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行政亂作為的法律規定
以下是六種行政不作為亂作為表現形式政府行政亂作為的法律規定 ,就是行政行為違法的具體表現。對于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政府行政亂作為的法律規定 ,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政府行政亂作為的法律規定 ,通過法律維護自己的權利。
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判定原則政府行政亂作為的法律規定 ,是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只要認定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之一的,該具體行政行為即為違法。
(一)主要證據不足
食品衛生監督員對某食品生產或經營企業進行執法監督時,認為該生產企業或經營單位有作為違法行為,要采取行政處罰,予以罰款處理,采用了罰款這種具體行政行為,但是沒有收集違法證據,或者證據不充分,這種具體行政行為就是違法的表現形式。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這類事例在一些行政處罰決定書寫的檔案中,經常可以看到,在監督記錄中描述的所謂違法事實,從《食品衛生法》中找不到相應違法條款,在法規中也沒有。實際上就是沒有違法的法律依據。就是俗語說的:“犯了那條法不知道。”監督員只管記錄事實,不知道這事實是違反《食品衛生法》中或法規中的哪一條。就隨便牽強附會的安了一條,結果一審查,是錯誤的適用法律,這種情況也是常見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
食品衛生監督員在執法監督過程中,沒有按法定程序執法監督。如食品衛生監督員判定某食品經營單位商品質量不符合衛生標準要求,予以沒收或銷毀的行政處罰,但是,監督員在采樣時沒有按法定的隨機抽樣原則進行,只是從大宗商品中選擇幾個變質的樣品作的檢驗,不能代表大宗商品質量。對方對沒收或銷毀的行政處罰不服,就提起訴訟,經人民法院審查,監督員采樣違反法定程序,其行政行為是違法的。
(四)超越職權
超越職權,也叫越權執法。這樣越權執法行為,在《食品衛生法)頒布實施的幾年中,不少地方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在執行違法處罰時,在處罰決定中,常有越權執法字樣。如買賣雙方食品變質的處罰過程中,處罰決定常有這樣字樣:“賣方承擔買方的經濟損失。”這種決定,不僅是監督機構的越權執法,而且把監督機構置于雙方經濟糾紛中去。監督機構的這種判決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實際上是行政行為的違法表現。又如罰款處罰。罰款是《食品衛生法》授權的行政處罰權,但有的行政處罰決定中,有越權執法字樣,寫“罰當月獎金,降一級工資,撤銷行政職務”等越權字樣。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只有罰款權,沒有涉及獎金和工資權。更沒有撤銷行政職務的權力。監督記錄的這種字樣實質都是行政行為的違法。
(五)濫用職權
濫用職權在食品衛生監督實踐中,也經常有所發生。本不是監督機構的職能范圍,硬要進行監督管理,或者對菜農索辦衛生許可證和健康證,借故勒索。這就是濫用職權的一種表現形式。
(六)依法應當作為而不作為
食品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法律要求應該給食品生產經營者辦理衛生許可證和健康證。 而具體執行人員長期拖延不力、,或不正面答復,或拒絕不辦。這種行為就是食品衛生監督機構依法應當作為而不作為的表現。
行政部門的亂作為,不作為,是否能提起行政訴訟?可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政府行政亂作為的法律規定 :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政府行政亂作為的法律規定 ;
(2)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3)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4)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5)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6)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7)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8)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9)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擴展資料:
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依法享有廣泛的、平等的訴訟權利,同時也承擔必要的訴訟義務。當事人享有訴訟權利,是為政府行政亂作為的法律規定 了維護其合法權益,當事人履行訴訟義務,是為了維護訴訟秩序,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
根據《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主要有:
1、原告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在訴訟中還有放棄、變更和增加訴訟請求的權利;
2、 被告對原告的起訴,有應訴答辯的權利;
3、申請審判人員、書記員、鑒定人回避的權利;
4、委托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的權利;
5、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6、經人民法院許可,向證人、鑒定人和勘驗人員發問的權利;
7、經人民法院許可,查閱、復制本案庭審材料及有關法律文件的權利,但涉及國家秘密或個人隱私的除外;
8、查閱、改正庭審筆錄的權利;
9、在審判前,原告有撤訴的權利,被告有發跡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權利;
10、在訴訟過程中有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權利;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行政訴訟
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相關法律規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
