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損害賠償之訴
一、 財產損害賠償 糾紛是侵權之訴還是違約之訴侵權損害賠償之訴 ? 財產損害賠償既可能是侵權之訴也可能是違約之訴。 侵權責任 和 違約責任 的最基本的形式都是損害賠償。《 民法典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238條規定侵害物權侵權損害賠償之訴 ,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侵權損害賠償之訴 他 民事責任 。 二、相關知識 1、什么是侵權之訴 根據當事人起訴的事實進行審查,如果造成損害的原因是因為當事人一方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造成的,那么應認定為違約之訴.如果造成損害的原因是因為當事人違反了法定的禁止性的義務,則構成侵權之訴。 《民法典》第186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既然法律賦予了當事人的訴權選擇的權利,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責任競合案件時,就應依當事人的權利選擇而決定應適用的相關法律。在司法實踐中,恰恰在這方面出現了較多問題。例如有些案件當事人的 訴訟 理由是違約之訴,但訴訟請求卻是侵權訴請;而法院在審理時并未要求當事人進行權利選擇,徑而在歸責原則上適用違約之訴的理由,賠償范圍上卻采取了 侵權行為 的 賠償標準 ,造成適用法律上的混亂與執法尺度的不一。因此,本文試之從侵權賠償之訴與違約賠償之訴在歸責原則、構成要件與賠償范圍等角度加以說明二者的不同之處,以期對大家有所裨益。 2、二者在歸責原則、構成要件上的區別 民事侵權行為多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和 特殊侵權 行為。一般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因過錯而實施的適用 過錯責任原則 和侵權行為的一般構成要件的侵權行為。其構成要件有四: 一、損害事實的存在; 二、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三、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 四、侵權行為的違法性。 特殊侵權行為是指基于與自己有關的行為、事件或其他特別原因致人損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別規定或者特別法上的規定應負責任的侵權行為。例如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中的侵權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侵權行為;法人工作人員的侵權行為;污染環境的侵權行為;因高度危險作業、地面施工、建筑物等物件、飼養的動物等引起的侵權行為等。 根據《民法典》及有關特別法的規定,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包括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是一般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按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也稱為無過錯責任原則、客觀責任原則或 嚴格責任原則 ,主要是指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依照法律規定由與造成損害原因有關的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時,行為人若能證明有法定免責事由,即損害結果是由于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則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平責任原則,又稱衡平責任原則,是指在當事人雙方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且不能依法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使受害人遭受重大損害得不到賠償且顯失公平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按公平合理觀念判定由雙方分擔損失的一種歸責原則。依照公平責任的目的來說,公平責任的適用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損害的發生必須屬于侵權行為法調整的范圍,而不屬于 合同法 調整的領域; 二、損害的發生必須屬于法律沒有特別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或者沒有規定行為人沒有過錯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的場合; 三、損害須是比較嚴重的,即如果由受害人自己承擔損失在社會公眾觀念上認為是不合理、不公平的; 四、對于損害的發生須是當事人雙方都沒有過錯。 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相對于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來說,簡單了許多。違約行為的主要類型有兩種,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依據規定,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是單一的,即只要客觀上有違約行為,而不考慮違約方有無過錯。 3、二者在賠償范圍賠償項目上的區別 侵權行為的法律后果,是侵權人應當承擔賠償損失、返還原物、恢復原狀、停止侵害等民事責任,其中以賠償損失為其最基本、最主要的民事責任形式。賠償損失包括財產損害賠償和 人身損害賠償 。 在 侵權法 理論中,賠償財產損失一直是堅持“填平”原則,即應賠償因侵權行為造成現有的、實際發生的損害(也當然包括發生的合理費用)為限。此類財產損失大可分為兩類: 一、財產應該增加的而沒有增加,即積極損失; 二、財產不應減少的而予以減少,即消極損失。人身損害賠償相對于財產損害來說,則要復雜和完備得多。 人身損害賠償,按照民法通則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賠償的項目因造成損害后果的不同,可分為三大類: 一,造成受害人一般傷害的,侵權人應賠償 醫療費 、住院費、交通費、伙食補助費、 護理費 、營養費、誤工費等; 二、造成受害人殘疾的,除賠償第一大類外,還應賠償殘疾生活補助費,被 撫養 人生活費、殘疾用具費、 殘疾賠償金 等; 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除賠償第一大類外,還應賠償 喪葬費 、 死亡賠償金 等。 