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金和工資損失一起主張嗎
據相關法律規定賠償金和工資損失一起主張嗎 ,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不能同時主張。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包括依法解除和違法解除兩種。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時是否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和工資損失一起主張嗎 ,要視情況而論。
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可以一同主張嗎?
第一,因為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9條列舉的過失情形,用人單位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的無須承擔補償責任;第二,存在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的情形,即勞動者身體狀況的原因、工作能力的原因以及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但需給予經濟補償金;第三,用人單位無理由提出解除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需支付經濟補償金。除上述三種情況外,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均屬違法。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笨梢?,支付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關系應承擔的法定義務,具有補償性質;而支付賠償金則是用人單位違法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時應當承擔的法定責任,明顯帶有懲罰意味,兩者性質完全不同,若同時提出這兩項請求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
總結經濟補償金,是指用人單位按照法律規定在特定條件下向勞動者支付的一種經補償,經濟補償金補償的情形、補償的具體標準都有法律明確的規定。同時,經濟補償金通常只適用于用人單位向員工支付,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沒有規定員工向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能否同時主張?為什么呢?經濟補償和賠償可以同時主張嗎:從兩者的性質和適用來看,賠償適用于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經濟補償適用于用人單位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但不能同時適用。支付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關系的法定義務,具有補償性質賠償金和工資損失一起主張嗎 ;支付賠償金是用人單位違法行使解除勞動合同權時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一種懲罰。兩者性質完全不同,不能兼得。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不能同時向用人單位主張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
勞動合同解除包括依法解除和非法解除。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但勞動者有過錯且勞動者無理由自愿要求的除外。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合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梢?,支付賠償金是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關系的義務;但賠償是非法行使解雇權時應承擔的責任,具有懲罰性。工人同時提出這兩個完全不同的要求,顯然是矛盾的,所以只能選擇一個要求。
而且《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也明確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合同并依法支付賠償金的,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本案中你仍在哺乳,公司違反賠償金和工資損失一起主張嗎 了《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女職工懷孕、生育或者哺乳,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屬于違法解除合同,只能要求支付賠償金。從賠償的角度看,賠償的性質和適用,支付賠償金是勞動合同解除后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具有賠償性質;賠償主要是指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具有懲罰性。因此,它們是平行關系,而不是重疊關系,不能同時適用。
賠償金和仲裁期間工資可以同時主張嗎可以同時要求賠償金和工資損失一起主張嗎 ;
如果你要求賠償金賠償金和工資損失一起主張嗎 了賠償金和工資損失一起主張嗎 ,那仲裁期間賠償金和工資損失一起主張嗎 的工資賠償金和工資損失一起主張嗎 ,是不會支持的。
勞動經濟賠償金和補償金能同時主張嗎不能。
1、賠償金是針對用人單位違法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賠償金和工資損失一起主張嗎 ,勞動者可以主張的權利。其計算的標準是補償金的雙倍。屬于一定的懲罰性質。
2、補償金具有一定的補償性質賠償金和工資損失一起主張嗎 ,通常是勞動者因為單位存在一定過錯,勞動者自己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下主張的權利?;蛘呤菃挝慌c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關系,或者是勞動合同由于客觀情形無法繼續履行,比如合同到期,單位搬遷,破產等情形下合同不再繼續履行,此時解除勞動合同,單位依然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3、綜上賠償金和補償金針對的情形不同,性質也不同,所以不能同時主張。
違約金和損失賠償可否同時主張?對同一違約事實不能同時主張約定違約金和損失賠償。如對同一違約事實同時適用約定違約金和損失賠償賠償金和工資損失一起主張嗎 ,那么賠償賠償金和工資損失一起主張嗎 的數額將超過造成損害的數額賠償金和工資損失一起主張嗎 ,此時之違約責任則具有懲罰性,不符合“補償性為主,懲罰性為輔”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