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被打傷了賠償標準
孩子在學校被同學打傷的孩子被打傷了賠償標準 ,可以要求對方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首先可以請求侵權人賠償孩子被打傷了賠償標準 ,侵權人具有法定的賠償義務。如果侵權人是未成年人孩子被打傷了賠償標準 ,則由其監護人承擔賠償義務。然后請求學校承擔賠償責任(但學校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除外)。學校一般都為學生建立的意外傷害保險關系,可以請求保險公司先行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孩子被打傷了賠償標準 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孩子被打傷了賠償標準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請問孩子打架造成輕傷要賠償多少錢如果造成孩子被打傷了賠償標準 他人身體損害,達到輕傷以上傷害結果的,涉嫌故意傷害罪,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腳踢、推拉撕扯,不會造成傷害結果的,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侵害孩子被打傷了賠償標準 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而減少的收入。
法律分析
輕傷還是重傷需要通過傷情鑒定,以鑒定的結果為準:(1)如果最后經鑒定為輕傷,自首和積極賠償對方諒解的,有可能不用負刑事責任;(2)如果經鑒定是重傷: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法定范圍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自首是法定的從輕或減輕情節,積極賠償、受害人諒解,酌情從輕處罰情節。賠償項目一般有:受害人受傷未致殘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等。受害人因傷致殘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等等。其中,治療費按照醫院出具的醫藥費和住院費的發票作為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違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小孩被別的小孩打傷怎么賠償法律分析孩子被打傷了賠償標準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孩子被打傷了賠償標準 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對方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并賠償相關損失。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人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因小孩是未成年,由其監護人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對未成年人承擔監護職責。 國家采取措施指導、支持、幫助和監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孩子在學校被同學打傷應該怎么賠償孩子在學校里被同學打傷了應該由打人孩子被打傷了賠償標準 的一方承擔責任孩子被打傷了賠償標準 ,由于是未成年人孩子被打傷了賠償標準 ,所以由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如果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也應當承擔一定的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孩子被打傷了賠償標準 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