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侵權損害賠償
離婚財產 侵權損害賠償 標準夫妻侵權損害賠償 ,應當為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夫妻雙方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夫妻侵權損害賠償 ,協商不一致的,應當一次性支付夫妻侵權損害賠償 ;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提供相應的擔保。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侵害他人財產 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損害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一致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夫妻侵權損害賠償 ;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提供相應的擔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夫妻一方獲得的人身損害賠償是共同財產嗎您好夫妻侵權損害賠償 ,夫妻一方獲得的人身損害賠償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補償“屬于個人財產,例如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被夫妻侵權損害賠償 他人身體傷害等原因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康復費、護理費等。
如果您有其夫妻侵權損害賠償 他問題或者需要幫助的話,歡迎聯系我們。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1063條 :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第1179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夫妻一方的人身損害賠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您好夫妻侵權損害賠償 ,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補償“屬于個人財產,例如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被夫妻侵權損害賠償 他人身體傷害等原因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康復費、護理費等。
家與家律所專注婚姻家事,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或者需要幫助的話,歡迎聯系夫妻侵權損害賠償 我們。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1063條 :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夫妻侵權損害賠償 ;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第1179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哪些情況下夫妻一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重婚、與夫妻侵權損害賠償 他人同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等情況下夫妻一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且除前述情形外夫妻侵權損害賠償 ,還必須滿足:前述行為系一人所為、前述行為發生在婚姻存續期間、另一方無過錯等條件,無過錯方才能主張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夫妻侵權損害賠償 ;
(二)與夫妻侵權損害賠償 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六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夫妻之間的侵權行為如何處理夫妻間相互侵權行為時有發生,并大有上升之勢,如家庭暴力、“包二奶”、通奸等。這些違法行為已嚴重侵犯了配偶夫妻侵權損害賠償 的權益,使配偶夫妻侵權損害賠償 的身心受到了嚴重的摧殘。司法實踐中也已出現了夫妻間侵權損害賠償訴訟,但由于我國《婚姻法》沒有明確夫妻間侵權損害賠償制度,使得實踐中配偶通過法律途徑尋求救濟時困難重重,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往往也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判法不一。絕大多數法院對此不予以支持,直接不予以受理。其理由如下:第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認為:在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是夫妻共同共有的,夫妻間承擔侵權損害賠償好比“左口袋進右口袋”毫無實質意義。事實上夫妻間侵權損害賠償制度的建立是有重大意義的,而執行問題則可構建特別法定財產制作為婚內損害賠償制度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