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市價格買貴了賠原價10倍
可以在超市價格買貴了賠原價10倍 ,但是是5倍在超市價格買貴了賠原價10倍 ,但是很難獲賠
客人買東西后,說是貴了,要求賠償十倍是敲詐嗎證據充分的話可以,前段時間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有類似的案例。孫銀山訴南京歐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寧店買賣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14年1月26日發布) 關鍵詞 民事 買賣合同 食品安全 十倍賠償 裁判要點 消費者購買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要求銷售者或者生產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規定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賠償的,不論其購買時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人民法院都應予支持。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1日,原告孫銀山在被告南京歐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寧店(簡稱歐尚超市江寧店)購買“玉兔牌”香腸15包,其中價值558.6元的14包香腸已過...保質期。孫銀山到收銀臺結賬后,即徑直到服務臺索賠,后因協商未果訴至法院,要求歐尚超市江寧店支付14包香腸售價十倍的賠償金5586元。
裁判結果
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江寧開民初字第646號民事判決在超市價格買貴了賠原價10倍 :被告歐尚超市江寧店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孫銀山5586元。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在超市價格買貴了賠原價10倍 :關于原告孫銀山是否屬于消費者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消費者是相對于銷售者和生產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場交易中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是為了個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為了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職業活動需要的,就應當認定為“為生活消費需要”的消費者,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的范圍。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對孫銀山從歐尚超市江寧店購買香腸這一事實不持異議,據此可以認定孫銀山實施了購買商品的行為,且孫銀山并未將所購香腸用于再次銷售經營,歐尚超市江寧店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購買商品是為了生產經營。孫銀山因購買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而索賠,屬于行使法定權利。因此歐尚超市江寧店認為孫銀山“買假索賠”不是消費者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關于被告歐尚超市江寧店是否屬于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第三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該法第二十八條第(八)項規定,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屬于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銷售者負有保證食品安全的法定義務,應當對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自行及時清理。歐尚超市江寧店作為食品銷售者,應當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儲存食品,及時檢查待售食品,清理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但歐尚超市江寧店仍然擺放并銷售貨架上超過保質期的“玉兔牌”香腸,未履行法定義務,可以認定為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關于被告歐尚超市江寧店的責任承擔問題。《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當銷售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時,消費者可以同時主張賠償損失和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也可以只主張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本案中,原告孫銀山僅要求歐尚超市江寧店支付售價十倍的賠償金,屬于當事人自行處分權利的行為,應予支持。關于被告歐尚超市江寧店提出原告明知食品過期而購買,希望利用其錯誤謀求利益,不應予以十倍賠償的主張,因前述法律規定消費者有權獲得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因該賠償獲得的利益屬于法律應當保護的利益,且法律并未對消費者的主觀購物動機作出限制性規定,故對其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在超市買東西差價幾倍賠償?消費者買到假冒偽劣商可以直接拒絕付款或者簽收;或者選擇與商家協商在超市價格買貴了賠原價10倍 ,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商場買到假貨商場索賠的標準是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在超市價格買貴了賠原價10倍 :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母親帶孩子在超市先喝飲料后付款被要求10倍賠償,具體是怎么回事?近日在超市價格買貴了賠原價10倍 ,某短視頻平臺有這樣的消息引起了網友的關注。一位媽媽帶著孩子在超市購物在超市價格買貴了賠原價10倍 ,因為孩子口渴在超市價格買貴了賠原價10倍 ,于是媽媽從貨架上拿了一瓶飲料,打開給孩子喝了幾瓶。在她看來,這似乎是一件正常的小事。然而,在超市價格買貴了賠原價10倍 他們結賬時與超市老板發生爭執。
當時,母親拿著打開的飲料瓶到柜臺掃描密碼,但超市老板拒絕結賬。他認為,在沒有付款的情況下,提前喝飲料屬于盜竊,并要求她賠償 10 倍。但是母親不高興。她認為孩子提前喝了飲料,因為她一時口渴。在那之后,她將支付原價。
在超市里先喝飲料再交錢是很常見的,但不是像超市老板說的那樣,母親的行為屬于盜竊嗎?對此,有律師從三個方面進行解讀。
一、母親是否構成刑事或行政犯罪
首先,從母親是否構成盜竊罪,筆者認為母親不構成刑事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于盜竊罪的有關規定,盜竊罪的構成必須符合犯罪構成。根據四要件的一般理論,它是主體、主觀、客體和客觀。
這段短視頻顯示,這位母親把飲料給孩子后,并沒有將飲料藏起來,也沒有離開超市區域。相反,她主動到收銀機前快遞付款。主觀上,母親無意非法占有業主的財產。客觀上,母親與超市老板的糾紛發生在收銀臺,母親主張付款,行為人(母親)和標的物(飲料)仍在超市內,屬于超市業主控制范圍,且母親未實施致他人失控的行為財產。因此,母親不構成刑法規定的盜竊罪。同樣,不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盜竊罪的條件,不存在行政違法行為。
二、母親有民事責任嗎?
