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賠償公司損失上限
工作失誤造成公司損失員工賠償多少要看具體情況,沒有統一員工賠償公司損失上限 的標準。具體如下:
1、如果是故意造成員工賠償公司損失上限 的,則全額賠償;
2、若過大過失造成的,則部分賠償,賠償比例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賠償,具體標準不同。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3、若一般過失造成的,則無需賠償。
一般先由員工本人和公司協商,協商不成的再起訴解決。勞動者在履行職務行為中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的財產損失,勞動者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應當綜合考慮勞動關系的特殊性和勞動者的過錯程度予以確定。若用人單位因此要求勞動者辭職,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只要勞動者不存在相關法規的規定的,如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等。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經濟賠償金是補償金的二倍。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員工失誤造成公司損失賠償規定員工失誤造成公司損失員工賠償公司損失上限 ,主要以《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法律依據判斷賠償的。
按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員工賠償公司損失上限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是還有一種情況,賠償的情況還需要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執行,尤其是為公司造成損失2000元以上的,為重大損失,員工要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應當從如下幾個條件考慮員工賠償公司損失上限 :
1.用人單位存在損失員工賠償公司損失上限 ;
2.勞動者存在違反規章制度、操作流程,或應當遵守的勞動紀律、職業規范等職務侵權行為員工賠償公司損失上限 ;
3.損害與勞動者的違規行為是否有因果關系;
4.勞動者是否有主觀過錯。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賠償標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員工賠償公司損失上限 ,應當從如下幾個條件考慮員工賠償公司損失上限 :
1、用人單位存在損失;
2、勞動者存在違反規章制度、操作流程或應當遵守的勞動紀律、職業規范等職務侵權行為;
3、損害與勞動者的違規行為是否有因果關系;
4.勞動者是否有主觀過錯。
對此員工賠償公司損失上限 ,用人單位應當舉證證明員工賠償公司損失上限 ,承擔相應的證明責任。
但是由于勞動關系具有人身依附性員工賠償公司損失上限 ,企業作為勞動成果的主要享受者,也應當承擔一定的經營風險,一般情況下,勞動者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勞動者才負賠償責任。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一般而言,勞動者賠償用人單位經濟損失應以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為限。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員工過失賠償上限分兩種情形員工賠償公司損失上限 :(一) 勞動者因故意或過失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員工賠償公司損失上限 ,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具體可分為以下兩種情形:(1)如果用人單位不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僅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的,可參照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規定,即“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2)如果用人單位以違紀為由將勞動者辭退,同時向勞動者要求財產損害賠償的,則無法適用勞動部的上述規定,但仍應貫徹保護勞動者的基本原則,即當勞動者故意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害時,應由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員工賠償公司損失上限 ;如損害是因勞動者過失行為所導致,則應根據過失的輕重、損害的程度和勞動者的實際收入水平,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如果勞動者僅為一般過失的,一般可免除勞動者的賠償責任。(二)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指揮、安排下正常提供勞動,本人并無違反勞動紀律或工作規則行為的,即使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因為在勞動關系中,適用風險責任由用人單位負擔原則,即勞動者依用人單位的要求提供勞動但產品或工作成果有瑕疵時,勞動者不負瑕疵擔保義務,不用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仍須給付全額工資。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或工作規則中規定勞動者負瑕疵擔保責任,則應認定該規定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