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勞動者雙倍工資
雙倍工資賠償中賠償勞動者雙倍工資 ,一倍賠償勞動者雙倍工資 的工資是勞動者正常勞動所得,另一倍賠償勞動者雙倍工資 的工資實際是懲罰性賠償金。
主張雙倍工資賠償勞動者雙倍工資 的時效員工主張單位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從應當支付雙倍工資期間最后一日的次日作為起算點,時效為一年。
可以主張雙倍工資情況(在主張雙倍工資的時效內)賠償勞動者雙倍工資 :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最多支付11個月的工資;
2.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最多不超過12個月的工資;
3.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應當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最多不超過11個月的工資。
賠償中的雙倍工資是怎么計算的雙倍工資賠償中賠償勞動者雙倍工資 ,一倍的工資是勞動者正常勞動所得賠償勞動者雙倍工資 ,另一倍的工資實際是懲罰性賠償金。
主張雙倍工資的時效員工主張單位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賠償勞動者雙倍工資 ,從應當支付雙倍工資期間最后一日的次日作為起算點,時效為一年。
可以主張雙倍工資情況(在主張雙倍工資的時效內)賠償勞動者雙倍工資 :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最多支付11個月的工資;
2.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最多不超過12個月的工資;
3.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應當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最多不超過11個月的工資。
雙倍工資賠償怎么算一、雙倍工資賠償怎么算
1、雙倍工資賠償計算方式如下賠償勞動者雙倍工資 :
(1)計算周期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當日賠償勞動者雙倍工資 ,即期限最長為11個月賠償勞動者雙倍工資 ;
(2)已發放的工資部分應該扣除賠償勞動者雙倍工資 ,雙倍工資計算應以應發工資為基數賠償勞動者雙倍工資 ,包括提成、獎金、津貼和補貼等。并不得低于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三條
【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勞動者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條件是什么
勞動者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條件如下: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等。
勞動合同法賠償雙倍工資標準是什么?一、 勞動合同法 賠償 雙倍工資 標準是什么? (一)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 勞動合同 賠償勞動者雙倍工資 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 工資 ,最多支付11個月的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最多不超過12個月的工資; (三)應簽訂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而未簽訂的,應當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最多不超過11個月的工資: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3、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齡 不足十年的; 4、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范圍 賠償勞動者雙倍工資 我們說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適用勞動合同法調整的才可以"雙倍工資"。這個適用范圍在《勞動合同法》第2條"適用范圍"中有明確的規定,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 勞動關系 ,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員工主張單位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從應當支付雙倍工資期間最后一日的次日作為起算點,時效為一年。( 北京 地區) 三、雙倍工資的性質 雙倍工資中,一倍的工資是勞動者正常勞動所得,另一倍的工資實際是懲罰性 賠償金 ,是因用人單位未按法律規定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承擔的法定責任的體現,不屬于勞動報酬,不應計入 經濟補償金 和賠償金的計算基數。 有關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中,對什么情況下可以取得雙倍工資的情況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勞動者如果涉及到相關利益受損的情況下,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申請相關補償,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解決賠償問題,需要注意的是,在進行申請賠償的時候,勞動者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避免出現違法犯罪行為。
沒簽勞動合同如何賠償雙倍工資未簽訂勞動合同賠償勞動者雙倍工資 ,雙倍賠償的計算方式是:月平均工資*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月數*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賠償勞動者雙倍工資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具體計算方法:
計算二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還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那么計算二倍工資截至時間至滿一年的前一日。
二倍工資的計算標準,按勞動者實際獲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資、非常規性獎金、福利性、風險性等項目后的正常工作時間月工資確定。月工資未明確各構成項目的,由用人單位對工資構成項目進行舉證,用人單位不能舉證或證據不足的,二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按照勞動者實際獲得的月收入確定。
關于勞動合同雙倍賠償的規定是什么?一、關于 勞動合同 雙倍賠償賠償勞動者雙倍工資 的規定是什么? 關于勞動合同雙倍賠償的規定主要是《 勞動合同法 》第48、87條賠償勞動者雙倍工資 ,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 賠償金 。 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按照每做滿一年支付2個月的 工資 作為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 法規 定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 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 經濟賠償金 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第一種賠償勞動者雙倍工資 :單位在 勞動合同期限 未滿時, 解除勞動合同 的,也就是我們常說的被解雇。 第二種:患 職業病 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 喪失勞動能力 的;如果勞動者被診斷為職業病,單位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旦解除,就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主要特殊是勞動者患職業病。如果只是普通的病,在醫療期滿之后,單位還是可以正常解除。 第三種: 女職工 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這是對女職工的特殊保護,此時不管勞動合同期限是不是已經屆滿,只要在這三期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都要支付經濟賠償金的。 第四種: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這里面,只要勞動者在醫療期內,也不論勞動合同期限是不是屆滿,單位都不能單方 解除合同 ,否則就要支付經濟賠償金。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中雖然有關于員工在單位中可以享受到的待遇約定,但是并不是說員工的權益就在合同之外沒有任何的保護了,因為法律上對單位侵害員工的行為是有限制的規定的,如果單位存在違法的情節就必須向員工賠償 雙倍工資 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