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給店里造成損失賠償多少
勞動者因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損失員工給店里造成損失賠償多少 的,賠償金額需要分情況:1、勞動者故意造成的損失需要100%全額賠償員工給店里造成損失賠償多少 ;2、勞動者存在重大過失的,賠償50%左右;3、勞動者一般過失或者正常工作不存在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造成的經濟損失,無論大小,均不應讓勞動者承擔。
法律分析
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主要情形:(一)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導致企業損失:如勞動者未履行提前通知義務而徑自離開工作崗位,使得短期內企業無法補充人員或者,有些公司的重要項目可能因勞動者的不辭而別而無法完成,造成外部的商業違約風險,間接給公司造成損失;(二)勞動者違反相關約定導致企業損失,如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泄漏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從而導致企業利潤下滑產生經濟損失;(三)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勞動者職務行為導致企業損失,主要表現為沒有按照崗位職責履行自己的義務,有未盡職責的嚴重過失行為或者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故意行為,使用人單位有形財產、無形財產遭受重大損害的情形。比如,商業銀行的業務經理違反風險控制規定隨意放貸,從而造成的銀行呆賬壞賬。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工作失誤造成公司損失員工賠償多少員工工作出現失誤給公司造成損失員工給店里造成損失賠償多少 的員工給店里造成損失賠償多少 ,按照員工的失誤行為給公司造成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員工給店里造成損失賠償多少 ;或者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勞動者進行相應的經濟賠償。至于賠償的方式可以從勞動者的工資中扣除員工給店里造成損失賠償多少 ,或者要求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百零二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賠償標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員工給店里造成損失賠償多少 ,應當從如下幾個條件考慮:
1、用人單位存在損失員工給店里造成損失賠償多少 ;
2、勞動者存在違反規章制度、操作流程或應當遵守的勞動紀律、職業規范等職務侵權行為;
3、損害與勞動者的違規行為是否有因果關系;
4.勞動者是否有主觀過錯。
對此,用人單位應當舉證證明,承擔相應的證明責任。
但是由于勞動關系具有人身依附性,企業作為勞動成果的主要享受者,也應當承擔一定的經營風險,一般情況下,勞動者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勞動者才負賠償責任。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一般而言,勞動者賠償用人單位經濟損失應以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為限。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怎么賠償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員工給店里造成損失賠償多少 ,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員工給店里造成損失賠償多少 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員工給店里造成損失賠償多少 ,扣除工資。但每月扣除員工給店里造成損失賠償多少 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除此之外員工給店里造成損失賠償多少 ,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或者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員工對公司造成的損失應當怎樣賠償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賠償員工給店里造成損失賠償多少 :如果是因員工本人的原因造成的員工給店里造成損失賠償多少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以從員工本人的工資中扣除員工給店里造成損失賠償多少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員工給店里造成損失賠償多少 ;如果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員工給店里造成損失賠償多少 ,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根據本規定,通過與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協商制定內部的工資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同時抄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