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出于人道主義賠償
沒有具體的規定。交通事故賠償交通事故出于人道主義賠償 ,首先由交強險現行賠付,交強險賠付后的其交通事故出于人道主義賠償 他賠償項目,根據交警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上的責任劃分按比例承擔。這就是交通事故人道主義賠償的規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人道主義賠償標準
沒有具體的規定。交通事故賠償,首先由交強險現行賠付,交強險賠付后的其他賠償項目,根據交警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上的責任劃分按比例承擔。這就是交通事故人道主義賠償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人骨折適用簡易處理嗎
要看賠償金額能不能協商好。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五章規定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第四十二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處罰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交通事故出于人道主義賠償 ;
(二)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交通事故出于人道主義賠償 ;
(三)制作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四)處罰決定書應當由被處罰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被處罰人拒絕簽字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上注明;
(五)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被處罰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處罰決定書上注明,即為送達。
交通警察應當在兩日內將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報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規定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被處罰人的基本情況、車輛牌號、車輛類型、違法事實、處罰的依據、處罰的內容、履行方式、期限、處罰機關名稱及被處罰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內容。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二條 適用簡易程序處罰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二)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三)制作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四)處罰決定書應當由被處罰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被處罰人拒絕簽字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上注明;
(五)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被處罰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處罰決定書上注明,即為送達。
交通事故人道主義賠償標準 @2019
機動車和行人發生交通事故如何賠償?要看交警交通事故出于人道主義賠償 的責任劃分交通事故出于人道主義賠償 ,按責任比例來賠償。如果行人完全責任交通事故出于人道主義賠償 ,比如橫穿馬路,闖紅燈,而機動車正常通過等,就可以不賠償,最多出于人道主義,賠償少量金額。
責難交強險“無責賠付”責難交強險“無責賠付” 自交強險實施以來交通事故出于人道主義賠償 ,除對其存在“暴利”交通事故出于人道主義賠償 的質疑外,公眾對其詬病集中在“無責賠付原則”上。
“明明是別人撞了交通事故出于人道主義賠償 我,還要我先賠他400元,這是什么道理?!”
質疑交強險代表人物之一劉家輝律師說,“如果該條款可以行政撤銷,困擾車主交通事故出于人道主義賠償 的“無責賠付”問題將得到解決。”(8月31日《北京晨報》)
劉律師的呼聲代表著部分車主的心聲。
筆者不禁要問,“無責賠付”遭受詬病,難道是此原則本身的過錯?如果“無責賠付原則”本身沒有過錯,那么為什么會遭到公眾普遍的責難?“無責賠付原則”假如因責難而撤銷,究竟是多數人的勝利還是更多數人的悲哀?