需要說明的是,隨著近年來 精神損害賠償 研究的逐漸深入,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及標準已經基本確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確定了 精神損害 撫慰金包括三種形式:造成受害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以及其他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違約責任的損害賠償范圍,在財產損害賠償部分,應該說比侵權財產損害賠償的范圍要大。除了對于財產的直接損失,應予全部賠償外,對于財產的間接損失, 至于因違約行為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它的賠償范圍是否與因侵權行為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一樣呢?從立法的本意以及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答案應是否定的。 因違約行為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也好,財產損害賠償也罷,它的最顯著的特點就是因“違反約定”而賠償,因此法律規定違約賠償可以以 定金 、 違約金 、 賠償金 的形式出現。在人身損害賠償的諸多項目中,精神損害賠償是被排除在外的。因為精神損害賠償,其實質是象征性的補償、撫慰性質,既談不上實際損失之說,更談不上事先約定,它完全是從侵權行為的賠償范圍演化邇來。 綜上所述,公民合法的財產被別人損害而產生的各種糾紛實際上應該根據發生的場所來判斷是侵權還是在合同中的違約,如果是侵權的只需要根據普通的侵權法或者民事方面的法律來進行計算賠償的事宜即可,但是如果是違約方面的法律糾紛就需要結合合同法的規范了。
侵權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是多久侵權損害賠償訴訟侵權損害賠償之訴 的一般訴訟時效侵權損害賠償之訴 :期間為三年侵權損害賠償之訴 ,法律另有規定侵權損害賠償之訴 的,依照其規定。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侵權損害賠償之訴 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財產損害是否屬于侵權之訴?一.財產損害是否屬于侵權之訴? 《 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侵權損害賠償之訴 ,因當事人一方侵權損害賠償之訴 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 違約責任 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 侵權責任 。既然法律賦予了當事人的訴權選擇的權利,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責任競合案件時,就應依當事人的權利選擇而決定應適用的相關法律。在司法實踐中,恰恰在這方面出現了較多問題。例如有些案件當事人的 訴訟 理由是違約之訴,但訴訟請求卻是侵權訴請;而法院在審理時并未要求當事人進行權利選擇,徑而在歸責原則上適用違約之訴的理由,賠償范圍上卻采取了 侵權行為 的 賠償標準 ,造成適用法律上的混亂與執法尺度的不一。因此,本文試之從侵權賠償之訴與違約賠償之訴在歸責原則、構成要件與賠償范圍等角度加以說明二者的不同之處,以期對大家有所裨益。 二者在歸責原則、構成要件上的區別 民事侵權行為多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和 特殊侵權 行為。一般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因過錯而實施的適用 過錯責任原則 和侵權行為的一般構成要件的侵權行為。其構成要件有四侵權損害賠償之訴 :一、損害事實的存在;二、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三、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四、侵權行為的違法性。特殊侵權行為是指基于與自己有關的行為、事件或其他特別原因致人損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別規定或者特別法上的規定應負責任的侵權行為。例如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中的侵權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侵權行為;法人工作人員的侵權行為;污染環境的侵權行為;因高度危險作業、地面施工、建筑物等物件、飼養的動物等引起的侵權行為等。 根據《民法通則》及有關特別法的規定,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包括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是一般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按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 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就不承擔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也稱為無過錯責任原則、客觀責任原則或 嚴格責任原則 ,主要是指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依照法律規定由與造成損害原因有關的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時,行為人若能證明有法定免責事由,即損害結果是由于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則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平責任原則,又稱衡平責任原則,是指在當事人雙方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且不能依法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使受害人遭受重大損害得不到賠償且顯失公平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按公平合理觀念判定由雙方分擔損失的一種歸責原則。依照公平責任的目的來說,公平責任的適用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損害的發生必須屬于侵權行為法調整的范圍,而不屬于合同法調整的領域;二、損害的發生必須屬于法律沒有特別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或者沒有規定行為人沒有過錯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的場合;三、損害須是比較嚴重的,即如果由受害人自己承擔損失在社會公眾觀念上認為是不合理、不公平的;四、對于損害的發生須是當事人雙方都沒有過錯。 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相對于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來說,簡單了許多。