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拆遷補償標準是各地由各市、地、縣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成都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的,不能一概而論。國家規定成都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的拆遷補償標準如下: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4、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成都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怎么樣規定的?一、成都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怎么樣規定的? 不同房屋結構相應的 賠償標準 為成都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 (一)磚混結構一級房屋每平方米400元成都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二級每平方米380元,三級每平方米360元; (二)磚木結構一級房屋每平方米260元,二級每平方米240元; (三)磚土木結構一級房屋每平方米200元,二級每平方米180元; (四)簡易結構一級房屋每平方米50元,二級每平方米30元。 各結構房屋折舊率按以下標準扣減成都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 (一)5年以內(含5年)房屋折舊率為0%; (二)5年以上(不含5年)至10年(含10年)房屋折舊率為5%; (三)10年以上(不含10年)房屋折舊率為10%。 二、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1)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 征地 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成都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房屋拆遷補償具體的金額是根據房屋所采用的結構以及材料來進行決定的,比如說房屋如果采用的是磚木混合結構的話,那么這個一級的補償是260元,如果是二級的話,每平方米補償標準是240元。
成都農村征地補償新標準有哪些?2017 成都市 征地補償 方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 征地 成都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的順利進行成都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維護被征地單位和個人成都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法律 法規 的規定的,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五城區(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統稱五城區)行政區域內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人員安置、住房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 市計劃、勞動、民政、公安、糧食、規劃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征地工作。 區、鄉(鎮)人民政府應協助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第四條征用土地經依法批準,并對當事人依法補償、安置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被征地單位發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單位應當按通知規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的拒絕和阻撓。 第二章征地補償 第五條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并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 第六條征用土地應當依法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各項費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七條未經批準占用耕地成片栽種的花草樹木,按糧食類青苗補償標準計算補償費。 零星栽種的樹木和經批準的種養殖專業戶按規定標準執行。 有標牌的古樹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樹名木管理條例》規定執行。 第八條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成都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 (一)不具有土地權屬證書和其成都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他合法權證的建(構)筑物; (二)經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搶種、搶栽的農作物、經濟林木和搶建的建(構)筑物; (三)超過批準使用期限或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兩年以上 臨時用地 (含占地)上的建(構)筑物; (四)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構)筑物; 第九條土地被征用后按規劃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設施由征地單位負責恢復。 第十條征地 拆遷 具有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建(構)筑物,按規定標準補償。 企業搬遷 涉及的搬遷損失、搬遷運費及水、電設施遷改費用等,由征地單位按該企業建(構)筑物補償總額的10-15%補償。 第十一條征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補助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并按下列規定管理使用: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農業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安置單位用于土地被征后人員的安置;原農村集體組織的財產,應當造冊登記,向農民公布,其財產和涉及的債權、 債務 由被征地單位的上一級組織或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處理。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被征地單位安置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單位,用于發展生產、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其使用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單位,由被征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征地單位安置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或支付給安置單位,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征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和其他有關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的私分、平調、挪用、截留。 以上就是整理的 成都農村征地補償新標準 ,其中在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各項費用上都做出了相應規定,為被征地農民維護權益提供了更充分的法律依據。了解了這些,如果家里的地被征收,就可以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