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不真正連帶責任規定
1、合伙。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民法典不真正連帶責任規定 的合伙人民法典不真正連帶責任規定 ,有權向其民法典不真正連帶責任規定 他合伙人追償。
2、聯營。企業之間或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民法典不真正連帶責任規定 ,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3、代理。所謂代理關系中的連帶責任,就是在代理關系的三方當事人中由其中的某兩方當事人共同向另一方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并且其中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都負有承擔全部責任的義務。
4、共同侵權。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5、債權擔保。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的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6、連帶債權與連帶債務。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三條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與不真正連帶責任是什么意思連帶責任和不真正連帶責任都是多個責任主體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連帶責任是各個債務人對同一個債務都有全部承擔的責任民法典不真正連帶責任規定 ,如果其中一人承擔,則責任整體消滅民法典不真正連帶責任規定 ;后者是多個責任人由于不同原因對同一個債務承擔全部責任,但是其中的不真正責任人如果承擔了債務,可以向真正責任人追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民法總則中關于連帶責任的規定有哪些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典不真正連帶責任規定 ,《民法總則》同時廢止。《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民法典不真正連帶責任規定 ,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民法典不真正連帶責任規定 ,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民法典不真正連帶責任規定 ,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七條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民法典無過錯責任12種情形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民法典不真正連帶責任規定 的民法典不真正連帶責任規定 ,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2、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3、提供個人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4、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民法典不真正連帶責任規定 他人損害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的不真正連帶責任,為無過錯責任。銷售者具有過錯的,承擔最終責任;銷售者無過錯的,生產者承擔最終責任(《民法典》第41-43條)。
5、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條)。
6、因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污染者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65—68條)。
7、高度危險責任中,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者,高度危險物品的經營者、占有人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69-77條)。
8、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但動物園承擔過錯推定責任)(《民法典》第78-80條;第82-84條)。
9、建筑物倒塌致人損害的,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
10、醫療機構違反告知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11、因醫療產品致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與產品提供者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的,為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
12、在道路上傾倒、堆放、遺撒妨礙通行物的,行為人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無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