違約行為的主要類型有兩種,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合同法》第107條將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確立為嚴格責任,改變了《民法通則》及原經濟合同法等有關法律將違約責任規定為 過錯責任 的做法。依據該規定,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是單一的,即只要客觀上有違約行為,而不考慮違約方有無過錯。 但是,這畢竟是在《合同法》總則部分作出的原則性規定,對于在分則部分各個有名合同的具體規定中,對違約行為的歸責原則并未完全堅持無過錯責任原則。例如在客運合同中,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時,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對旅客自帶物品毀損、滅失,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承運人有過錯的,才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又如在 保管合同 和 倉儲合同 中,保管人對保管物、倉儲物的賠償責任,同樣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只有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倉儲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者在賠償范圍賠償項目上的區別 侵權行為的法律后果,是侵權人應當承擔賠償損失、返還原物、恢復原狀、停止侵害等民事責任,其中以賠償損失為其最基本、最主要的民事責任形式。賠償損失包括 財產損害賠償 和 人身損害賠償 。 在 侵權法 理論中,賠償財產損失一直是堅持“填平”原則,即應賠償因侵權行為造成現有的、實際發生的損害(也當然包括發生的合理費用)為限。此類財產損失大可分為兩類:一、財產應該增加的而沒有增加,即積極損失;財產不應減少的而予以減少,即消極損失。人身損害賠償相對于財產損害來說,則要復雜和完備得多。 人身損害賠償,按照民法通則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賠償的項目因造成損害后果的不同,可分為三大類:一,造成受害人一般傷害的,侵權人應賠償 醫療費 、住院費、交通費、伙食補助費、 護理費 、營養費、誤工費等;二、造成受害人殘疾的,除賠償第一大類外,還應賠償殘疾生活補助費,被 撫養 人生活費、殘疾用具費、 殘疾賠償金 等;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除賠償第一大類外,還應賠償 喪葬費 、 死亡賠償金 等。需要說明的是,隨著近年來 精神損害賠償 研究的逐漸深入,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及標準已經基本確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8日公布了《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確定了 精神損害 撫慰金包括三種形式:造成受害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以及其他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違約責任的損害賠償范圍,在財產損害賠償部分,應該說比侵權財產損害賠償的范圍要大。除了對于財產的直接損失,應予全部賠償外,對于財產的間接損失,我國《合同法》采取了可預見性限制原則。它既大大加強了對守約方利益的保護力度,又防止這種間接損失的賠償范圍不能隨意擴大,采取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損失為限。因此間接利益的損失,包括債權預期的全部數額以及遲延履行的 違約金 損失,造成其他財產利益損失等等,均有可能得到賠償。 至于因違約行為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它的賠償范圍是否與因侵權行為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一樣呢?從立法的本意以及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答案應是否定的。 因違約行為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也好,財產損害賠償也罷,它的最顯著的特點就是因“違反約定”而賠償,因此法律規定違約賠償可以以 定金 、違約金、 賠償金 的形式出現。在人身損害賠償的諸多項目中,精神損害賠償是被排除在外的。因為精神損害賠償,其實質是象征性的補償、撫慰性質,既談不上實際損失之說,更談不上事先約定,它完全是從侵權行為的賠償范圍演化邇來。 綜上所述:財產損害屬于侵權之訴,當權利人的合法財產因行為人的過錯受到損害時,權利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讓行為人為自己的不法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以達到行為人賠償自己的損失的目的 ,做到以此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我是網約車,被對方撞了對方全責。車子要修理兩天,可以要求賠停運費用嗎,如果對方不陪怎么辦?可以要求對方賠償因停運而造成的損失。若對方拒絕賠償,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權損害賠償之訴,要求對方支付賠償金。
法律分析
根據現行民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民事主體因過錯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侵權行為,包括對人身權益的侵權和對財產權益的侵權。若因侵權行為造成對方損失的,侵權人應當承擔損失賠償的民事責任。對于侵害他人財產權的行為而言,行為人不僅要賠償對方受到的直接損失,也就是實際損失。此外,還應當賠償對方受到的間接損失,也就是可得利益。換言之,還應當賠償對方在未受到侵害時本應該獲得的利益。對于直接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規定侵權損害賠償之訴 了損失賠償的計算方式,即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計算財產損失賠償額。對于可得利益,法律并未明確規定,但應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定。因此,因交通事故導致營運車輛不能運營,進而造成運營損失的,屬于可得利益的損失,應當獲得賠償。如果對方拒絕賠償,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權賠償之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侵權損害賠償之訴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侵權損害賠償之訴 ;(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