國辦發 〔2005〕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政府行政亂作為的法律規定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行政執法責任制是規范和監督行政機關行政執法活動的一項重要制度。為貫徹落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發〔2004〕10號政府行政亂作為的法律規定 ,以下簡稱《綱要》)有關規定政府行政亂作為的法律規定 ,推動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政府行政亂作為的法律規定 ,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有關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重要意義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黨的十五大、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全會對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提出了明確要求,《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1999〕23號)和《綱要》就有關工作作出了具體規定。多年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積極探索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在加強行政執法管理、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工作中也存在一些問題:有的地區和部門負責同志認識不到位,對這項工作不夠重視;行政執法責任制不夠健全,程序不夠完善,評議考核機制不夠科學,責任追究比較難落實,與相關制度不夠銜接;組織實施缺乏必要的保障等。因此,迫切需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
行政執法是行政機關大量的經常性的活動,直接面向社會和公眾,行政執法水平和質量的高低直接關系政府的形象。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就是要強化執法責任,明確執法程序和執法標準,進一步規范和監督行政執法活動,提高行政執法水平,確保依法行政各項要求落到實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從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建設法治政府,加強依法執政能力建設的高度,充分認識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重要意義,采取有效措施,進一步做好這項工作。
二、依法界定執法職責
(一)梳理執法依據。
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首先要梳理清楚行政機關所執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國務院部門“三定”規定。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好梳理執法依據的工作,對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部門(包括法律法規授予行政執法權的組織)執行的執法依據分類排序、列明目錄,做到分類清晰、編排科學。要注意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規范政府共同行為的法律規范相銜接。下級人民政府梳理所屬部門的執法依據時,要注意與上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執法依據相銜接,避免遺漏。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執法依據制定、修改和廢止情況,及時調整所屬各有關部門的執法依據,協調解決梳理執法依據中的問題。梳理完畢的執法依據,除下發相關執法部門外,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二)分解執法職權。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中具有行政執法職能的部門要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和要求,根據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的配置,將其法定職權分解到具體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有關部門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擴大本部門的行政執法權限。
分解行政執法部門內部不同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的職權要科學合理,既要避免平行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的職權交叉、重復,又要有利于促進相互之間的協調配合。不同層級的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之間的職權要相互銜接,做到執法流程清楚、要求具體、期限明確。對各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人員,要結合其任職崗位的具體職權進行上崗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具備行政執法資格的,方可按照有關規定發放行政執法證件。
(三)確定執法責任。
執法依據賦予行政執法部門的每一項行政執法職權,既是法定權力,也是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行政執法部門任何違反法定義務的不作為和亂作為的行為,都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要根據有權必有責的要求,在分解執法職權的基礎上,確定不同部門及機構、崗位執法人員的具體執法責任。要根據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違反法定義務的不同情形,依法確定其應當承擔責任的種類和內容。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適當形式明確所屬行政執法部門的具體執法責任,行政執法部門應當采取適當形式明確各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的具體執法責任。
國務院實行垂直管理和中央與地方雙重管理的部門也要根據上述規定,做好依法界定執法職責的工作。
三、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機制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是評價行政執法工作情況、檢驗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是否正確行使執法職權和全面履行法定義務的重要機制,是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重要環節。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相關機制,認真做好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