翻開歷史,我們不難發現,交強險實行“無責賠付原則”不是中國的首創,而是引進借鑒國際通行的保險慣例。該慣例在國外已經運行多年,并且深入人心。“無責賠付”從文字上理解有兩層含義:一是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不論被保險機動車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過錯、或過錯程度有多大,只要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及財產損害,保險公司都要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負責賠償。二是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無論是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傷亡還是財產損失都實行無過錯責任。也就是說即使車與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且造成了各個車輛的損失時,任何一輛車的損失都可以通過對方車輛的保險公司獲得賠償。
西方多數國家車輛法定保險實行“無責賠付原則”,是其維護“天賦人權”價值體系的具體表現之一,也就是說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財產所有權神圣不可侵犯。“無責賠付”體現的是保護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立法宗旨,目的是提高賠償效率和對弱者的特殊保護。正如中央財經大學保險系主任郝演蘇先生所說,“無責賠付是指對方有傷害而沒有保險的情況下向對方賠付。盡管對方有責任,但處于強勢地位的駕車者進行無責賠付,也完全是從人道主義、保護生命的角度出發。這條規定也并不只是中國僅有的。”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一少年騎自行車突然橫路而與機動車碰撞,少年受傷,自行車損毀。交管部門勘察現場后核定少年及其監護人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在此情景下,車主迅速組織施救,并且出于人道主義賠償少年損毀的自行車和部分醫療費用,我想這無論從法理還是人情都是可取的。作為保險“無責賠付”原則,本意是把車主的“賠付”改為“墊付”,因為損失最終是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而不是由車主買單。因此,無責賠付原則,一方面尊重和保障了受害者的權益,另一方面也保護了無辜的車主經濟利益不受損害或少受損失。 責難交強險“無責賠付” @2019
肇事撞人,私了完第二天被撞者死亡,肇事者還要賠償嗎?這個還是要看具體情況了交通事故出于人道主義賠償 ,不能一概而論,核心因素,要看這個被撞交通事故出于人道主義賠償 的人第二天死亡原因是否跟你的撞他有沒有直接關系,有沒有關聯。
如果他的死亡原因,跟你的撞他有關系,那么,必然會承擔一定的責任。舉例,如果你把他撞著了,當時沒有發現問題的嚴重性,他也沒有感覺到內傷,你給了他幾百塊,就私了,他因為沒有發現內臟或者大腦受損,導致沒有去醫院做檢查,但是,第二天,因為內傷等原因,死亡了,那么,你需要進一步承擔責任,這個責任,需要依據當時雙方的責任主體來劃分。
假如,他行走在斑馬線上,你車速過快,導致把他撞傷,第二天出現死亡,則是全責,家屬如果提出50萬賠償,你需要支付50萬,但如果覺得提出賠償過高,可以通過法院來判決,預計各種費用下來,也差不多這個賠償責任。
如果對方是闖紅燈、橫穿馬路,死者則承擔主要責任,你作為肇事者承擔次要責任,舉例,如果法院最終判決這次死亡事故賠償金為30萬,那么,你承擔20%責任,為6萬。
而且,從目前的情況來看,發生交通事故后,你跟他私了,說明你是有責任的。在這里,私了后死亡賠償,需要減去你前期的賠償,如這一次死亡,你承擔30萬賠償責任,如果第一次私了賠償了10萬,后面只需要賠償20萬。
只有一種情況,你不需要負責,那就是,死者第二天的死亡,跟你頭一天車禍沒有任何直接的關系,如第二天他因為其他過度激動猝死、以及一些突發意外事故死亡,跟頭一天車禍沒有關系,你可以不承擔責任。
反過來,如果第二天死亡,是頭一天車禍的誘因,或者病情加重死亡,以及頭一天沒有檢查出來的病癥導致死亡,你依然還需要承擔繼續賠償責任,這一次的責任,等于前一次賠償的總和。
先告訴你,肇事撞人私了后,第二天死亡,一般情況下肇事者肯定要賠償的。
但要注意幾個問題。
首先,你們私下處理有沒有協議書。有沒有交警在場。
防止亡者家屬報案當肇事逃逸。這下就麻煩了。保險都不會賠的。
其次,傷者第二天死亡。如果家屬找到肇事者要求賠償。請立即報警,讓交警啟動交通事故處理程序。通知保險。
第三,如果有懷疑死因,建議申請法醫鑒定死亡原因。
如果死者死因與此次事故無關,則不需賠償。
如果死因是此次事故直接造成的,則全額陪償。
如果此次事故只是死亡誘因,則估計要賠償,但不是百分之百,估計要到法院裁決(一般60%左右)。
第四,賠償金額應扣除和解賠償部分。
第五,報警后保險必須賠付。
曾經處理過一起事故。一駕駛人碰到一老人。報警后,警察讓私了。賠了2千元。過幾天,交警找到該駕駛人,由于老人住院,傷口一直不能恢復。誘因是老人糖尿病,傷口不能逾合。最后出院時,該駕駛人賠償60%,扣除了以前賠付2千元。
通過上面事故處理可以看出。交通事故不管是否和解,如果傷者近日內死亡,誘因是此事故引起的,肯定得賠償。千萬不要僥幸。
個人分析,僅供參考交通事故出于人道主義賠償 !
涉及很多方面交通事故出于人道主義賠償 :
1、看私了的條件,是否只是針對可見傷提供賠償。
比如撞了頭,頭上一個包,你賠500元,但是顱內出血雙方都沒察覺到。這個即使私了后續你也有責任。
2、看是否與被撞有直接責任。
比如僅僅撞傷了腳,但第二天心臟病發身亡。權威機構又確定兩者無關聯,就沒你的責任。
所以你需要有進一步的詳細情況描述才能回答這問題。
交通事故出于人道主義賠償 我是磚家,專業解答。得看情況,不是絕對的。這么說吧,中午一起喝酒,大醉,但是人活著,到了晚上十二點,死了,尸檢,酒精中毒!晚飯時,他自己在家也喝酒了。不能因為死了,就讓
中午一起吃飯的人一起承擔責任。因為不確定,是哪頓酒要的他的命!
