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的標準中包含間接損失
國家賠償 間接損失的規定有哪些 《 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六條第(八)項規定國家賠償的標準中包含間接損失 :“對財產權造成損害的國家賠償的標準中包含間接損失 ,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除增加和補充個別款項之外,總體延續國家賠償的標準中包含間接損失 了1995年國家賠償法直接損失方予以賠償的基本原則。然而,何謂直接損失,筆者尚未發現哪部法律給予確切的定義釋明,實踐中也是由辦案法官結合案情進行具體判斷。一般認為,直接損失是已經取得的財物的損失,間接損失是可得利益的喪失。換言之,直接損失是已經發生的客觀、實在的損失,系現有財產的損失;間接損失是權利人有可能得到亦有可能無法得到的不確定的利益之喪失,是未來利益的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行政 訴訟 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12條分四項進行了明確列舉,但這種對直接損失予以不完全列舉的方法“無法窮盡紛繁蕪雜的社會生活中的各種情形,將有關直接損失的理解留給法官在個案中揣摩。” 一般而言,利息、租金、利潤、勞動報酬等并非現有財產的直接減少,屬于間接損失的范疇。但從實踐中看,國家賠償的標準中包含間接損失 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和部分法院的案件裁判已經將利息等間接損失納入到國家賠償的范疇。 國家賠償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梳理: 《 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六條第(七)項規定:“返還執行的罰款或者 罰金 、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匯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此規定是新修改的國家賠償法在1995年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八條的基礎上新增加的一項。修訂之前,學界一直對返還金錢不賠償利息的做法存有質疑。修訂之后,“返還的財產是金錢時,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使得返還財產之賠償更加趨于公平合理。”因此,對于返還金錢的賠償方式,單獨增加了賠償利息的規定。《解釋》第12條第(3)項規定,保全的財產系國家批準的金融機構貸款的,當事人應支付該貸款借貸狀態下的貸款利息。該貸款本金和當事人應支付的該貸款借貸狀態下的貸款利息屬于國家賠償法中的直接損失。 一般而言,無論是存款抑或貸款利息,因屬 孳息 之范疇,屬于現有財產的可得利益,故不屬直接損失。但就上述貸款利息而言,“如果這種情況下不作為直接損失予以賠償的話,不僅要損害當事人的權益,也使依法受國家委托的金融機構蒙受損失,況且這種借貸關系合法有效,應予保護。” 國家的賠償對于問題的解決,會有一定的約束,因此在實際的生活中自己一定要積極的積累有關的資料,這樣對于自己的利益維護有著積極的作用,從而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但是對于當事人來說,國家賠償的認定難度較大,自己一定要做好有關的準備。
國家賠償的范圍包括哪些內容【法律分析】:國家賠償的項目: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賠償金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造成身體傷害的3、致人精神損害的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精神損害撫慰金。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直接損失賠償、間接損失賠償。
國家賠償的范圍: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6、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國家賠償的標準中包含間接損失 ,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7、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8、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國家賠償的標準中包含間接損失 ,攤派費用的9、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五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賠償的標準中包含間接損失 ,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國家賠償的標準中包含間接損失 ;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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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布2022國家賠償標準是怎么樣的?一、最高法院公布 國家賠償標準 是怎么樣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 刑事申訴 檢察廳2019年5月15日下發通知國家賠償的標準中包含間接損失 ,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 國家賠償 案件時國家賠償的標準中包含間接損失 ,執行新的日 賠償標準 315.94元。 據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有關負責人介紹國家賠償的標準中包含間接損失 , 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賠償的標準中包含間接損失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 賠償金 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 工資 計算。”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統計數據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的計算公式,對屬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案件,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確定新的日賠償標準為315.94元。 另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 刑事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自2019年5月15日起執行該日賠償標準。 二、國家賠償的項目有哪些 (一)國家賠償項目: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賠償金 2、侵犯公民 生命健康權 造成身體傷害的: 醫療費 、 護理費 、誤工費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 喪失勞動能力 :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 殘疾賠償金 、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康復費、 撫養費 、 扶養 費、生活費 造成死亡的: 死亡賠償金 、 喪葬費 、撫養費、扶養費、生活費 3、致人 精神損害 的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精神損害撫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直接損失賠償、間接損失賠償 綜合上面所說的,國家賠償的標準中包含間接損失 我國的國家賠償法是經過了一次一次的更改,賠償的標準也是一次比一次的提高,就是為了更好的賠償受害的人員,也是為了彌補國家的過錯,所以,國家給我們公民做了一個很好的榜樣,有錯就改,承擔起自己應有的責任,對于我們公民也應該這樣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