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傷殘鑒定中心電話
機構名稱北京海淀傷殘鑒定中心電話 :中天司法鑒定中心
住所北京海淀傷殘鑒定中心電話 :北京市豐臺區南三環東路6號嘉業大廈
B座1302室
機構負責人:謝和平許可證號:1011011
電話:010-67671252郵
編:100079
業務范圍:法醫病理鑒定北京海淀傷殘鑒定中心電話 ,法醫臨床鑒定北京海淀傷殘鑒定中心電話 ,文書鑒定
機構名稱:中國人民大學物證技術鑒定中心
住所: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大街59號賢進樓B
區503室
機構負責人:何家弘許可證號:1011005
電話:010-62511268郵
編:100872
業務范圍:文書鑒定,痕跡鑒定
機構名稱:北京盛唐法醫學司法鑒定所
住所:北京市海淀區永定路東街3號
機構負責人:張舸許可證號:1100104
電話:010-68236290郵
編:100039
業務范圍:法醫病理鑒定,法醫臨床鑒定
機構名稱:北京首誠法醫學司法鑒定所
住所:北京市東城區銀閘胡同25號
機構負責人:郭巖許可證號:1100105
電話:010-65260156郵
編:100006
業務范圍:法醫病理鑒定,法醫臨床鑒定
海淀區傷殘鑒定在哪海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管理局工傷科俗稱人社局或者人保局工傷科或者是海淀區社會保障局工傷科俗稱社保局工傷科。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北京海淀傷殘鑒定中心電話 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北京海淀傷殘鑒定中心電話 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北京海淀傷殘鑒定中心電話 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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