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頭雇傭的工人因病死亡
包工頭承擔主要責任包工頭雇傭的工人因病死亡 ,公司有連帶責任。包工頭是直接雇主,要負主要責任。當在工地受傷后,首先需要做工傷鑒定,保留相關證據,然后拿鑒定書和相關材料去社保部門提交申請,另外與包工頭協商要求賠償。治療期間發生包工頭雇傭的工人因病死亡 的一切費用和損失都需要進行賠償。
法律分析
包工頭跟工人之間屬于雇傭關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為在雇主對雇工的管理活動中,雇員是為雇主完成工作的,雇主是受益人。雇主應當盡到更多的注意責任。雇員為雇主從事勞動,其利益歸屬于雇主,責任也首先歸屬于雇主。既然雇主對雇員的賠償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那么這種責任的成立就不需要審查雇主主觀上存在過錯與否,即無過錯要承擔責任,有過錯更應承擔責任。如果雇主不履行上述的義務,雇員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直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申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如果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施工過程中,工人意外死亡,包工頭要承擔什么責工人意外死亡包工頭雇傭的工人因病死亡 ,包工頭責任是需要承擔的包工頭雇傭的工人因病死亡 ,雇傭關系是指受雇人向雇傭人提供勞務,雇用人支付相應報酬形成權利義務關系。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雇傭關系是雇主和受雇人達成契約的基礎上成立的,雇傭合同可以是口頭也可以是書面的。
法律分析
由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工亡補助金組成工傷死亡賠償金是指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法律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為六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親屬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職工因工死亡后其直系親屬可領取的工傷保險金。領取撫恤金的人員,在被判刑收監執行期間,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刑滿釋放仍符合領取撫恤金資格的,按規定的標準享受撫恤金。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包工頭找小工干活,致死亡,租客付法律責任嗎?包工頭找小工干活致死亡包工頭雇傭的工人因病死亡 ,租客是負法律責任包工頭雇傭的工人因病死亡 的。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雇員侵權,雇主擔責。造成雇員損害包工頭雇傭的工人因病死亡 的雇主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工人因病在施工工地死亡,責任由誰承擔工人因病在施工工地死亡包工頭雇傭的工人因病死亡 ,老板承擔30%包工頭雇傭的工人因病死亡 ,包工頭承擔30%,工人自己承擔40%包工頭雇傭的工人因病死亡 的責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如果是突發疾病 48小時內沒有搶救過來,屬于視為工傷,按照條例39條享受工傷待遇。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包工頭雇傭的工人因病死亡 ;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包工頭雇傭的工人因病死亡 他情形。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工人在工地生病死亡包工頭應該承擔什么責任?如果繳納了工傷保險費費,則可以按《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包工頭雇傭的工人因病死亡 的有關規定取的保險賠償包工頭雇傭的工人因病死亡 ; 以我對這種工地工人的了解,一般是熟人介紹,沒有勞動合同,更沒有工傷保險。發生工傷看用人單位領導和包工頭的個人品質,好的出錢治病,不好的不管,工地上老鄉多的,一起鬧鬧會給點錢;這種自然死亡,好點的領導會給點喪葬費,不好的估計連該發的工資都不發。
對死者的家屬,我深表同情;但 我們不能脫離社會實際來空談法律,如果真的出現了我說的情況,那只能看死者遇到的老板和包工頭的個人品質了。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 我是戶主,請人蓋房子,包工包料給人做,包工頭請的工人,工人在工地發生意外死亡,戶主要負什么責任如果死者包工頭雇傭的工人因病死亡 的死與戶主沒關系的話是沒有責任的包工頭雇傭的工人因病死亡 ,但是如果是因為戶主故意而為的話就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那樣就要負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
在刑事犯罪中,犯罪行為的具體量刑依據具體犯罪行為的情節程度進行量刑,其中分為情節較輕和情節嚴重:情節嚴重的犯故意殺人罪犯故意殺人罪的,情節嚴重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常見的情形有:出于圖財、奸淫、對正義行為進行報復、毀滅罪證等卑劣動機而殺人利用烈火焚燒、長期凍餓、逐漸肢解等極端殘酷的手段殺人殺害特定對象如與之朝夕相處的親人,知名人士等,造成社會強烈震動、影響惡劣的殺人產生諸如多人死亡,導致嚴重后果的殺人等等。情節較輕的犯故意殺人罪
犯故意殺人罪,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據司法實踐,主要包括:防衛過當的故意殺人。義憤殺人,即被害人惡貫滿盈,其行為已達到讓人難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處死。激情殺人,即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包工頭雇傭的工人因病死亡 他人殺死,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必須是因被害人嚴重過錯而引起行為人的情緒強烈波動。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一時失去理智,喪失辨認能力和自包工頭雇傭的工人因病死亡 我控制能力,必須是在激憤的精神狀態下當場實施。受囑托殺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請求、自愿而幫助其自殺,幫助他人自殺的殺人,生母溺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