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追償
代位追償指代位追償 的是因第三方責任人發生的事故責任代位追償 ,其賠償先由保險公司墊付賠償,然后受害人將賠償權交于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向第三方責任人要求賠償的行為。保險人代位求償的對象是對保險標的損失負有責任的第三者,但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及組成人員的過失行為造成的損失不能行使代位求償權,代位求償原則不適用于人身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代位追償是什么意思?代位追償是指因第三方責任人發生的事故責任代位追償 ,其賠償先由保險公司墊付賠償代位追償 ,然后受害人將賠償權交于保險公司代位追償 ,由保險公司向第三方責任人要求賠償的行為。
【法律依據】
《保險法》第六十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代位追償 ,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代位追償 ,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什么是代位追償權?代位追償權實現代位追償 的條件是交通事故是由第三者的故意或過失致使保險標的遭受損失;第三者違約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由第三者的不當得利產生的民事責任引起的。
【法律依據】
《保險法》第六十條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代位追償 ,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代位追償權的三個條件代位追償權代位追償 的三個條件具體如下代位追償 :
1、保險人因保險事故主對第三者享有損失賠償請求權。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代位追償 ,被保險人對其享有賠償請求權代位追償 ;
2、保險標的損失原因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代位追償 ,即保險人負有賠償義務;
3、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對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轉移的時間界限是保險人給付賠償金,請求權便自動轉移給保險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