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司法鑒定人名冊意義
日前更新司法鑒定人名冊意義 ,國司法部有關人士認為更新司法鑒定人名冊意義 ,制定司法鑒定法更新司法鑒定人名冊意義 ,進一步完善司法鑒定啟動、質證、采信制度更新司法鑒定人名冊意義 ,是司法實踐更新司法鑒定人名冊意義 的迫切需要。
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托法定鑒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鑒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
據《2013-2017年中國司法鑒定行業深度調研與投資策略分析報告》數據顯示,2006-2010年,中國司法鑒定機構年均增長6.94%,司法鑒定從業人員年均增長5.69%,檢案數量年均增長39.38%。
截至2010年底,中國共計司法鑒定機構4955家,司法鑒定從業人員53835人,當年檢案數量達到117萬件,行業發展初具規模。
雖然中國司法鑒定行業發展迅速,但在發展過程中遇到了多頭鑒定、重復鑒定、屢鑒不定等問題,嚴重影響了行業的發展。
在2011年3月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期間,朱勇、傅延華等62名代表提出2件議案,建議制定司法鑒定管理法。議案提出,隨著訴訟制度和審判方式的不斷改革,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已滯后于實踐需要,而中國對司法鑒定的法律規定分散于三大訴訟法中,且缺乏可操作性,建議制定司法鑒定管理法。同時,對三個訴訟法相關規定進行修改,切實解決多頭鑒定、重復鑒定、屢鑒不定的問題。
雖然司法檢測暫時未能單獨立法,但司法鑒定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已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各項管理機制正在不斷調整優化當中,司法鑒定行業的管理體制有望理順,行業市場空間拓展潛力大。
由于司法鑒定的公正性質,目前市場上的司法鑒定權威機構大多為公檢法部門設立,部分為面向社會的服務機構。隨著社會進步,居民的維權意識逐步提高,將進一步推動司法鑒定的社會需求的增長。
司法鑒定廣泛應用于醫療糾紛、交通事故、刑事案件、親子鑒定、書畫鑒定等領域,預計,隨著司法鑒定管理體制改革的日益深入及成功,司法鑒定行業社會需求這一領域存在巨大的拓展空間。
進行司法鑒定鑒定對案件的意義與必要性是什么?按照法律規定更新司法鑒定人名冊意義 ,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更新司法鑒定人名冊意義 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
法定的證據可分為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試聽資料等七種。
《刑事訴訟法》第42條、《民事訴訟法》第63條、《行政訴訟法》第31條均將鑒定結論規定為法定證據之一。
因此,進行司法鑒定并出具鑒定意見或報告書就對案件的審理提供更新司法鑒定人名冊意義 了法定證據。
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司法鑒定人更新司法鑒定人名冊意義 的管理,規范司法鑒定活動,建立統一的司法鑒定管理體制,適應司法機關和公民、組織的訴訟需要,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促進司法公正和效率,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司法鑒定人從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二條規定的司法鑒定業務,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司法鑒定人是指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出鑒定意見的人員。
司法鑒定人應當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按照登記的司法鑒定執業類別,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司法鑒定人應當在一個司法鑒定機構中執業。第四條 司法鑒定管理實行行政管理與行業管理相結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機關對司法鑒定人及其執業活動進行指導、管理和監督、檢查,司法鑒定行業協會依法進行自律管理。第五條 全國實行統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及司法鑒定人審核登記、名冊編制和名冊公告制度。第六條 司法鑒定人應當科學、客觀、獨立、公正地從事司法鑒定活動,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守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遵守司法鑒定管理規范。第七條 司法鑒定人執業實行回避、保密、時限和錯鑒責任追究制度。第二章 主管機關第八條 司法部負責全國司法鑒定人的登記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更新司法鑒定人名冊意義 :
(一)指導和監督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對司法鑒定人的審核登記、名冊編制和名冊公告工作更新司法鑒定人名冊意義 ;
(二)制定司法鑒定人執業規則和職業道德、職業紀律規范;
(三)制定司法鑒定人誠信等級評估制度并指導實施;
(四)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司法鑒定人專業技術職稱評聘標準和辦法;
(五)制定和發布司法鑒定人繼續教育規劃并指導實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九條 省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司法鑒定人的登記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更新司法鑒定人名冊意義 :
(一)負責司法鑒定人的審核登記、名冊編制和名冊公告;
(二)負責司法鑒定人誠信等級評估工作;
(三)負責對司法鑒定人進行監督、檢查;
(四)負責對司法鑒定人違法違紀執業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五)組織開展司法鑒定人專業技術職稱評聘工作;
(六)組織司法鑒定人參加司法鑒定崗前培訓和繼續教育;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條 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委托下一級司法行政機關協助辦理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有關工作。第三章 執業登記第十一條 司法鑒定人的登記事項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學歷、專業技術職稱或者行業資格、執業類別、執業機構等。第十二條 個人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二)具有相關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相關的行業執業資格或者高等院校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三)申請從事經驗鑒定型或者技能鑒定型司法鑒定業務的,應當具備相關專業工作十年以上經歷和較強的專業技能;
(四)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行業有特殊規定的,應當符合行業規定;
(五)擬執業機構已經取得或者正在申請《司法鑒定許可證》;
(六)身體健康,能夠適應司法鑒定工作需要。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
(三)被司法行政機關撤銷司法鑒定人登記的;
(四)所在的司法鑒定機構受到停業處罰,處罰期未滿的;
(五)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條 個人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應當由擬執業的司法鑒定機構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身份證、專業技術職稱、行業執業資格、學歷、符合特殊行業要求的相關資格、從事相關專業工作經歷、專業技術水平評價及業務成果等證明材料;
(三)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個人兼職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提供所在單位同意其兼職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書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