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書下來了肇事者不承認
從法律意義上講認定書下來了肇事者不承認 ,交管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僅僅是一個證據。既然是證據,就可以被承認,也可以不被承認。
樓主問及“責任認定書”,其實關心的應該是賠償問題吧認定書下來了肇事者不承認 ?
道路事故引發的賠償,屬于民事糾紛,解決的途徑只能是雙方協商,只要能協商一致,怎么賠償都行,任何人及機構均不能強制干涉,即使是交管部門,也僅有調解權。
若協商無果,可以請交管部門出面調解,此調解不具備法律強制力,即使達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以中途撕毀。
若調解無效,就只能向法院起訴了,起訴時,交管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是證據之一。當然,對方有可能要求法院不予采信。法院一旦做出裁決,就具備強制力了。
若裁決難以執行,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法警強制執行。
肇事之后對方不承認怎么辦如果對方不承認事故責任的認定書下來了肇事者不承認 ,當事人可以通知交警到現場進行處理認定書下來了肇事者不承認 ,交通勘察現場后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書下來了肇事者不承認 ,這樣就不怕對方不承擔認定書下來了肇事者不承認 了。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六條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偵破認定書下來了肇事者不承認 ,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后十日內,根據本規定第六十一條確定各方當事人責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送達受害方當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以及受害方當事人的責任。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偵破后,已經按照前款規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六十一條重新確定責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分別送達當事人。重新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除應當載明本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注明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如果撞車了撞車的不承認怎么辦??撞車了撞車認定書下來了肇事者不承認 的人不承認自己的責任認定書下來了肇事者不承認 ,可以直接報警,由警方來進行調查,并根據實際情況劃分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 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后,需要派員到現場處置,或者接到出警指令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
第五十九條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程序合法。
擴展資料: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認定書下來了肇事者不承認 他方無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肇事者逃逸之后找到了肇事者他不承認怎么辦肇事者逃逸之后找到了肇事者不承認認定書下來了肇事者不承認 ,交警接到報案后,應當結合肇事車輛及現場勘察情況進行認定,如果認定肇事車輛,涉嫌交通肇事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進行行政處罰。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律法規發生交通事故后,對于受害人或受損財物未做必要認定書下來了肇事者不承認 的搶救或處理或未按規定向公安機關報警,擅自逃離現場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認定書下來了肇事者不承認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這里所說"責任"是指民事責任,也就是認定書下來了肇事者不承認 我們通常所說的賠償責任.法律將該責任確定為推定過錯責任。
由于當事人逃逸導致事故現場遭到破壞,使交管部門對事故責任難以認定,首先推定其有過錯,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若其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才可減輕其責任,這方面也加重了逃逸人的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該規定是對交通事故逃逸人員行政方面的制裁,其將被吊銷駕照且終生不能再取得,且不論其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大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
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定最高刑是十五年,故意殺人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
擴展資料: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構成有三個方面:
(一)主觀方面:主觀方面即行為人的主觀動機,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動機一般是逃避搶救義務以及逃避責任追究。這種動機是積極的心理活動。
雖然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但僅就逃逸行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為故意。因此只有行為人對肇事行為明知,同時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構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因為從主觀方面來看,在犯罪惡意上是很小的,是對現場后果的害怕所致。但毫無疑問,其逃逸行為還是直接故意所致。
所以無論何種情形,行為人在逃逸時都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發生,并對逃逸行為有直接的故意,這是行為人的主觀方面。
(二)客觀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從刑法理論來看,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對行為的客觀方面予以認定。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為,是最高院的《解釋》中規定了在五種情形的基礎上而逃跑的行為。
這就可以明確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作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節來規定的。也就是說如果行為人的先前行為沒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或者雖有交通違規行為但該違規行為與結果沒有因果關系,或者行為人在交通事故中僅負同等責任或者次要責任,
或者交通行為在所造成的結果尚未達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標準的,或者在負事故全部責任或主責的情況下僅致1人重傷,但又不具備酒后駕駛、無執照駕車、無牌照駕車《解釋》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為人事后有逃逸行為,也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空間要素,即該行為是否僅限于“逃離事故現場” 。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雖然沒有逃離現場(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將傷者送到醫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門處理時畏罪逃跑,雖然無論從主觀方面還是客觀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構成的,也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
而在學界部分學者認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犯罪,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并不深。因此,對其處理不宜過重,具體把握尺度也宜寬不宜嚴,所以要對逃逸行為的時間和空間作必要的限定。
關于逃逸行為的法律性質,刑法理論上認識不一,主要有三種觀點:
一是“罪后表現說”,認為交通肇事后又逃跑和受重傷的被害人后來又死亡,這二者之間是互相依存的,逃逸是交通肇事行為的繼續,死亡是重傷后在特殊情況下的必然結果,
行為人對被害人可能進一步引起的后果可能有希望或放任之心,但這一心態沒有與進一步的行為相聯系,也就沒有獨立意義,或者說,逃逸的實質是行為人在趨利避害的心理作用下,使肇事結果進一步加重的條件;
二是“獨立行為說”,認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為是獨立的犯罪行為,因此應實行數罪并罰或者按吸收犯處理;
其三是“分別情況說”,認為交通肇事犯罪的行為人在犯罪后逃逸并因而致被害人死亡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對待,如果是在過失支配下進行的,就不是一個獨立的犯罪行為。如果是在新的放任的故意支配下進行的,就是一個獨立的犯罪行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肇事逃逸
交通事故肇事者不承認怎么辦?通常證據都不是肇事者自己說出來認定書下來了肇事者不承認 的認定書下來了肇事者不承認 ,而是交警同志搜集,當事人、證人提供認定書下來了肇事者不承認 的。所以,他不承認就找證據讓他不得不承認,另外,特別提醒,別跟無賴較真,讓警察去處理,有治他們的地方。
事故認定書出來后,肇事者不配合去保險公司理賠怎么辦?事故認定書出來后,肇事者不配合去保險公司理賠,我們可以采取如下解決辦法:
1、如果對方有事故單而不處理的話,后續認定書下來了肇事者不承認 他的車輛將無法通過年檢,如果對方已經報過保險認定書下來了肇事者不承認 了,沒有你的維修發票對方的保險也結不了案,保險公司會催他跟你聯系的認定書下來了肇事者不承認 ;
2、可以跟自己的保險公司協商,用“代位追償”讓你的保險公司先賠付你,如果保險公司拒絕,也可以投訴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不執行是要被罰款的。
3、前面兩種方法都無濟于事的話,那么你可以憑事故認定書起訴肇事者和他的保險公司。
起訴具體流程:
1.到對方投保的公司所在工商局,申領一張對方保險公司的企業信息,蓋章。
2.去交警支隊開具事故認定書并查詢對方車主、駕駛員的信息。
3.到地方法院起訴,填好起訴書,將相關資料一起交給法院,拿到一張訴訟受理通知書。
4.接下來的幾天時間,法院會給雙方各打幾個電話,試圖調解。
也可以選擇使用“代位賠償”,由保險公司向肇事方追討賠償金。車險代位賠償,又稱為代位追償,是指被保險物品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由第三者責任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車主)履行損失賠償責任后,保險人(保險公司)有權在其已經賠付金額的限度內取得被保險人(車主)在該項損失中向第三責任方要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人(保險公司)取得該項權利后,即可取代被保險人(車主)的地位向第三責任方索賠。也就是說由你的保險公司先給你賠償,然后將向肇事方追償的權利轉交給你的保險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