同理,死不死,那是他的事,賠不賠償,那是你自己的事
肇事撞人,私了完第二天被撞者死亡,肇事者還要賠償嗎?
這個問題關鍵是看他死亡的原因是什么。
最好是通過司法鑒定確定死亡原因。
第一種情況,如果經鑒定死亡原因是交通事故,那么應當按死亡的標準賠償,但是已經前邊支付的賠償應當扣除。
第二種情況,如果經鑒定死亡原因比較復雜,自身有病,交通事故誘發舊病復發,這里邊有個參與度的問題,例如如果經鑒定,交通事故在死亡原因中參與度是60%,那么應當按照百分之六十的比例賠償。
第三種情況,經鑒定死亡原因與交通事故無關,則無需肇事者賠償。
注意上述過程最好報警處理,按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依法處理,賠償也是按責任認定進行相應的計算。
以上回答供參考。
條件不明確,無法界定,但是!機非交通事故發生時,千萬別私了,尤其是有人傷或責任不明時(非機動車或行人有明確的違反交通法的情況下),可以撥打120施救,然后一定要報警、出警,最后找保險公司。警察判責不公時也別慫,該爭取的就爭取,不行就申訴,別怕麻煩。傷者謹記:不探望、不墊付、不私了!
本題所說的這種情況,個人所見,得看有沒有關聯性,被撞者只是輕微擦傷,沒有摔倒造成可能的內傷,如腦出血等情況,而被撞者死于腦梗、心梗、低血糖等疾病時,為什么要賠償?如果家屬耍混,那就走司法程序,走法醫解剖鑒定死亡原因。
現在混人太多,只要出了門受傷或死亡都要找個倒霉蛋,沒辦法,只能這樣。
大實話:這個主要還是要看造成老人死亡的實際原因是什么,一切以證據說話。
今天在網上看到這么一個法律問題,事情說的是一個老人騎電動車被一輛轎車撞倒,當時老人感覺沒什么大礙,然后雙方就賠錢私了,然后老人也就回家了。但是,第二天老人家屬報警稱老人因搶救無效死亡,然后要求肇事司機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肇事司機則以當時兩人私了為由拒絕支付后續賠償。
客觀來說,這種情況還是比較少見的,畢竟,發生了交通事故,要是當時沒什么大礙,那基本上也不會說回家了,休息了一下就出問題了。但是,如果真的遇到這種情況,那還是得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首先,第一個需要判斷的就是老人具體的死亡原因是什么,到底是因為被車撞的,還是因為雙方和解之后老人又發生了其他事情導致的死亡。畢竟,要是說老人在回家的路上被蛇咬了,那也去找司機要賠償,這恐怕是說不過去吧,但是,如果說老人確實是因為被被撞后當時感覺沒什么問題,然后回家之后后續癥狀發作導致死亡,那就算是之前雙方私了了,司機也得承擔責任。
當然,可能有人會說,雙方都已經私聊了,那就意味著這事已經是結束了,司機憑什么司機還要擔責。這主要就是因為現在這件事已經超出了私了的范圍了,已經不再是民事糾紛了,而是刑事案件了。這么說吧,如果說一個事情中出了人命,你能說因為獲得了對方家屬的原諒,然后就不追究責任了嗎?顯然是不可能的嘛。這就是我們通常所理解的那句話“人命關天”。
說直白一點,這件事已經超出了私了的范圍,之前雙方私了所達成的協議已經不再具有任何法律意義,這件事必須重新開始審判了。
不過,現實生活中如果真的出現了這種情況,那對于雙方的取證也是有著很大的難度也是非常大的,畢竟,一旦離開了事故現場,那就意味著所有的證據都不復存在,當時具體發生了什么情況都將無法查證,這對雙方都是非常不利的。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肇事撞人,私了完第二天被撞人身亡,還需要賠償嗎?
