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醫療損害責任案例
(一)醫療糾紛責任追究制度是執行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侵權責任法醫療損害責任案例 的核心制度侵權責任法醫療損害責任案例 ,是良好解決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侵權責任法醫療損害責任案例 ,尤其是進一步做好防范醫療事故的具體措施。(二)醫療人員有過錯的醫療糾紛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侵權責任法醫療損害責任案例 ,違反醫療衛生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糾紛。(三)醫療差錯是指在診療活動中,醫務人員雖有失職行為或技術過失,但未給患者造成死亡、殘廢、或組織器官損害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后果。分為嚴重差錯和一般差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患者以在診療活動中受到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為由請求醫療機構,醫療產品侵權責任法醫療損害責任案例 的生產者、銷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承擔侵權責任的案件,適用本解釋。
患者以在美容醫療機構或者開設醫療美容科室的醫療機構實施的醫療美容活動中受到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為由提起的侵權糾紛案件,適用本解釋。
當事人提起的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案件,不適用本解釋。第二條 患者因同一傷病在多個醫療機構接受診療受到損害,起訴部分或者全部就診的醫療機構的,應予受理。
患者起訴部分就診的醫療機構后,當事人依法申請追加其侵權責任法醫療損害責任案例 他就診的醫療機構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應予準許。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關當事人參加訴訟。第三條 患者因缺陷醫療產品受到損害,起訴部分或者全部醫療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和醫療機構的,應予受理。
患者僅起訴醫療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醫療機構中部分主體,當事人依法申請追加其他主體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應予準許。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關當事人參加訴訟。
患者因輸入不合格的血液受到損害提起侵權訴訟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第四條 患者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主張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提交到該醫療機構就診、受到損害的證據。
患者無法提交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診療行為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證據,依法提出醫療損害鑒定申請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醫療機構主張不承擔責任的,應當就侵權責任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等抗辯事由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第五條 患者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主張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按照前條第一款規定提交證據。
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說明義務并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親屬書面同意,但屬于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情形的除外。醫療機構提交患者或者患者近親屬書面同意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醫療機構盡到說明義務,但患者有相反證據足以反駁的除外。第六條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病歷資料包括醫療機構保管的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出院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患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醫療機構提交由其保管的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等,醫療機構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但是因不可抗力等客觀原因無法提交的除外。第七條 患者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請求賠償的,應當提交使用醫療產品或者輸入血液、受到損害的證據。
患者無法提交使用醫療產品或者輸入血液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證據,依法申請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醫療機構,醫療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主張不承擔責任的,應當對醫療產品不存在缺陷或者血液合格等抗辯事由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第八條 當事人依法申請對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依職權委托鑒定。第九條 當事人申請醫療損害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鑒定人。
當事人就鑒定人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人民法院提出確定鑒定人的方法,當事人同意的,按照該方法確定侵權責任法醫療損害責任案例 ;當事人不同意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鑒定人應當從具備相應鑒定能力、符合鑒定要求的專家中確定。第十條 委托醫療損害鑒定的,當事人應當按照要求提交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提交的鑒定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當事人更換或者補充相應材料。
在委托鑒定前,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對鑒定材料進行質證。第十一條 委托鑒定書,應當有明確的鑒定事項和鑒定要求。鑒定人應當按照委托鑒定的事項和要求進行鑒定。
下列專門性問題可以作為申請醫療損害鑒定的事項:
(一)實施診療行為有無過錯;
(二)診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以及原因力大小;
(三)醫療機構是否盡到了說明義務、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親屬書面同意的義務;
(四)醫療產品是否有缺陷、該缺陷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
(五)患者損傷殘疾程度;
(六)患者的護理期、休息期、營養期;
(七)其他專門性問題。
鑒定要求包括鑒定人的資質、鑒定人的組成、鑒定程序、鑒定意見、鑒定期限等。
侵權責任法規定了哪些醫療損害責任1、規定了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侵權責任法醫療損害責任案例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侵權責任法醫療損害責任案例 ,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侵權責任法醫療損害責任案例 ,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侵權責任法醫療損害責任案例 ,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
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規定了醫療產品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后,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3、規定關于患者隱私權的保護。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4、規定了醫務人員應盡診療義務。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關于過度檢查的規定。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本條是關于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檢查的規定。
擴展資料:
1、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該條規定表明,在確定醫療機構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上,與侵權責任法中產品責任、環境污染責任,明顯采用了不同的歸責原則,體現的是過錯責任原則。醫療損害責任適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改變了審判實踐中長期采取的過錯推定的原則。
在責任性質上,醫療損害責任是一種替代責任,由醫療機構對其醫務人員給患者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2、《侵權責任法》第六十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處理醫療糾紛的法律依據有哪些1、和解所謂和解是沒有第三方介入侵權責任法醫療損害責任案例 ,雙方當事人自己協商談判侵權責任法醫療損害責任案例 ,對各自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可分是訴訟前或訴訟中和解。如果是訴訟中和解的侵權責任法醫療損害責任案例 ,應由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撤訴后結束訴訟,雙方當事人再達成和解協議。2、調解調解是指在衛生行政機關、第三方法人或自然人,或著在法院的主持下,對當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進行裁決的活動。3、訴訟民事訴訟是在案件當事人和其侵權責任法醫療損害責任案例 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經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查明事實、適用法律,對醫療糾紛進行裁決的活動。
醫療侵權司法解釋醫療損害責任指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醫療活動中侵權責任法醫療損害責任案例 ,未盡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技術規范所規定侵權責任法醫療損害責任案例 的注意義務侵權責任法醫療損害責任案例 ,在醫療過程中發生過錯,并因這種過錯導致患者人身損害所形成醫療機構應當對患者承擔侵權責任法醫療損害責任案例 的民事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第54條規定侵權責任法醫療損害責任案例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