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險可以重復投保嗎
人身保險法中財產險可以重復投保嗎 的保險利益存在于人, 人的生命是無價的, 重復投保只能讓保額疊加。
而財產保險的標的是有價財產, 超出財產價值的限額, 保險公司無法賠付, 所以有重復投保的限制。
保險利益在保險合同法中所扮演的角色的重要性無與倫比,其所涉及的不只是保險合同效力的問題,更是決定保險標的、保險價值、損害的發生、重復保險、超額保險及保險合同利益轉移的準繩,甚至有人稱之為保險合同的標的。
保險利益的功能在于杜絕道德危險。各國保險法均將保險利益作為保險合同的效力要件。新的《保險法》在第31條和第48條區分財產險可以重復投保嗎 了人保和財保的不同情況:財產保險合同,保險利益存在時間為保險事故發生時,它影響的只是保險金請求權的問題和合同解除權,而對于人身保險合同,要求保險利益存在于保險合同訂立時,它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問題。也就是說在財產保險合同中,有無保險利益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因為第48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權是附條件的合同,合同不必然無效,而第31條則直接規定了合同的無效。
修訂后的《保險法》對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保險利益的存在時際作出了明確規定。修訂后的保險法通過“財產保險”(第48條)、“人身保險”(第31條)對保險利益的存在時際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修訂后的《保險法》取消了原《保險法》無論何時均要求保險利益存在否則保險合同無效的規定,從而與國際接軌,應當說是很大的進步。
即在財產保險中,只要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公司就應承擔保險責任,不因投保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而免除保險人的賠付責任;在人身保險中只要保險合同訂立時(注意:不是生效時)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就有效,保險公司就應承擔保險責任。這改變了傳統財產保險利益要求——財產保險中,被保險人在投保時、保險事故發生時都應具有保險利益,否則保險公司就可以不承擔保險責任。
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財產險可以獲得重復賠償嗎分情況。狹義的財產險僅指財產損失保險財產險可以重復投保嗎 ,包括定值和不定值。定值財產損失險按照約定的價值進行賠償。不定值的財產損失險按照發生保險責任事故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進行賠償。
財產損失險以損失填補為原則財產險可以重復投保嗎 ,被保險人不得因發生保險事故而獲得超出保險標的價值的額外利益。
因此,原則上,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財產險,不能獲得重復賠償。特殊情況,例如,投保的物品是難以估價的古董、珠寶、字畫等,可以重復投保,發生事故時也可以重復賠償,這種保險一般都是定值保險,以約定的價值進行投保和賠償。
財產險公司同時經營責任保險和保證保險,這些屬于廣義的財產險,一般是可以重復投保的,但也是按照實際損失進行賠償,也不可以重復賠償,僅可以獲得累加的保險限額。
商業險可以重復投保嗎補償性質財產險可以重復投保嗎 的保險,比如醫療險與家財險,根據費用或損失來(報銷)。即便多家承保,也不會超過實際發生數額。賠付性質財產險可以重復投保嗎 的保險,如身故、傷殘、重大疾病、住院補貼等,達到賠付條件了,保多少賠多少、保幾家賠幾家。理論上是可以多家公司投保的,不過達到累計危險保額,會有所限制。如涉嫌惡意投保,各家保險公司會收到警示,列為重點監控對象。
保險并非是越多越好,有的險種重復投保可能得不到重復的補償,從而造成金錢的浪費,并不劃算。
1、財產險:損失多少賠多少
對于財產來說,都有一個預估價值,比如家財險里面,先會對房屋和房屋里的基本財產有個預估的價值;又比如在車險里,最基本的定價也是按照車輛的購買價格、實際使用狀況、零配件價格等因素來參考。
2、家財險、車險:損失多少賠多少
由于財產類保險的本質核心是對產生的實際損失進行補償,而不是通過賠償而獲得收益,所以一旦發生了事故,首先要在核保環節核準具體的損失有多少。打個比方,如果購買了 100萬元保額的家財險,家里雨水浸濕后墻壁發霉, 修理一共花了5000元,那么保險的賠付也就只有5000元。而 車險也是如此,當發生事故后需要理賠,即使三者險購買了50萬元的保額,但如果賠付時只需要支付5萬元,則只能賠付5萬元。
3、第三者責任險可以重復投保
但這并不意味著車主只能在一家公司買一份保險。按照 交強險的規定, 一輛車只能買一份,但商業車險則可以投保兩家保險公司。比如,如果車主 第三者責任險在A公司投保20萬元,在B公司投保30萬元,則總投保第三者責任險就有50萬元。在發生事故造成損失后,雖然不會賠雙份,但是車主可以要求兩個公司根據保費比例進行賠償。同樣是賠付5萬元,但可以要求A公司賠2萬元,B公司賠3萬元。
