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根據2022年1月18日最新統計結果得出山西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山西省太原市最新平均工資是4155元。平均工資指企業、事業、機關單位山西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的職工在一定時期內平均每人所得山西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的貨幣工資額山西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表明一定時期職工工資收入的高低程度。平均工資是反映職工工資水平的主要指標山西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不同于每一個人的具體工資水平。按中國現行統計方式,平均工資與每個人自己拿到的工資或工資單上的工資有差別。
山西省2019年社會平均工資是多少通過查詢相關資料顯示山西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山西省2019年社會平均工資是69551元。山西省統計局公布山西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2019年山西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69551元,比上年增加3634元,名義增長5.5%,增速比2018年回落4.3個百分點。
山西省社保繳費基數是多少法律分析:社保繳費基數有下限山西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一般是當地上年社會平均工資山西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的60%。山西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繳費標準已確定。1月至12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月繳費基數分為三檔,分別為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0%、60%和40%,即4081元、2448元和1632元,對應金額為9794.4元、5875.2元、3916.8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四條 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與生育保險基金合并建賬及核算外山西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其山西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他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社會保險基金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山西省社保繳費基數社保繳費基數有下限山西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一般是當地上年社會平均工資山西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的60%。山西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繳費標準已確定。1月至12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山西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的月繳費基數分為三檔,分別為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山西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的100%、60%和40%,即4081元、2448元和1632元,對應金額為9794.4元、5875.2元、3916.8元。
山西社保繳費基數是多少法律分析山西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每個月最低繳費基數是3815元山西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最高繳費基數是19070元。因為每個用人單位山西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的實際情況,繳費基數有所不同,所以每個月的山西社保費用也都會有一定的差異性,所以山西社保費用需要根據繳費基數重新計算山西社保費用。社會保險基數簡稱社保基數,是指職工在一個社保年度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它是按照職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額來進行確定的。具體數額根據各地區實際情況而定。社保繳費基數有下限,一般是當地上年社會平均工資的60%。山西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繳費標準已確定。1月至12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月繳費基數分為三檔,分別為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0%、60%和40%,即4081元、2448元和1632元,對應金額為9794.4元、5875.2元、3916.8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山西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山西省2021年社平工資是多少2021年06月1日山西省統計局公布山西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 2020年山西省城鎮 非私營 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 74739 元山西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比上年增加5188元,名義增長 7.5% ,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4.5%。 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 77364 元。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 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