我覺得應該賠償,因為私了是沒有任何協議的,交通肇事理應把被撞人送進醫院做個全面檢查,如果檢查沒什么問題,那可以不走法律程序,簡單私了。
以前看過一篇新聞報道,也是肇事把一位農村老大爺撞倒了,老大爺起身拍拍屁股站起來,肇事司機馬上跟老大爺說對不起,查看傷情,淳樸的老大爺說,沒事,就腿在地上蹭了一塊皮,司機還是給了老大爺500塊錢,讓老大爺去醫院檢查一下。
然后老大爺舍不得去醫院,拿著錢回家了,到第二天,老大爺突然感覺撞過的傷腿動彈不了了。然后趕緊去醫院檢查,原來是小腿骨折了,當時因為麻木了所以沒有感覺。
小腿骨折500塊錢肯定不夠,然后老大爺兒子就報了警,在監控下找到了肇事車輛司機,司機也承擔了所有費用。
所以我覺得雖然私了了,但是第二天人死了,肇事司機應該出于人道主義也應該賠償。
所提問的問題內容越少越難回答,試著從以下幾點回復一下:
首先
本次事故中的責任需要明確,在明確了肇事者的事故責任后,也就是肇事者對交通事故負有何種責任(次要責任、同等責任還是主要責任甚至是全部責任?)這個需要明確,也是決定是否賠償的前提。
其次
決定是否需要賠償的另一個前提是解決被撞者第二天死亡的原因。我們經常說“私了了不了”,關鍵是事故所造成的后果,如果受害方第二天死亡的原因就是交通事故所導致,則肇事者仍然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第三
受害人第二天死亡的原因可以通過法醫鑒定,尸體解剖,由法醫鑒定機構作出死亡原因鑒定來判斷明確。對于死亡原因,法醫會作出死亡的原因,及死亡原因與交通事故的參與度等結論,從而解決肇事者是否應當承擔賠償的問題。
第四
關于私下協商解決,達成的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及后果問題的警示。如果本案中死亡原因與交通事故有關聯,則達成的協議是可以被撤銷的。
對于不涉及人傷的交通事故,因為大部分車輛投保有商業三者險和車輛損失險,建議在保險公司的協調下雙方可以協商解決。
但是對于涉及到人傷的事故,建議及時報警,由交警部門劃定事故責任,然后進行醫學檢查,確定傷情程度,通過交警部門或民間調解組織來協商處理,切勿擅自自行處理,否則容易將責任認定等證據滅失,從而引發風險。
肇事撞人,私了第二天被撞者死亡,這種情況肇事者是否要繼續承擔責任并作出賠償,并沒有唯一的答案。
最起碼需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事故責任劃分
1、交通事故在賠償之前,首先要確定是誰的責任,或者雙方責任的主次。如果被撞者是闖紅燈等違規通行,而肇事車輛屬于正常行駛。那么,被撞者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而肇事車輛駕駛員本身沒有責任,也就無需進行賠償,最多是承擔一小部分無責任賠償,這個賠償金的最高額度是11000元。而且,這個錢也用不著車主出,由保險公司承擔。假如是這種情況,雙方其實根本就不存在私了的問題。即便被撞者死亡,肇事者也無需承擔巨額的賠償金,頂多是主動給予對方家屬一些安慰性質的補償金。而且,這筆錢并不是非出不可。
2、如果雙方是事故中均有不同程度的責任,私了完后,第二天被撞者死亡,肇事者也不一定需要繼續賠償。那就涉及到了下面要講到的第二個重要因素。
簽訂書面協議
1、如果雙方在私了時簽訂了書面協議,且協議上寫明了“被撞者之后再出現任何狀況,肇事方都無需負責”,并且雙方都簽字畫押或蓋章。那么,即便私了完后被撞者第二天死亡,肇事者也無需再進行賠償。盡管這種協議不是很正規,但也同樣具有一定對法律效力。
2、假如私了時并未簽訂任何書面協議,只是進行了口頭的約定或保證。或者簽訂了書面協議,但在協議內容里并未明確“今后出現一切情況概不負責”等免責內容。在這種情況下,被撞者在私了后第二天死亡,肇事者還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做出一定數額的賠償。
另外,還有一點需要注意,被撞者的死亡,是這起車禍誘發的,還是其自身疾病導致的。同樣可以作為肇事方是否需要繼續賠償的一個依據。
所以,只是簡單的問還是否需要賠償,沒有人能夠給出準確的答案,需要對照以上情況,看自己屬于哪一種,才可以明確肇事方是否需要繼續為被撞者的死亡做出賠償。
大家認為需要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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