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的說賠償精神損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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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精神損失費賠償,是隨著《民法通則》的公布實施而在中國建立的一項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中國公民權益的拓展。精神損害賠償是權利主體因其人身權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損害而要求侵害人給予賠償的一種民事責任,是現代民法損害賠償制度的重要組織部分。精神損失費適用以下范圍女的說賠償精神損失費 :
我國的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也采用女的說賠償精神損失費 了法定主義。《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要求賠償損失"。雖然該條規定沒有明確提及精神損害賠償,但學說一般將該條中的"賠償損失"理解為保護有精神損害賠償的含義。我國司法實務界也肯定女的說賠償精神損失費 了精神損害賠償,其典型表現主要有以下兩種:第一,各級法院在司法審判活動中采用了精神損害制,從依法裁判的角度來講,法院在審理自然人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榮譽權糾紛是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是有法必依的表現,值得稱道。從法官造法的角度來看,法院在侵害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等物質性人格權中也多次利用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比較周到地保護了受害人的利益,受到多方稱贊,其中比較有影響的備受學者關注的有賈國宇訴北京國際氣霧劑有限公司、龍口市廚房配套設備用具廠、北京市海淀區春海餐廳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等。第二,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作出了一系列規范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舉其要者,以下兩個規范值得注意:其一,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8月7日頒發的《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10條解答第4款規定:"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賠償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后果"等情況酌定。"該解釋明確了自然人名譽權受到侵害時,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其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8日頒發的《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這是我國最高審判機關首次對精神損害賠償問題作出的內容比較完整的專門的解釋,其中規定侵害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等物質性人格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等精神性人格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等一般人格權、榮譽權、親權、親屬權等身份權、死者的姓名、隱私、遺體等利益以及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的,將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該解釋超越了民法通則規定的可以適用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此范圍不僅包括人身權以及特定的人身性利益,還涉及特定意義的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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