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起訴員工
公司起訴員工在履行職務行為中為公司造成的損失、或者履行職務行為中的違法、違規(違反公司章程規定)、違約行為公司可以起訴員工 ,法律是支持的。
法律分析
公司對員工在本單位的違規行為有權依據公司的規章制度進行處罰公司可以起訴員工 ,不可以提起訴訟。如果其行為構成刑事犯罪的,公司可以向公安機關報警處理。如果員工的行為構成瀆職罪的,公司可以向檢察院投訴。公司可以起訴員工職務行為,公司可以以法人的資格按照公司法和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對員工職務行為提起訴訟追究其法律責任。職務行為公司可以在承擔后向有過錯的員工追償。具體如下:(一)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給公司可以起訴員工 他人造成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后,可以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二)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公司可以起訴員工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能否起訴員工,勝算有多大?公司可以起訴員工公司可以起訴員工 ,勝算要看勞動糾紛的具體情形以及用人單位所掌握的相關證據。
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法律關系,所以當兩者之間產生糾紛,用人單位也是可以起訴員工的,申請勞動仲裁甚至起訴是公司的權力。但是是否能獲得支持,還是需要了解基于什么事由要起訴員工,具體案件進行分析。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可以起訴員工 :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可以起訴員工 :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二)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三)向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四)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的;
(五)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是單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比如因為工作上的差錯,公司可以起訴員工嗎?離職后可以起訴嗎如果給公司造成重大影響或重大經濟損失公司可以起訴員工 ,又有證據是本人工作差錯直接造成且后續無法改正公司可以起訴員工 ,公司可以起訴公司可以起訴員工 ,哪怕已離職。但若不是直接造成或后續可以發現改正但公司不作為公司可以起訴員工 ,公司就無權起訴。
法律分析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起訴勞動者。一般而言,勞動者賠償用人單位經濟損失應以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為限。用人單位應及時固定與經濟損失有關的證據,一旦發生爭議,就可以用證據支持用人單位的合法主張。從勞動者角度來說,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與勞動者的過錯程度及原因大小有關,為此勞動者需承擔與之相應的全額或者部分賠償責任。企業要求員工賠償的條件:
(一)用人單位應制定規章制度;
(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或勞動合同中必須規定因違章作業造成損失要求勞動者賠償;
(三)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經民主程序制定并讓勞動者知悉且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定的強制性規定。
(四)明損失的存在。一般應為直接損失,比如貨物的損毀、客人的索賠,但間接損失不予賠償,如預計的利潤。
(五)證明員工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如員工明知貨物驗貨不通過而予以放行或有收受賄賂行為可以認定為故意,而普通員工即可以發現的瑕疵作為一個專業的員工卻沒有發現即可認定為重大過失。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