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后被裁員怎么算賠償
正在休產假被辭退屬于非法辭退,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補償標準產假后被裁員怎么算賠償 的雙倍支付賠償金,即當事人如果在該工作單位工作年限滿一年的,用人單位則需要向當事人賠償兩個月工資;若是當事人工作年限未滿一年,但超過六個月的,則按照一年計算;未滿六個月的,則按照六個月計算,賠償當事人一個月工資。
公司應該履行什么義務產假后被裁員怎么算賠償 ?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產假屬于國家法定假期,女職工如果懷孕,依法應當享有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且在其處于孕期、產期或者哺乳期的時候,任何工作單位都不能夠對其作出辭退決定或者降低其基本工資。如果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生育保險一年以上的,還可以由用人單位經辦人或者女職工本人及家屬在女職工生育之日起九十天內攜帶相關報銷所需資料,例如申請人的身份證、社保卡、銀行卡和孩子的準生證、出生證、住院發票等,到社保經辦機構申報領取生育津貼,經工作人員受理審核并書面登記后,在四個工作日內會生成撥付單據,用人單位經辦人或者職工本人及家屬領取撥付單據五個工作日后,社保經辦機構會將職工個人應當領取的生育津貼款項劃轉到單位或者個人的銀行賬戶上總結產假后被裁員怎么算賠償 :要求其支付非法解除合同的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是:工作每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超過六個月的,按一年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年算,支付半個月的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各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六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產假期間被辭退怎么算補償金產假期間被辭退應當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產假后被裁員怎么算賠償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若公司無合法理由辭退員工產假后被裁員怎么算賠償 ,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以員工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標準,是全部工資的平均。
產假期間員工裁員補償標準是什么女職工在產假期間用人單位是不能裁員的產假后被裁員怎么算賠償 ,如果裁掉女職工的,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女職工可要求支付雙倍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產假后被裁員怎么算賠償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產假后被裁員怎么算賠償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休完產假被公司辭退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產假后被裁員怎么算賠償 的經濟補償辦法》對不同的補償標準進行產假后被裁員怎么算賠償 了更為明確的規定產假后被裁員怎么算賠償 ,它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規定產假后被裁員怎么算賠償 了四種標準補償:(1)違反《勞動法》和合同約定產假后被裁員怎么算賠償 ,克扣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支付低于當地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工資報酬和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2)對因勞動者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和絕癥者,用人單位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3)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換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若勞動者工資高于社平三倍的,則最多付給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4)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沒有12個月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