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的內容
最高法關于 國家賠償法 司法解釋 第一條 賠償請求人向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國家賠償法的內容 ,應當遞交賠償申請書一式四份。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國家賠償法的內容 的國家賠償法的內容 ,可以口頭申請??陬^提出申請國家賠償法的內容 的,人民法院應當填寫《申請賠償登記表》,由賠償請求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條 賠償請求人向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應當提供以下法律文書和證明材料: (一)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決定書; (二)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書,但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除外; (三)賠償義務機關或者復議機關逾期未作出決定的,應當提供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申請的收訖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四)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在賠償申請所涉案件的 刑事訴訟 程序、民事 訴訟 程序、行政訴訟程序、執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書; (五)賠償義務機關職權行為侵犯賠償請求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證明材料; (六)證明賠償申請符合申請條件的其他材料。 第三條 賠償委員會收到賠償申請,經審查認為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 立案 ,并通知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和復議機關;認為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決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現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決定駁回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自賠償委員會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賠償委員會應當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收到賠償申請的時間應當自賠償委員會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 第四條 賠償委員會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賠償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賠償登記表》副本送達賠償義務機關和復議機關。 第五條 賠償請求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 代理 人。 律師 、提出申請的公民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賠償委員會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為代理人。 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可以委托本機關工作人員一至二人作為代理人。 第六條 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委托他人代理,應當向賠償委員會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 授權委托書 。 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賠償請求,應當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第七條 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應當指定一名審判員負責具體承辦。 負責具體承辦賠償案件的審判員應當查清事實并寫出審理報告,提請賠償委員會討論決定。 賠償委員會作賠償決定,必須有三名以上審判員參加,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八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申請其回避: (一)是本案賠償請求人的近親屬; (二)是本案代理人的近親屬; (三)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四)與本案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前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第九條 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可以組織賠償義務機關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第十條 組織協商應當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則。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一方或者雙方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賠償委員會應當及時作出決定。 第十一條 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經協商達成協議的,賠償委員會審查確認后應當制作 國家賠償 決定書。 第十二條 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或者反駁對方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 證據 加以證明。有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應當由賠償義務機關提供證據。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 舉證責任 的一方承擔不利后果。 第十三條 賠償義務機關對其職權行為的合法性負有舉證責任。 賠償請求人可以提供證明職權行為違法的證據,但不因此免除賠償義務機關對其職權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賠償委員會可以組織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進行質證: (一)對侵權事實、損害后果及因果關系爭議較大的; (二)對是否屬于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爭議較大的; (三)對賠償方式、賠償項目或者賠償數額爭議較大的; (四)賠償委員會認為應當質證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賠償委員會認為重大、疑難的案件,應報請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的決定,賠償委員會應當執行。 第十六條 賠償委員會作出決定前,賠償請求人撤回賠償申請的,賠償委員會應當依法審查并作出是否準許的決定。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賠償委員會應當決定 中止審理 : (一)賠償請求人死亡,需要等待其 繼承人 和其他有 扶養 關系的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賠償案件處理的; (二)賠償請求人喪失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賠償請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賠償請求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在法定審限內不能參加賠償案件處理的; (五)宣告無罪的案件,人民法院決定再審或者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 (六)應當中止審理的其他情形。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除后,賠償委員會應當及時恢復審理,并通知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和復議機關。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賠償委員會應當決定終結審理: (一)賠償請求人死亡,沒有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或者賠償請求人的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放棄要求賠償權利的; (二)作為賠償請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后,其權利義務承受人放棄要求賠償權利的; (三)賠償請求人據以申請賠償的撤銷案件決定、不起訴決定或者無罪判決被撤銷的; (四)應當終結審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決定: (一)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或者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依法予以維持; (二)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重新決定; (三)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查清事實后依法重新決定; (四)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逾期未作決定的,查清事實后依法作出決定。 