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上已寫明無共同財產
隨著《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布離婚協議上已寫明無共同財產 ,《 婚姻法 》將被廢止。 一、 離婚協議 上無 共同財產 實際有怎么辦? 可以補充協議,補充不成,由于協議書上寫無 夫妻共同財產 ,您需要起訴,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實行財產共同制,除非有書面約定,否則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掙的錢都歸夫妻共同所有,不分彼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68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 、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 的收益; (四) 繼承 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離婚協議上已寫明無共同財產 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6868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 婚前財產 ;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損害 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 遺囑 或者 贈與合同 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6868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 債務 ,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二、離婚協議的效力 關于離婚協議的效力問題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離婚協議經 婚姻登記 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后生效,或者更具體說自婚姻登記機關頒發《 離婚證 》之日起生效;另一種觀點則認為,離婚協議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筆者認為這兩種觀點都有失偏頗。第一種觀點沒有現行法上的依據。《民法典》第1076條規定:“男女雙方 自愿離婚 的,準予 離婚 。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條例 》第 11條第1款第3項盡管將 離婚協議書 作為向登記機關申請 離婚登記 的必備材料,且該條例第13條規定對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并詢問,但這些規定均沒有直接規定離婚協議須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的手續或者自自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此為反駁理由一。 反駁理由二是,離婚協議中關于 財產分割 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 訴訟 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也就是說對于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依當然解釋法,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離婚協議中的財產條款當然在當事人間發生法律效力自不待言。 另外,“男女雙方 協議離婚 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即對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的變更或者撤銷作離婚協議上已寫明無共同財產 了規定。由此可以這樣說,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條款與民商合同沒有區別,在法律適用也并無二致。 特殊性可能主要體現在即“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 判決書 、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 夫妻財產 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 債權人 仍有權就 夫妻共同債務 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 債務承擔 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反駁理由三是,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 子女撫養 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及審判實踐,對于子女撫養、 撫養費 的支付及 探視權 的行使等內容也是以當事人的約定為生效的條件,并不以婚姻登記機關批準為生效條件。第二種觀點則走向了另一個極端。如上據述,該主張關于離婚協議中的財產條款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的觀點有現行法的依據,無疑是正確的。但是對于自愿離婚的條款只有當事人自愿尚不能發生法律效力,只有待婚姻登記機關發給登記證之日起方能發生法律效力。 綜上,除非當事人在離婚協議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后生效,或者自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則離婚協議自上述約定成就方能發生法律效力外,如果離婚協議的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則離婚協議中的自愿離婚條款自取得離婚證之日起生效,而關于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的條款則在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即行生效,不以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或者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為生效要件。 在 離婚訴訟 中,夫妻雙方原簽訂的離婚協議不能作為法院裁判的依據,充其量法院只能把協議中涉及婚姻關系的處置問題作為一個可參考的因素在裁判過程中予以考慮。 一般情況下夫妻離婚都會簽訂一份離婚協議書,在離婚協議書上都會有財產分割說明,但是有的離婚協議書上沒有分割共同財產,實際上卻有共同財產,這種情況就需要雙方重新商定財產分割問題了,如果商定不成功,這時候就可以提起上訴讓法律解決。
離婚協議上無共同財產實際有怎么辦?離婚沒有共同財產那就不用進行財產分割。只需要處理好子女撫養問題以及夫妻共同債務問題即可。但是沒有夫妻共同財產需要當事人舉證證明不存在夫妻共同財產。法律依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離婚協議上已寫明無共同財產 的下列財產離婚協議上已寫明無共同財產 ,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離婚協議上已寫明無共同財產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離婚協議上已寫明無共同財產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離婚協議上已寫明無共同財產 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離婚協議無孩子無共同財產關于離婚協議書怎么寫離婚協議上已寫明無共同財產 ,首先要寫明標題:離婚協議書。其次寫清楚雙方離婚協議上已寫明無共同財產 的身份關系,包括了雙方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名族,工作單位及職位,住址等等。在寫清楚雙方的身份關系之后,要有一個前言的介紹,前沿介紹的內容包括雙方于什么時候登記結婚,婚后因什么原因導致離婚,因為結婚時間很短沒有子女,沒有共同財產,雙方一致同意離婚,達成以下的離婚協議:
第一,要表明雙方是自愿離婚,達成一致意見;
第二,寫清楚沒有夫妻共同財產,沒有財產爭議,沒有子女,沒有子女撫養權的爭議;
第三,離婚協議上已寫明無共同財產 我們還要針對婚前的財產,要寫清楚婚前的財產仍歸個人所有。在以上的內容寫完了之后,在落款處要由雙方進行簽名,并且簽署年月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離婚協議上寫著沒有債權,債務,無其它共同財產,昰啥意思嗎?就是雙方都沒有欠外債離婚協議上已寫明無共同財產 ,也沒有人欠著雙方錢離婚協議上已寫明無共同財產 ,財產已經分清離婚協議上已寫明無共同財產 ,誰也沒有隱匿屬于雙方應該分離婚協議上已寫明無共同財產 的財產,也就是說財產已經處理好離婚協議上已寫明無共同財產 了。
離婚協議書寫共同財產無+其實有共同財產可以不支付孩子的撫養費嗎?不可以。離婚后離婚協議上已寫明無共同財產 ,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當支付撫養費。
父母雙方可以協議由一方直接撫養子女并由直接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養費。但是離婚協議上已寫明無共同財產 ,直接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父母在離婚時,一方為離婚協議上已寫明無共同財產 了爭取孩子的撫養權或者其它原因往往會放棄對方承擔撫養費或者少付撫養費,但這并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合理撫養費的主張。
一般來說,對于有固定收入的一方,撫養費的金額大約占其月工資的20%~30%,可以選擇一次性給付或者分月給付。
但我們都知道現在物價上漲飛快,而且隨著孩子年齡增加,花銷也會逐漸增大,再加上萬一有個什么重大疾病,花錢錢來更是如流水一般,那么在碰到這些情況時,原本定好的撫養費顯然不夠用,作為監護人的一方是否能夠要求已經離婚的配偶提高撫養費金額呢離婚協議上已寫明無共同財產 ?
理論上可行,實際上也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