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鑒定標準出院幾個月做
【法律分析】
出院后傷殘鑒定標準出院幾個月做 ,一般三個月左右就可以做傷殘鑒定。傷殘鑒定是指對傷殘程度傷殘鑒定標準出院幾個月做 的鑒定,傷殘鑒定的范圍包括交通事故傷殘、工傷傷殘、意外傷害傷殘以及打架傷殘,一般由司法部門(如交警、派出所、法院)委托傷殘鑒定機構進行相應的鑒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法律依據】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十四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對委托鑒定事項、鑒定材料等進行審查。對屬于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鑒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對于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滿足鑒定需要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補充后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第二十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鑒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在鑒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傷殘鑒定出院后多長時間能做?沒有規定具體的時間。傷情穩定后(一般是在醫療機構建議休養的時間期滿后)即可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傷殘鑒定標準出院幾個月做 ,由該部門依據受傷情形和《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作出鑒定結論傷殘鑒定標準出院幾個月做 ,需提供材料有工傷認定決定和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等。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擴展資料
等級劃分
4.1Ⅰ級傷殘
4.1.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植物狀態傷殘鑒定標準出院幾個月做 ;
b) 極度智力缺損(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 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d) 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1.2頭面部損傷致:
a) 雙側眼球缺失;
b) 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盲目5級。
4.1.3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4.1.4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咽功能嚴重障礙。
4.1.5胸部損傷致。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傷殘鑒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人身損害賠償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工傷保險條例
車禍傷殘鑒定是不是要出院三個月才能做?一般情況車禍出院后三個月才能做鑒定傷殘鑒定標準出院幾個月做 ,但有些傷情不一定需要過三個月傷殘鑒定標準出院幾個月做 ,這需要看當地的做法。可以咨詢鑒定機構能否鑒定。
出院后多久可以去做傷殘鑒定一般醫療終結后就可以了,一般是出院后三至六個月內,更長傷殘鑒定標準出院幾個月做 的要一年以上。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傷殘鑒定標準出院幾個月做 的規定傷殘鑒定標準出院幾個月做 ,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傷殘鑒定標準出院幾個月做 ,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傷殘鑒定標準出院幾個月做 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