第二十條 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作出決定,應當制作國家賠償決定書,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第二十一條 國家賠償決定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賠償請求人的基本情況,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 (二)賠償請求人申請事項及理由,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情況; (三)賠償委員會認定的事實及依據; (四)決定的理由及法律依據; (五)決定內容。 第二十二條 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分別送達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和復議機關。 第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辦理本院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參照本規定。 第二十四條 自本規定公布之日起,《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程序的暫行規定》即行廢止;本規定施行前本院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綜上所述,國家賠償方面除了專門的國家賠償法,還有最高法出臺的司法解釋。其中對賠償相關細節作出了更加詳細規定。法院拿到賠償申請材料后,會在一個星期內決定是否立案。啟動案件審理程序后,對于和案件有利害關系的辦案人員,要提出回避。
國家賠償包括哪些賠償根據國家賠償法的內容 我國國家賠償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家賠償法的內容 ,國家賠償的賠償項目有以下四個: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金;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所造成身體傷害的賠償金國家賠償法的內容 ,主要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誤工費;3、因為致人精神損害所做出的賠償;4、因為侵犯了公民、法人又或者是其國家賠償法的內容 他組織的財產權所造成損害賠償國家賠償法的內容 ,其中包括直接損害賠償、間接損害賠償?!秶屹r償法》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我國國家賠償范圍包括哪些具體內容?一、我國 國家賠償 范圍包括哪些具體內容? (一)國家賠償國家賠償法的內容 的范圍是 國家賠償法 的核心問題。它是指國家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中的 侵權行為 所承擔的賠償責任的范圍。它要解決的是國家對哪些國家機關造成的哪些損害給予賠償的問題。對相對人來說國家賠償法的內容 ,國家賠償范圍意味著其求償權的范圍。 (二)國家賠償范圍確定的大與小、寬與窄,直接關系到國家對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保護程度。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國家賠償范圍是衡量一個國家民主法治進程的尺度之一。由于我國的國家賠償法只涵蓋國家賠償法的內容 了行政賠償和 刑事賠償 ,所以,我國國家賠償的范圍包括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不包括立法賠償和軍事賠償。 1、行政賠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違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國家賠償法的內容 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依法向受害人賠償的制度。 2、司法賠償指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司法職權過程中,違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賠償的制度。司法賠償又可分為刑事賠償和其他司法賠償。 3、刑事賠償是指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違法行使職權,侵犯了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或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賠償的制度。其他司法賠償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除刑事司法職權以外的其他司法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賠償的制度。 二、刑事賠償的賠償范圍 (一)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國家賠償法的內容 : 1、違反 刑事訴訟法 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 法規 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2、對公民采取 逮捕 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 刑罰 已經執行的;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二)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2、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 罰金 、 沒收財產 已經執行的。 (三)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 證據 被 羈押 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2、依照 刑法 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3、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4、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5、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隨著國家各行各業不斷的發展,國家賠償的范圍一直是不斷完善的,就是保證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中的侵權行為給受害人的傷害而進行相應的補償。國家對刑事賠償的賠償范圍也做了明確規定了,我們平時也應加強相應的學習了解,確保自身利益不受侵害。
國家賠償法司法的具體規定有哪些國家賠償法 司法的具體規定有哪些 第一條 賠償請求人向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國家賠償法的內容 ,應當提供以下法律文書和證明材料國家賠償法的內容 : (一)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決定書; (二)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書國家賠償法的內容 ,但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除外; (三)賠償義務機關或者復議機關逾期未作出決定的,應當提供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申請的收訖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四)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在賠償申請所涉案件的 刑事訴訟 程序、民事 訴訟 程序、行政訴訟程序、執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書; (五)賠償義務機關職權行為侵犯賠償請求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證明材料; 第二條 賠償委員會收到賠償申請,經審查認為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 立案 ,并通知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和復議機關;認為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決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現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決定駁回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自賠償委員會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賠償委員會應當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收到賠償申請的時間應當自賠償委員會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 賠償委員會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賠償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賠償登記表》副本送達賠償義務機關和復議機關。 第四條 賠償請求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 代理 人。 律師 、提出申請的公民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賠償委員會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為代理人。 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可以委托本機關工作人員一至二人作為代理人。 對于當事人來說即使自己的利益維護出現困難,但是只要自己可以進行一定程度的利益陳述,那么對于自己的利益維護肯定會有著積極的意義,所以對于有關的當事人來說, 國家賠償 有著具體的規定,所以自己只要按照有關的規定就可以維護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