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廠不去還罰款嗎
【法律分析】公司搬廠不去還罰款嗎 :工廠搬廠,老員工不跟過去,屬于勞動合同內容發生公司搬廠不去還罰款嗎 了變化,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相應公司搬廠不去還罰款嗎 的經濟賠償。如果只是在市內搬遷、法定代表人變換、股東變更、公司名稱變更、收購合并分立等,按照規定原勞動合同由新的公司繼承且履行,原公司不承擔經濟補償及其公司搬廠不去還罰款嗎 他責任;如果公司向其他城市搬遷或有其他法定過錯,可在律師的指導下被迫辭職,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和其他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搬廠不去有沒有補償搬廠員工不愿跟去的公司搬廠不去還罰款嗎 ,員工可以基于《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的規定公司搬廠不去還罰款嗎 ,將搬廠行為認為是一種訂立勞動合同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且用人單位無法與勞動者達成協議的情況。從而要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如果公司搬遷員工不去,會有賠償金嗎公司如果搬遷到勞動合同約定公司搬廠不去還罰款嗎 的工作地點之外公司搬廠不去還罰款嗎 ,勞動者選擇不去的公司搬廠不去還罰款嗎 ,用人單位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而不是賠償金。
公司如果是在勞動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搬遷的公司搬廠不去還罰款嗎 ,勞動者不去,無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公司搬廠不去還罰款嗎 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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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搬廠員工不去老板應該如何賠償搬廠員工不去公司搬廠不去還罰款嗎 ,不屬于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情形的,用人單位按職工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之一,企業搬遷的事實,在法律性質上應定性為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一般而言,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以保護勞動者在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時不受到不利影響。
但是,協商一致變更的原則,并不完全適用于勞動者工作地點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所有情形,企業的經營自主權在不損害勞動者利益的情況下,可以跨越協商一致的形式原則,企業搬遷系因客觀迫切需要無需征得員工實質上同意,司法實踐中亦對協商一致原則做限制性解釋與適用。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和各地司法實踐,企業搬遷,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搬遷,職工上下班可乘坐本市公共交通工具,或企業提供交通補貼、免費交通工具接送等便利條件,對職工生活未造成明顯影響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勞動者不隨遷沒有經濟補償;反之,勞動者可以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條件解除合同,享有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搬廠不去還罰款嗎 :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搬廠不去還罰款嗎 :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于做好企業轉型升級過程中勞資糾紛預防處理工作的意見》
粵人社規〔2013〕3號
二、指導企業理順勞動關系和社保關系應重點把握的幾個問題
(三)關于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企業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股東)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企業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企業繼續履行。
“三來一補”企業轉型登記為企業法人后,勞動合同由承繼權利義務的新企業繼續履行。
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搬遷,職工上下班可乘坐本市公共交通工具,或企業提供交通補貼、免費交通工具接送等便利條件,對職工生活未造成明顯影響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
原勞動合同繼續履行的,企業不需支付經濟補償。企業與職工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企業不得擅自降低職工薪酬待遇;職工的本企業工作年限連續計算,雙方可在勞動合同或以其公司搬廠不去還罰款嗎 他書面形式注明職工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
《深圳中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2009年4月印發)
85、用人單位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搬遷的,勞動者因此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用人單位由深圳市行政區域內向深圳市行政區域外搬遷的,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對勞動者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請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