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一年做工傷鑒定還管用嗎
傷鑒定超過一年就不能做了。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要在受到工傷三十日之內起提出工傷認定,工傷鑒定申請如果距受工傷之日超過一年,則無法再就一年前的傷勢申請工傷鑒定。已經認定工傷的超過一年做工傷鑒定還管用嗎 ,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現行法律并未對工傷勞動能力鑒定時間作出具體限制超過一年做工傷鑒定還管用嗎 ,只是規定傷情相對穩定,即應及時申請鑒定。但公司勞動能力鑒定必須現行進行工傷認定,按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為30日,工會和工傷職工申請的時限為1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二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工傷鑒定超過一年還能鑒定嗎工傷鑒定超過一年超過一年做工傷鑒定還管用嗎 ,一般不可以做鑒定。工傷認定申請時效應當從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算。這里的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應當包括工傷事故導致的傷害結果實際發生之日。工傷事故發生時傷害結果尚未實際發生超過一年做工傷鑒定還管用嗎 ,工傷的職工在傷害結果實際發生后一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屬于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的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超過一年還可以做工傷認定么不能,超過一年是無法申請認定工傷超過一年做工傷鑒定還管用嗎 的,但可以按照人身損害賠償超過一年做工傷鑒定還管用嗎 的賠償標準,要求單位支付賠償。根據規定,工傷鑒定應當在受傷后一年內。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等,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