(一)評議考核的基本要求。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應當嚴格遵守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在評議考核中,要公正對待、客觀評價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評議考核的標準、過程和結果要以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二)評議考核的主體。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對所屬部門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評議考核,同時要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國務院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執法部門,由上級部門進行評議考核,并充分聽取地方人民政府的評議意見。實行雙重管理的部門按照管理職責分工分別由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評議考核。各行政執法部門對所屬行政執法機構和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評議考核。
(三)評議考核的內容。
評議考核的主要內容是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行使行政執法職權和履行法定義務的情況,包括行政執法的主體資格是否符合規定,行政執法行為是否符合執法權限,適用執法依據是否規范,行政執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執法決定的內容是否合法、適當,行政執法決定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結果,案卷質量情況等。評議考核主體要結合不同部門、不同崗位的具體情況和特點,制定評議考核方案,明確評議考核的具體標準。
(四)評議考核的方法。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可以采取組織考評、個人自我考評、互查互評相結合的方法,做到日常評議考核與年度評議考核的有機銜接。要高度重視通過案卷評查考核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質量。要積極探索新的評議考核方法,利用現代信息管理手段,提高評議考核的公正性和準確性。
在行政執法評議考核中,要將行政執法部門內部評議與外部評議相結合。對行政執法部門或者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評議,必須認真聽取相關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意見。外部評議情況要作為最終考核意見的重要根據。外部評議可以通過召開座談會、發放執法評議卡、設立公眾意見箱、開通執法評議專線電話、聘請監督評議員、舉行民意測驗等方式進行。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原則上采取百分制的形式,考核的分值要在本級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情況考核中占有適當比重。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把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與對行政執法部門的目標考核、崗位責任制考核等結合起來,避免對行政執法活動進行重復評議考核。
四、認真落實行政執法責任
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關鍵是要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對有違法或者不當行政執法行為的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根據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或者影響的惡劣程度等具體情況,給予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等處理;對有關行政執法人員,可以根據年度考核情況,或者根據過錯形式、危害大小、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取消執法資格等處理。
對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行為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中被認定違法和變更、撤銷等比例較高的,對外部評議中群眾滿意程度較低或者對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消極應付、弄虛作假的,可以責令行政執法部門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可以給予通報批評或者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
除依照本意見對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處理外,對實施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依法依紀應采取組織處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辦理;依法依紀應當追究政紀責任的,由任免機關、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追究行政執法責任,必須做到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在對責任人作出處理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保障其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確保不枉不縱。對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責任,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予以追究;對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的行政執法責任,由上級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予以追究;對實行雙重管理的部門的行政執法責任,按有關管理職責規定予以追究。同時,要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獎勵機制,對行政執法績效突出的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予以表彰,調動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提高行政執法質量和水平的積極性,形成有利于推動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的良好環境。
