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救助
國家賠償標準 死亡賠償的項目有哪些?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 賠償金 2、侵犯公民 生命健康權 造成身體傷害的: 醫療費 、 護理費 、誤工費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 喪失勞動能力 :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 殘疾賠償金 、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康復費、 撫養費 、 扶養 費、生活費 造成死亡的: 死亡賠償金 、 喪葬費 、撫養費、扶養費、生活費 3、致人 精神損害 的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精神損害撫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死亡賠償救助 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直接損失賠償、間接損失賠償 也就是說死亡賠償救助 ,致人死亡的死亡賠償救助 ,國家應當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撫養費、扶養費、生活費等項目。 國家賠償 范圍 (一)行政賠償范圍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行政強制措施 的 2、 非法拘禁 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6、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 行政處罰 的 7、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8、 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9、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 國家賠償法 》第五條同時規定了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已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 刑事賠償 范圍 《國家賠償法》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了刑事賠償的范圍: 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 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 逮捕 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 刑罰 已經執行的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6、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7、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 罰金 、 沒收財產 已經執行的。 完善賠償程序 第一,在完善賠償程序方面,有兩點幾個重大的修改。一是對于確認程序的修改,在刑事賠償范圍中,賠償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先行提出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作出賠償決定。如果沒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賠償決定,或者當事人對作出的賠償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國家機關提出復議。如果對復議結果不服,還可以向人民法院的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請求,這樣從程序上保障了賠償請求人的救濟權利。二是對賠償程序方面的一些操作程序進行了完善。 明確 舉證責任 第二,這次國家賠償法明確了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的舉證責任,在原來的法律中是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的。在賠償案件中,有的時候雙方各持一詞的情況下,不明確舉證責任的話,法院最后難以認定。尤其是規定了受害人在被關押期間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要對損害和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應當舉證,規定了這樣一個加重賠償義務機關舉證責任的規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國家賠償項目有很多種,如果致人死亡的那么就一定要賠償受害者所有的費用,這也給予受害者直系親屬的一種撫慰金,國家也給死亡賠償救助 我們公民做出了一個很好的榜樣,知錯就改,作為公民的我們,也要學習這種精神,承擔起該承擔的責任,這也是我們該做的。
死亡補助金賠償標準2020死亡補助金賠償標準死亡賠償救助 :職工因工死亡死亡賠償救助 ,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死亡賠償救助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死亡賠償救助 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27條
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醫療事故導致死亡賠償項目有哪些?一、 醫療事故 導致死亡賠償項目有哪些? (一) 醫療費 :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死亡賠償救助 的 人身損害 進行治療所發生的 醫療費用 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 工資 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 傷殘等級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 喪葬費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 扶養 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 喪失勞動能力 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 精神損害 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二、 醫療糾紛 問題的主要原因 1、醫患缺乏信任,是造成醫患矛盾的一個重要原因。醫患之間缺乏信任理解,不能換位思考。醫療衛生機構的少部分醫護人員不能夠為病人多著想,而是從醫院和科室及個人的經濟利益出發,較多地考慮醫院科室和自身的利益。造成患者經濟負擔加重,至使患者及家屬對醫務人員不滿情緒。不能互相理解。 2、醫患溝通不夠、糾紛增加,是醫患關系不和諧的重要因素。據相關資料顯示,社會上的醫療衛生機構發生的醫患糾紛中,大多數是醫護人員和患者或家屬雙方溝通不夠,理解不夠,一旦產生誤解,醫患關系馬上就有矛盾,導致的醫患糾紛約占總量的三分之一。 3、醫療衛生機構在對入院患者臨床診療過程醫護人員對患者缺少人文關懷,不能理解病人的疾苦心理和身心上著受的病痛,加劇死亡賠償救助 了醫患關系不和諧。治病救人是一體的,但醫護人員卻只重視“病”不重視人;特別是民營醫療衛生機構醫療活動只強調依靠儀器設備,忽視醫護人員與患者及家屬的病情、治療上的交流,造成醫患關系緊張,最后發展上升糾紛問題。 4、醫患糾紛的 申訴 、維權渠道不暢通是影響醫患關系的直接因素。幾年前,死亡賠償救助 我國就施行新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但發生醫療事故之后,僅事故鑒定費用就高達上千元,患者維護權益成本太高,通過正常渠道維護權益仍很難。 5、醫療社會統籌保障體系及有關的法律、 法規 跟上社會發展的進步,我國社會全民醫療統籌保險體制不健全,也是造成醫療衛生行業醫患矛盾尖銳的主要原因,據相關資料顯示,如: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政府社會有健全的全民社會 醫療保險 體制,所有的美國國民都參加社會醫療保險,絕大部分的醫療費用都由保險公司來承擔,每一個國民一旦有了疾病在醫院就可享受政府的社會醫療保險救助,個人不會支付高額的醫療費醫患間的沖突就很少,也就不會發生醫患糾紛問題。 6、是醫院和患者是兩個不同的社會單元,醫院是公共社會的醫療服務機構,是主動服務,患者是社會的最小單元,是被服務的群體,受被動的約束,一旦出現問題,矛盾很容易激化。 導致患者死亡這是醫療事故最嚴重的級別了,院方除了要按照上述資料對家屬進行賠償以外,還應該追究此次醫療事故的主要責任人的相關責任問題的。雖然死亡以后涉及到的這些賠償項目都是固定的,但因人而異計算下來的話,醫療事故導致患者死亡的 賠償標準 就沒辦法統一規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