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醫院可做法醫鑒定
不行鎮醫院可做法醫鑒定 ,沒有司法鑒定資格不能做法醫鑒定。
刑事案件中的鑒定,鄉鎮級醫院出具的病歷可以做法醫鑒定嗎?有沒有明確的法律條例,急急急!拜求答案,《刑事訴訟法》第120條第2款規定鎮醫院可做法醫鑒定 ,對人身傷害鎮醫院可做法醫鑒定 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因此,一般的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最多也就需要由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而一般的醫院確實可能不夠級別。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要出具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才可以作為法律依據。所以,除鄉鎮醫院的病歷的一般性描述外,只有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才能作為法醫鑒定的參考。
擴展資料鎮醫院可做法醫鑒定 :
法醫鑒定程序公開
1、對公安機關在辦理治安、刑事案件中,當事人要求進行傷情鑒定的,辦案單位應及時開具法醫傷情鑒定委托書,當事人憑委托書到被委托的法醫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2、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告知雙方當事人被委托的鑒定機構。
3、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對被委托的鑒定機構成員提出四避申請。傷者不在本地治療,可要求辦案單位變更委托鑒定機構,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個鑒定機構鑒定。
4、辦案單位必須向雙方當事人公開鑒定的內容及結論。
5、首次鑒定后,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如對鑒定結論表示異議,有權提出申請,由辦案單位委托法定鑒定機構復核或重新鑒定。辦案單位對當事人的申請應在十日內開具委托書,不得拒絕。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法醫鑒定
鄉鎮級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可以做法律依據嗎法醫鑒定有專門鎮醫院可做法醫鑒定 的結構鎮醫院可做法醫鑒定 ,叫司法鑒定機構鎮醫院可做法醫鑒定 ,公安局和民間機構都有鎮醫院可做法醫鑒定 ,但是目前刑事案件涉及的鑒定,法院只采納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
《刑事訴訟法》第120條第2款規定,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
因此,一般的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最多也就需要由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而一般的醫院確實可能不夠級別。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要出具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才可以作為法律依據。
所以,除鄉鎮醫院的病歷的一般性描述外,只有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才能作為法醫鑒定的參考。
擴展資料
各類醫療診斷證明是指鎮醫院可做法醫鑒定 :疾病診斷證明、病假證明、死亡證明、計劃生育證明等由具有醫生執照的醫生開具的證明。
病人確實存在疾病,醫生確診后才會出具醫療診斷證明。
醫院有規定:各類醫療診斷證明病歷上要有記載,不見病人不開病假、不跨科開病假、不開人情病假、絕不允許開假病假或疾病診斷證明。
病假休息的時間由醫生根據病情決定,但醫院一般會根據急診、一般疾病、嚴重慢性疾病而做相應的休假時間規定。
一般醫院都會有專門的部門負責審核蓋章。
醫院提供證明主要有:傷者和殘者需要住院、轉院、護理的,醫院應當提供證明,
其中護理的期限,住院的時間,醫療費等其他住院期間醫院能夠證明的支出,同時殘疾者醫院還應提供最后的恢復情況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