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防疫土堆摔傷致殘,責任該由誰承擔?
案 件 亮 點
在沒有路燈、沒有監控、沒有目擊證人的情況下,元甲收集證據,還原事發過程,為委托人爭取到12萬余元賠償款。
案件簡介
2020年7月28日20時左右,劉女士坐在雷女士駕駛的電動三輪車車斗內,經過延慶小豐營村防疫土堆時,由于道路兩側沒有路燈,視線受限發生顛簸,導致劉女士受傷,經送醫被診斷為腰椎爆裂性骨折,需要進行手術治療。
劉女士為治療傷情四處舉借外債花費了高額醫療費,且經過鑒定劉女士傷情構成九級傷殘。出院后劉女士要求小豐營村委會進行賠償,小豐營村委會不予理會拒絕對劉女士進行賠償。劉女士受傷前是一名瓜農,受傷后無法從事勞動,入不敷出,生活難以為繼,此次事故給劉女士一家人都造成了極大的困擾。
辦案經過
面對拒絕賠償的村委會劉女士無可奈何,于是找到并委托了元甲律所。元甲律所接受委托后,立即開始調查,討論分析了案件事實,準備證據材料、訴訟策略,將案件立案至法院。
開庭后,村委會提出兩點,第一點是不認可劉女士受傷是經過防疫土堆時顛簸造成的,認為沒有證據能證明該事發經過;第二點是防疫土堆是市政府、區政府、鄉政府疫情防控政策要求的,該路段禁止通行。
針對村委會提出的意見,元甲律師首先提出申請駕駛員雷女士、劉女士所在村村書記出庭作證,證明事發路段無警示標識,無人看守,夜間無任何光源,事發次日鎮政府工作人員查看過現場,劉女士所在村書記與小豐營村書記共同到醫院看望原告。村書記作為村民自治組織人員證言可信度較高。
其次,提交事發次日村書記到醫院看望原告照片證明原告受傷與被告有關,否則小豐營村書記不會去醫院看望劉女士、提交事發當日日出日落的時間證明事發時已日落看不見路面上的土堆。
再次,指出事發第二天早上,土堆就被被告清理干凈,證明事發時并沒有堆砌防疫土堆的緊迫性,且該路段并沒有禁止通行。
最后告知了法官同期八達嶺法庭也在審理的一起經過防疫土堆時受傷的案件,給法官描述防疫土堆普遍存在安全隱患的現象。
辦案結果
最終,人民法院采信了元甲所律師的代理意見,認定劉女士受傷與防疫土堆具有高度蓋然性,支持了委托人的部分訴訟請求,判決村委會承擔50%的責任,賠償劉女士12萬余元。另法官認為雷女士應當承擔25%的責任,但劉女士放棄追究雷女士的責任。劉女士對判決結果非常滿意。元甲所未辜負委托人的信任,交上來一份滿意的答卷!
律師小結
即使沒有充分的證據,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也能為當事人爭取到賠償。
附判決書(部分頁面):
案例來源: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以上為元甲律所辦理過的真實案例,為確保個人和商業隱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