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機在道路中間發生交通事故
農機車輛在田野中作業時農機在道路中間發生交通事故 ,發生農機在道路中間發生交通事故 的事故不是交通事故,因為事故不是發生在道路上。
但可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
相關規定農機在道路中間發生交通事故 :
第八十三條 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有關部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機械事故處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農機在道路中間發生交通事故 了公正準確地處理農業機械事故農機在道路中間發生交通事故 ,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農業機械事故(以下簡稱農機事故)的處理。第三條 農業機械在鄉以下道路(不含鄉道)以及農村的其他作業場所發生的事故,由農業機械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機監理機構)負責處理。
農業機械在道路上行駛發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農業機械在鐵路道口與火車發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第四條 農機監理機構在處理農機事故時,必須根據事實,分清責任,準確定性,公正處理。第二章 現場處理第五條 農機事故發生后,駕駛、操作人員應當立即停車、停機,保護現場,搶救受傷人員和財產(必須移動時,應當設立標記),并及時報告當地農機監理機構。第六條 農機監理機構接到報案后,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正常生產秩序。第七條 當事人應當如實向農機監理機構陳述農機事故發生的經過,其他知情者有義務向農機監理機構提供有關情況。第八條 對農機事故車輛、機具、物品、尸體以及事故現場狀況、當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狀態需要進行檢驗或者鑒定的,農機監理機構應當指派專業人員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檢驗或者鑒定。檢驗或者鑒定應當作出書面結論。第九條 農機事故造成人身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駕駛、操作人員及其所在單位或者農業機械的所有人應當預付醫療費,也可以由農機監理機構指定的一方或者幾方預付,結案后按照農機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費用。第十條 農機事故死者的尸體經檢驗后,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及時通知死者家屬;死者家屬應當在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第三章 事故分類與責任認定第十一條 農機事故根據人身傷亡的程度或者財產損失的數額,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大類:
(一)輕微事故:輕傷1至2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500元以下;
(二)一般事故: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至10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三)重大事故: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至10人,或者輕傷10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四)特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20000元以上。第十二條 農機監理機構在查明農機事故原因后,依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農機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農機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農機事故責任。第十三條 農機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5種:
(一)一方當事人違章造成農機事故的,有違章行為的一方負全部責任,另一方無責任;
(二)雙方當事人違章共同造成農機事故的,違章行為在農機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農機事故中作用相當的,雙方負同等責任;
(三)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農機事故的,根據各自違章行為在農機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第十四條 農機事故發生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別認定責任:
(一)當事人逃逸、破壞、偽造現場或者毀滅證據,使事故責任難以認定的,負全部責任;
(二)強行乘、爬、攀扶農業機械造成農機事故的,乘、爬、攀扶者負全部責任;
(三)學習駕駛、操作人員在教練員指導下違章行駛或者操作發生農機事故的,教練員負主要或者全部責任;
(四)強迫駕駛、操作人員違章造成農機事故的,強迫者負主要責任,駕駛、操作人員負次要責任。第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使農機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使農機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農機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農機事故責任認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農機監理機構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黑龍江省農業機械事故處理規定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農機在道路中間發生交通事故 了正確處理農業機械事故農機在道路中間發生交通事故 ,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農機在道路中間發生交通事故 ,依據國家及省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農業機械在本省城市郊區、非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鄉、村的田間、固定場所等道路外發生的事故(以下簡稱農機事故)的處理。
農業機械在道路上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和在企業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職工傷亡事故的處理,不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省、市(行署)、縣農業機械安全監理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農機安全監理部門)主管所轄范圍內的農機事故處理工作。省國營農場總局系統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負責處理發生在本系統內的農機事故。第四條 農機安全監理部門(含省國營農場總局系統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下同)處理農機事故的職責是:處理農機事故現場農機在道路中間發生交通事故 ;認定農機事故性質及當事人責任農機在道路中間發生交通事故 ;處罰農機事故責任者;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第五條 農機事故按性質分為意外事故、技術事故、破壞事故和責任事故。
(一)意外事故:由于不能預見、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造成的事故。
(二)技術事故:因農業機械的設計、制造和修理質量問題引起的事故。
(三)破壞事故:有意圖、有預謀造成的事故。
(四)責任事故:違反國家、省有關農機安全管理規定和《黑龍江省農業機械安全操作規則》引起的事故。
意外事故、技術事故經認定后,法律、法規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由農機安全監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參照本規定和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破壞事故經認定后,交由公安部門處理,責任事故經認定后,由事故發生地農機安全監理部門依照本規定處理。第六條 農機事故按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程度,分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
