支付經濟補償金即可,標準為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果勞動者提出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續簽的屬于違法。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該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第三次不簽賠償是怎樣的勞動合同 第三次不簽賠償是怎樣第三次合同不續簽賠償標準 的 可以 申請勞動仲裁 要求公司簽訂不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三次合同不續簽賠償標準 ,如果公司選擇不簽或 合同到期 終止,屬于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你可以要求賠償即雙倍補償金20個月 工資 。如果公司維持或者是提高工資待遇第三次合同不續簽賠償標準 的情況下,你不續簽勞動合同,則沒有經濟補償。 不簽勞動合同 如何賠償 1、 勞動合同法 第82條規定第三次合同不續簽賠償標準 :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 2、不 簽訂勞動合同 在什么情況下可以獲得雙倍賠償? 勞動者同意并且積極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公司拒絕簽訂; 未簽訂合同的情形發生在2008年2月1日以后; 并且從進入公司滿一個月以后即第二個月開始計算。 3、勞動者不與公司簽訂合同 公司不依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才需要承擔支付每月2倍工資。 如果是勞動者故意或者不愿意與公司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的,不適用改條款。 職工故意或者不愿意簽訂勞工合同,則不能獲得2倍工資。 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a、用人單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在此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上述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二款) b、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然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違法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外,還應當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條例》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中,用人單位第三次不續簽勞動合同,那么員工是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要求用人單位賠償自己一定的金額,對于用人單位這種違反勞動合同法,是非法 解除勞動合同 的行為。當然如果是因為你不續簽勞動合同,那么是不可能得到賠償的。
公司第三次簽用工合同,仍舊不簽無固定期,我可以要求賠償?怎么賠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第三次簽訂勞動合同第三次合同不續簽賠償標準 ,勞動者提出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拒絕第三次合同不續簽賠償標準 的,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標準為工作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簽訂不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分析
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公司和勞動者再簽第三次合同,那么一定要簽無固定期限合同。勞動者只要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單位就必須簽,企業沒有選擇權。如果不與勞動者簽定無固定期限合同就屬違背勞動法。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第三次合同不續簽賠償標準 的勞動合同。對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從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角度出發,對于勞動者連續工作年限滿十年應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維持原有勞動條件基礎上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第三次合同不續簽賠償標準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