當然,在現實中,這種做法很少會出現。為了購買和理賠方便,大部分車主一般交強險和商業險都在同一家公司一次過買完。
4、費用型醫療保險:花了多少賠多少
目前市場上的醫療保險有 費用型醫療保險和 補貼型醫療保險兩大類。
費用型醫療保險是按實際醫療費的支出理賠,遵循保險的補償原則,如果被保險人的醫療費已經在一個地方,比如社保、或是單位報銷、或者其財產險可以重復投保嗎 他的保險公司,獲得補償之后,就不能再從保險公司獲得超出實際支出的超額補償,保險公司只補足實際醫療費的差額。
5、補貼型醫療險:買多少賠多少
金融界保險專家建議,如果在某一家商業保險公司購買了費用型醫療保險,就不要再重復購買類似的保險,而可以適當考慮補貼型醫療保險。 補貼型險種與實際醫療費用無關,保險公司按照合同規定的補貼標準,對投保人進行賠付;如果在多家公司投保,就能從多家公司得到理賠金。
6、人身險:可以疊加保單
事實上,所謂的“買多一份保險,就多一份保障”,主要指的還是對與人身相關的各種產品,比如 意外險、壽險以及重疾險。這些保險產品買得越多,的確是賠得越多,不受公司的影響,也不存在重復投保的問題。在某種意義上,還有一種“殘忍的致富”,就是指這些以生命和重疾為代價換來的賠付,來延續對家庭和親人的關愛和責任。
7、意外險:可以買多少就賠多少
莫先生的工作是一家公司的駐海外某國代表,每年除了假期,基本上都在非洲某國做工程。每年公司在他身上花的保險費高達數萬元,不僅有全面的交通意外險和人身意外險各100萬元,還有各種高端醫療。不過他每年休完假重新出發時還另外在一家保險公司自己掏錢購買一份綜合意外險,額度為100萬元。一旦發生了意外,只要符合理賠條件,這三份意外險全部都可以賠付。
所以,對于意外險來說,只要是因為意外事故導致的殘疾或者身故,對應的賠償金或身故金都是可以疊加的。像莫先生的案例,譬如說因為交通意外導致的殘疾或者身故,累計起來三份保險都是100%賠付,一共300萬元。如果莫先生因為交通事故意外的其他意外而出險理賠,也可以獲賠200萬元。
8、意外險不能無限購買
但這并不意味著人身意外險就可以無限地購買。為了防范道德風險,一般保險公司會規定購買限定數額。比如有的保險公司規定意外險只能一次性購買3份,有的則規定 航意險最多只能購買10份,最高保額不超過200萬元。超出了這一范圍,也有可能被拒保拒賠。
9、重疾險:可疊加甚至“因病致富”
與大病相關的,就是重疾類保險產品,一旦發生合同里所規定的疾病,則必須進行理賠。這些理賠只與有沒有被確診有關,和治療狀態和治療花費無關。比如近來很多保險公司推的防癌險,只要被確診是得了惡性腫瘤,均可以進行賠付。而有些惡性腫瘤也屬于重疾范圍,因此如果同時也購買了重疾險,則可以同時獲得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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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哪個可以重復投保?為什么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是按保險業務劃分的兩大類。他們的基本職能都是對因不幸事件所造成的損失給予一定的經濟賠付。主要區別是:
一、保險對象不同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對象,簡單講是以“人”為保險對象財產險可以重復投保嗎 ;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相關利益為保險對象(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和農業保險等),簡單講是以"物“為保險對象.
二、保險金額的確定方式不同
由于人的身體和生命無高低貴賤之分,也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所以保險公司在承保人身保險時,投保人購買多少保險金額由雙方約定,而且可以在一家或多家保險公司重復投保(醫療險除外)財產保險的保險金額應與所保財產的實際價值相等,不能超額投保和多家重復投保。
三、賠付概念不同
在人身保險中,當發生保險事故后,保險公司以雙方約定的保險金額為基礎給保戶保險金的形式叫“給付”。如果是因第三方造成的損失,保戶既可以從壽險公司獲得保險金,又同時可以從肇事者處獲取賠償,而保險公司不得干預,也沒有從第三方索取賠償的權利,保險術語叫沒有“代位求償還權”;在財產保險中,當發生保險事故后,保險公司的賠償方式叫“補償”。如果是因第三方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在履行賠償義務后,有權以保戶的名義向第三方進行追償,而保戶不得再從中獲益。所以在財產保險中,保險公司具有“代位求償權”。
另外,人身保險合同的期限一般較長,而財產保險較短;人身保險一般具有儲蓄性,而財產保險沒有;人參保險以代理人招攬業務為主,而財產保險以柜臺業務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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