(一)小事故:輕傷一至二人;直接經濟損失二百元以下。
(二)一般事故:重傷一至二人,輕傷三人以上;直接經濟損失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三)大事故:死亡一至二人;重傷三至十人;直接經濟損失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四)重大事故: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直接經濟損失五萬元以上。第七條 一次死亡三至四人的農機責任事故,市(行署)農機安全監理部門派人參加處理;一次死亡五人以上的農機責任事故,省農機安全監理部門派人參加處理。第八條 處理農機事故,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做到定性準確,責任分明,處理得當。第二章 現場處理第九條 發生農機事故時,當事人必須立即停車(停機),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必須移動時應標明位置),并迅速報告當地農機安全監理部門或所在地農機安全監理員,聽候處理。第十條 農機安全監理部門接到報案后應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察現場,收集證據,采取措施,盡量減少損失。在場群眾和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第十一條 當事人應當如實向農機安全監理部門陳述農機事故的經過,不得隱瞞農機事故的真實情況。其他知情者有義務向農機安全監理部門提供有關情況。第十二條 對與農機事故有關的機具、物品、尸體、當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狀態及事故現場狀況,農機安全監理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及時指派專業人員或者請有關部門派人進行檢驗或者鑒定,做出書面結論。第十三條 農機安全監理部門根據農機事故處理的需要,有權扣留與農機事故有關的農業機械和當事人的有關證件。第十四條 農機事故造成人身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農機事故的當事人及其所有單位或農業機械的所有人應當預付醫療費,也可以由農機安全監理部門指定的一方或幾方預付。結案后按照事故責任承擔。第十五條 醫療單位應當及時搶救治療農故事故的傷者,并如實向農機安全監理部門提供醫療單據和診斷證明。
殯葬服務單位和有條件的醫療單位,對農機安全監理部門決定暫存的尸體應當接受存放。
上述單位收取搶救治療費用和尸體存放費用有困難的,由農機安全監理部門負責收回。第十六條 農機事故的尸體經檢驗或者鑒定后,死者家屬或所在單位應當在接到農機安全監理部門通知之日起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逾期拒不辦理的,存放尸體的費用自理。第三章 責任認定第十七條 農機安全監理部門在查明農機事故原因后,應當根據當事人是否有違章行為,違章行為與農機事故的關系以及在農機事故中的作用,認定事故性質和當事人的事故責任。
當事人有違章行為,其違章行為與農機事故有因果關系的,應當負農機事故責任。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農機事故無因果關系的,不負農機事故責任。
太原市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農業機械的管理農機在道路中間發生交通事故 ,保障農業機械使用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農機在道路中間發生交通事故 ,促進農業機械化發展農機在道路中間發生交通事故 ,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業機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種植、養殖、運輸加工以及與農業生產有關的動力機械、作業機械和專用機械。第三條 凡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機械經營、使用、服務和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第四條 太原市農業機械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農業機械的統一管理工作。
縣(市、區)農業機械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業機械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經營管理第五條 經銷農業機械主機和大型機具的單位,須經農業機械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領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并按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經銷活動。第六條 從事農業機械主機和大型機具維修的單位,須持有農業機械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考核合格證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并按照核定的維修等級從事維修活動。第七條 按規定應當報廢的農業機械主機,不得繼續使用或轉賣。第八條 國營、集體農業機械服務站(隊),應按規定提取折舊和大修基金,主要用于農業機械的更新和維修。第九條 享受國家財政補貼購置的大中型農業機械,不得隨意轉讓或出賣。因生產需要進行機型調整或報廢更新時,應經農業機械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第十條 各級各類農業機械服務組織,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平調其人、財、物,不得干涉其經營自主權。第三章 技術監督和安全監理第十一條 市農業機械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后,對農業機械產(商)品實施質量監督。第十二條 新購置的農業動力機械,須辦理登記入戶手續取得號牌、行駛證或作業證,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三條 農業機械在使用過程中應定期進行技術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第十四條 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應接受專業技術培訓,經市農業機械行政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駕駛證或操作證后,方可上機操作。第十五條 農業機械駕駛員,應按規定參加年度審驗。未參加審驗或審驗不合格者,不準繼續駕駛。第十六條 農業機械在道路行駛發生交通事故時,由公安機關處理,農業機械行政管理部門協助。
農業機械在縣、鄉、村道路行駛發生未涉及汽車、摩托車的交通事故或在田間、場院發生事故,由農業機械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處理。重、特大事故,由公安機關處理。第四章 獎勵和處罰第十七條 在農業機械管理和服務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第一至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責令其立即改正,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第六項行為的,全部追回國家財政補貼資金,并處一千元至三千元罰款;
(一)未辦理農業動力機械入戶登記手續,擅自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農業機械的;
(三)使用或轉賣已報廢的農業機械主機的;
(四)不按核定的維修等級承修農業機械的;
(五)無證駕駛或無證操作農業機械的;
(六)未經批準,轉讓或出賣享受國家財政補貼所購大中型農業機械的。
以上各項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農業機械行政管理部門決定,向被處罰的單位或個人出具書面處罰通知書。第十九條 生產、銷售假冒偽劣農業機械的,由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和有關規定進行查處。第二十條 阻礙農業機械管理人員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主管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農機發生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77條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農機主管部門(主要指農機監理機構)按照法律規定沒有處理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