五、加強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組織領導 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關系各級政府所屬各行政執法部門和每個行政執法人員,工作環節多,涉及面廣,專業性強,工作量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實行垂直管理、雙重管理的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加強對這項工作的組織領導,認真做好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組織協調、跟蹤檢查、督促落實工作。要注意總結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經驗,認真研究工作中的問題。國務院其政府行政亂作為的法律規定 他部門要加強對本系統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的指導。要加強配套制度建設,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由省級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予以規定。有立法權的地方的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規定程序適時制定有關地方政府規章;沒有立法權的可以根據需要制定有關規范性文件。要通過各層次的配套制度建設,建立科學合理、公平公正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綜合行政執法試點的地區,要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國發〔2002〕17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編辦關于清理整頓行政執法隊伍實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56號)的要求,結合本意見的規定,切實做好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工作。
在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過程中,涉及行政執法主體、職權細化、確定行政執法責任等問題,按照《綱要》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04〕24號)的規定,應當由機構編制部門為主進行指導和協調的,由機構編制部門牽頭辦理。
法制辦、中央編辦、監察部、人事部等部門要根據《綱要》和國辦發〔2004〕24號文件規定,加強對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工作的指導和督促檢查,確保順利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認真研究落實本意見的要求,在2006年4月30日前,完成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相關工作。有關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的重要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報告國務院。
國務院辦公廳
二○○五年七月九日
什么是“行政不作為”,其法律責任是什么?一、 行政不作為的概念
行政不作為與不履行法定職責有一定的聯系,但兩者不是一個概念,行政不作為所包含的范圍遠大于不履行法定職責。(1)行政義務的外延遠大于法定義務的外延,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政主體不履行法定職責,行政相對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2)不履行法定職責既包括行政主體程序上的不作為,也包括實體處理上的不作為。程序上的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申請保護人身權或財產權的法定職責不予理睬或拖延履行政府行政亂作為的法律規定 ;實體上的不履行法定職責是指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認為符合條件的申請明示拒絕的行為,以及行政主體在接到行政相對人的求助申請或依職權發現行政相對人需要立即獲得救助的情形后,不實施救助義務或借故拖延實施救助義務的行為。而行政不作為則不包含行政主體明示拒絕的行為,因為明示拒絕體現在行政程序上,行政主體已經履行了受理、審查、答復等一系列行政程序,它表現出來的是積極的作為狀態,并且行政不作為的法律后果與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明示拒絕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也是不同的,行政不作為由于行政主體沒有做出行政行為,所以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不會產生任何影響,而只是維持了現有狀態,明示拒絕行為由于行政主體做出了拒絕的答復,所以會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不利的影響,它從實體上否定了行政相對人從事某一特定職業、生產某種產品、注冊開辦某一企業的資格,所以明示拒絕行為應當屬于行政作為行為。
綜上所述,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負有積極作為的行政義務,并且具有作為的可能性,但卻在程序上超過法定期間或合理期間消極的有所不為的行政違法行為。它包括以下幾層含義:1、不作為行為主體是指在該行政不作為中,應該為一定行為而沒有行為的主體。2、行政不作為的不作為行為主體必須是對行政作為義務的不履行。3、行政不作為的不作為行為主體在一定范圍內有合法的職責權限。5、行政不作為必須是應為,也可能為的情況下之不為。6、行政不作為是實質不為的違法行為。是否屬于實質不為的違法行為應以一定的法律義務為評價標準,即基于社會生活中具體的法律關系而產生的一定要求。這種法律義務如果是要求行為主體應為,而行為主體竟不為,則構成行政不作為。
二、行政不作為的構成要件。
行政不作為的成立必須具備相應的構成要件:
1、行政不作為的主體必須是行政主體。成為行政主體必須具備四個條件:其一必須享有行政權力政府行政亂作為的法律規定 ;其二必須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行政管理活動;其三必須能夠承擔由于實施行政活動而產生的責任;其四行政主體必須是組織,個人不能成為行政主體。
2、行政主體具有作為的行政義務。行政不作為義務應符合以下條件:其一,必須是與行政主體的行政職責相關的行政為義務,而非其他性質的作為義務。其二,必須是在行政法規、行政規章中有明確、具體規定的作為義務而非道義上的要求。
3、行政主體有履行行政義務的可能性。雖然行政主體負有行政義務,但是由于客觀條件的限制、意外事件以及不可抗力,導致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由于非主觀的原因而不能及時履行行政義務,便不能認定為行政不作為。只有在行政主體具有履行義務的可能性,而由于故意或過失沒有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間作為的,才能構成行政不作為。
4、行政主體在客觀上具有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內不履行行政義務的事實。行政主體不履行行政義務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表現為兩種形式:一種是行政主體在接到相對人的申請或依職權發現相對人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需要獲得保護的情形后,根本沒有啟動行政程序,屬于完全的行政不作為。另一種形式是行政主體雖然啟動了行政程序,但在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內沒有全部完成行政程序,屬于不完全的行政不作為,也可以說拖延履行義務。行政主體為一定行為的時間,少部分法律法規已作出規定,包括《行政復議法》在內的大多數法律法規未作出規定。雖然《行政復議法》沒有對行政作為的合理期限或行政不作為的成熟期限作出明確規定,但是相關司法解釋作了規定。由于法律并未規定行政不作為案件必經復議前置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不作為不服的,是先復議還是直接起訴,任由當事人選擇。為了使復議機關與人民法院認定行政不作為的成熟期限標準一致,修訂或解釋行政復議法時,有必要與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相協調,規定行政不作為的成熟期限以60日為原則,以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為補充,以情況緊急的不受限制為例外。
