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山被征占后補償款應歸誰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荒山被征占后補償款應歸誰 ,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荒山被征占后補償款應歸誰 ,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成包荒山造林后遇到工業占地補償歸誰歸承包者。
開荒地被征用后荒山被征占后補償款應歸誰 的補償歸當時荒山被征占后補償款應歸誰 的所有者。
但是所有者的確定有以下法律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條 規定: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荒山被征占后補償款應歸誰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 農民集體連續使用其荒山被征占后補償款應歸誰 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滿二十年的,應視為現使用者所有荒山被征占后補償款應歸誰 ;連續使用不滿二十年,或者雖滿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滿之前所有者曾向現使用者或有關部門提出歸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土地所有權。
開荒地被征用后的補償,應該歸誰?開荒地被征用后荒山被征占后補償款應歸誰 的補償歸當時的所有者。
但是所有者的確定有以下法律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條 規定: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荒山被征占后補償款應歸誰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 農民集體連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滿二十年的,應視為現使用者所有;連續使用不滿二十年,或者雖滿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滿之前所有者曾向現使用者或有關部門提出歸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土地所有權。
擴展資料:
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確定土地權屬問題的若干意見》(〔1989〕國土〔籍〕字第73號,以下簡稱《意見》)印發五年多來,對于貫徹《土地管理法》,解決土地權屬爭議,促進土地登記工作起到荒山被征占后補償款應歸誰 了重要作用。隨著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和發展,需要對《意見》加以充實和完善。為此,我局在研究、總結了各地確權實踐及各方面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將《意見》修訂為《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承包地被征收土地補償款歸誰農村村民承包的土地被國家征用后荒山被征占后補償款應歸誰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承包的村民)所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轉讓后荒山被征占后補償款應歸誰 ,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關系,受讓方與發包方形成新的承包關系,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主體發生變更,受讓方成為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土地被征收后,受讓方有權享有相應的土地補償費。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承包地被依法征用的,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轉讓后,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關系,受讓方與發包方形成新的承包關系,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主體發生變更,受讓方成為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享有該部分土地補償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法相應延長。
國家所有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