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醫療糾紛營養費賠償標準
1、醫療費上海醫療糾紛營養費賠償標準 :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上海醫療糾紛營養費賠償標準 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上海醫療糾紛營養費賠償標準 的醫療費用計算上海醫療糾紛營養費賠償標準 ,憑據支付上海醫療糾紛營養費賠償標準 ,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2、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5、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7、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8、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9、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10、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11、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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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方因診療活動引發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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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有一條叫人身損害,說的是自然人的生命,健康遭到了傷害。當某個人遭受到了人身損害,上海醫療糾紛營養費賠償標準 他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身損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包括許許多多的項目,現在律圖就來和大家了解人身損害營養費標準。
一、人身損害營養費標準
營養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計算。應賠償的期限,可以委托法醫鑒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療醫院的意見后酌定。
侵害人探視受害失時攜帶的食品,一般應當視為贈與。
根據《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的規定,營養費應當屬于人身損害賠償的范圍。
對營養費的確定依據,一、是受害人的傷殘情況,二、是參考醫療機構的意見。鑒于我國目前大部分地區經濟不發達,生活水平不高,加之營養費的標準不如其上海醫療糾紛營養費賠償標準 他的賠償項目標準具體,相對比較抽象的實際情況,營養費的給付一般不宜過高。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1)營養費的認定需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來確定:傷情顯著輕微,不需住院治療的,一般不賠償營養費。受害程度達輕傷以上者,賠償營養費,賠償期限從受害之日起到傷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2)營養費的認定必須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醫療機構的意見,其內容應包括是否需要額外增加營養,需要加強營養的期限等。醫療機構的意見作為參考是《解釋》規定的前提條件,醫療機構的營養意見應當是以輔助治療的需要為前提的,如果醫療機構沒有出具營養意見,可以推定為不需要輔助治療的營養,不應對營養費進行賠償。
(3)營養費的計算公式:營養費賠償金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酌情花費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