三、 行政不作為的特征
1、違法性。違法性是行政不作為的本質特征。由于行政主體沒有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內履行其行政義務,所以,行政主體一旦被認定構成行政不作為,就意味著這種行政不作為必然違法,從理論上講根本不存在合法的行政不作為,合法的行政行為必然不構成行政不作為。行政不作為在本質上是對其應該保護的法益的一種放棄,必然會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因此,行政不作為只能是一種違法行為。
2、消極性。行政不作為是行政主體對其職權職責的放棄,客觀上表現為怠于履行職責的消極性。行政不作為的消極性在主觀上表現為行政主體對其行政職權的放棄,在客觀上表現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所承擔的行政義務。
3、程序性。判斷行政主體的行為是作為還是不作為,最基本的是要看其是否啟動并完成了行政程序。只要行政主體啟動并完成了行政程序,行政主體的行為都屬于法律意義上的積極作為行為,不構成行政不作為。
4、非強制性。行政作為一經作出就產生法律上的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相對人若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起訴,又不自動履行,行政主體可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行政不作為本身不具有明確設定義務或剝奪權利的內容,相對人沒有履行義務的約束,不存在強制執行的效力。
四、行政不作為的遏制及救濟
盡管行政不作為表面上表現為行政主體無動于衷式的沉默狀態,但這種狀態并不能逃避和豁免其應承擔的法定責任。為了規制行政不作為,宜從建構和完善責任行政機制、建構和完善司法審查機制這兩方面著手,建構遏制和懲治行政不作為的剛性屏障。其一,建構剛性的責任行政機制。其二,建構和完善剛性的司法審查機制。在建構和完善剛性的司法審查機制的過程中,要在以下幾個方面采取一定的改進措施:1、著力完善行政立法,抑制部門利益傾向。2、修改行政訴訟法,放寬原告資格。設定原告資格的實質是對起訴進行限制。從世界發展趨勢來看,原告資格這方面的限制是越來越寬松,有些國家已經把起訴人是否與被訴行為有利害關系排除在原告資格的條件之外。根據我國的行政訴訟現狀,應適當放寬原告資格,將諸如公益訴訟等關系大多數利益的訴訟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3、修改《國家賠償法》有關條款,將現行國家賠償范圍從僅就違法行使職權侵權賠償擴大為除了原來已有的賠償范圍外,還包括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積極履行法定職責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以保證合法利益受到損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得到切實有效的司法救濟。
建立行政不作為的救濟方式,使受到損害的權益得以法律補救是現代行政法治的要求。目前有行政救濟和訴訟救濟兩種救濟方式:
(一)、行政救濟方式:1、依申請行為的不作為,申請人對不作為行為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出行政賠償等。2、依職權行為的不作為,由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由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二)、訴訟救濟:
1、確認違法判決。人民法院作出確認判決的一個重要條件是不宜作出維持或者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行政主體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只能判決確認行政不作為違法,對造成相對人合法權益損害的,判令行政主體承擔賠償責任。另一種情形是行政主體履行作為義務的時機尚不成熟,但未明確告知相對人,相對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判決行政主體不予答復的行為違法,并責令行政主體告知相對人暫不履行的理由。
2、責令履行判決。行政主體沒有履行其作為的義務且該義務還有履行的可能和必要,應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義務的救濟方式。從救濟的目的來看,責令履行判決是使受到侵害的權益得到法律補救,只有責令行政主體全面履行其程序上和實體上的義務才能達到這一目的。
3、賠償損失判決。一種情形是認定行政主體不作為違法并給相對人造成損失,應判決賠償損失。另一種情形是對于不能責令行政主體履行的但給相對人造成損失的不作為,也應判決行政主體承擔賠償責任。
總之,行政不作為是相對于行政作為的一種行政行為方式,從某種意義上講行政不作為是行政上的另一種腐敗。對于行政不作為的研究還需長期的過程。
對政府工作人員亂作為造成損失的行為,如何行政訴訟得到賠償一、首先要確定政府工作人員的行為是職務行為還是個人行為。職務行為與個人行為的區別政府行政亂作為的法律規定 ,一般可以從是否工作時間政府行政亂作為的法律規定 ,是否為了履行該工作人員的職責,是否因為單位領導或上級指派或安排(明顯是幫助單位領導或上級干私活的除外)而行事等方面來區別。
二、如果確定政府工作人員的行為是職務行為,那么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變更該行為或確認行為違法。根據法律規定,政府行政亂作為的法律規定 你提起行政訴訟后,應當由被告行政機關(就是該政府工作人員所屬行政機關)承擔證明其行為合法的舉證責任。
三、如果你要求對方賠償損失,可以在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由于行政賠償以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為前提,所以要通過訴訟方式得到賠償,你不能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除非該行政行為已經在復議程序中被撤銷或確認違法,或者該行政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依職權主動撤銷或變更了該行政行為。
四、如果要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勝訴,除對方行為違法之外,你還得提出對方的違法行為造成你的損失的證據(即對方的行為與你的損失存在因果關系的證據)及能夠證明你具體損失數額的證據。這兩方必須由你自己舉證,否則就可能敗訴。
我國的行政法部門主要有哪些法律?對政府行為做出規制的有哪些法律?行政法部門政府行政亂作為的法律規定 的法律主要有政府行政亂作為的法律規定 :《行政許可罰》、《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行政監察法》、《公務員法》、《行政復議法》、《政府采購法》等。上述法律都對政府行為作出政府行政亂作為的法律規定 了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