從合同法的角度看,超市與前來購物的顧客之間的關系將形成銷售合同關系。《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約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表示;《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驗收生效時,合同成立。
在這場糾紛中,超市把飲料放在貨架上并標明價格,這就是“報價”的意思。母親以顧客身份進入超市,確認商品種類,接受價格。把飲料從貨架上拿下來的行為是“接受”的表達。這時,銷售合同成立了。但是,對于合同成立后何時履行付款義務,目前還沒有明確約定,因此很難認為母親的行為構成違約。可能有一些觀點認為,在超市購物時,先結賬再使用是普遍做法,但這種觀點不能一概而論。以餐廳就餐為例。有些餐館飯后付賬,有些飯后付賬。
從侵權責任法的角度看,過錯的存在是侵權責任的主要條件。根據上述情況,事件中的母親作為銷售合同的買方,在拿到貨架上的飲料時,已經與超市達成了銷售合同。她有能力履行合同,并打算支付合同款項。因此,她的行為本身并不存在過錯,不構成侵權。
三、這件事情還有其他法律責任嗎?
相反,短視頻中提到的超市老板的行為值得商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恐嚇、威脅、脅迫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公私財物,是在超市價格買貴了賠原價10倍 我國刑法第 274 條規定的敲詐勒索罪。
短視頻顯示,超市老板在收銀臺截獲了母親。他知道母親有付款的意圖,不想偷酒逃避付款。然而,他仍然認為母親的行為是盜竊,要求他支付十倍的賠償金。作為超市的老板,他有能力在不滿足自己要求的情況下,讓母親和孩子無法離開超市,因此,很可能被認定為母親盜竊的威脅,產生精神脅迫,然后要求母親“賠償”,可能構成敲詐勒索。但是,由于酒水價值一般在 10 元以下,十倍賠償在 100 元以下,且數額達不到立案標準,故不能構成刑法意義上的敲詐勒索罪,而是可以符合《治安管理條例》規定的敲詐勒索條件懲罰法。
我是一名超市收銀員,由于疏忽,導致多收顧客60元,現在顧客要求10倍賠償,我該怎么辦?你拒絕顧客這樣的要求就可以了在超市價格買貴了賠原價10倍 ,只有商品有質量問題的情況下,才是10倍賠償,如果只是疏忽,多收了顧客的60元錢,把多收的錢返還給顧客就可以了,你可以讓顧客走法律途徑,讓他去工商局投訴。
工商局投訴需滿足以下條件在超市價格買貴了賠原價10倍 :
出現以下情況下可以打工商局投訴電話:
1.當您的權益受到侵害,被投訴方屬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時在超市價格買貴了賠原價10倍 ;
2.當您在消費過程中,當您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
3.當您發現假冒偽劣商品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時請您撥打12315投訴電話,在超市價格買貴了賠原價10倍 我們將幫助您調解糾紛;如發現經濟違法違規行為,在超市價格買貴了賠原價10倍 我們將依法查處。
以工商局投訴商家流程為例:
一、可以要求賣家提供賣家資料,否則可以投訴或起訴淘寶。
二、根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工商部門受理投訴的流程如下:
1、消費者投含源訴:消費者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或前往工商部門等形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說明投訴事項和理由;
2、工商部門受理投訴:如消費者投訴事項符合要求,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七個工作日之內受理投訴并記錄相關信息;
3、在六十日內,消費者當事人同意調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組織調解,并告知當事人調解的時間、地點、調解人員等,當事人雙方達成調解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作調解書并歸檔。
三、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談李態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女子帶孩子逛超市,先喝飲料后付款被要求10倍賠償,老板的行為合理嗎?在我們生活當中周圍肯定是有很多便利店的存在也有超市的存在在超市價格買貴了賠原價10倍 ,人們都會去那里進行購買商品在超市價格買貴了賠原價10倍 ,正常來說顧客一般很少和老板會發生矛盾在超市價格買貴了賠原價10倍 ,因為在超市價格買貴了賠原價10倍 他們之間已經存在一種利益的關系,只要付在超市價格買貴了賠原價10倍 了錢就沒有矛盾的產生。而正常的流程就是進行選取物品,然后去柜臺交錢就完成了這一筆交易。但是在購物的過程中也會出現一些問題,比如一位女子帶孩子去逛超市,先把飲料喝完之后再去付款的時候要求10倍的賠償,這樣的事情出現之后引起了很多人的議論,說老板完全沒有必要做出這樣的舉動,因為這個女子帶孩子并沒有偷喝飲料而放回去,人家僅僅是先喝了,然后去走正常的程序交錢了。所以我認為老板的行為10分的不可以,并且有些小題大做的嫌疑。我對這件事情的看法有以下幾點。
一、該女子名沒有觸犯法律
該女子帶孩子購買飲料的時候因為先喝一口再去付款導致了這樣矛盾的產生,其實站在法律的角度來看,該女子并沒有觸犯任何的法律,完全是合理合法的行為,所以我認為將這樣子的做法并沒有任何的錯誤,如果女子喝完一定要偷偷放回去的話,那么10倍賠償是可以進行的,但是這種情況完全沒有必要。
二、老版小題大做
為老板的做法有些小題大做,因為這樣的一件小事沒有必要將此事擴大化,這樣不僅會給當事人帶來很大的壓力,也會使自己的店鋪產生了很大的影響。畢竟這完全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這樣小題大做的話會顯得有一些做作,讓人們對這個店鋪的好感度大大的降低。
三、人們要學會維權
我們在購物的時候一定要學會運用法律的武器來對自己進行維權,因為在購買東西的時候會有各種各樣的問題產生在我們身上,所以不能盲目的去處理,也不要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去吃這個啞巴虧,因為這樣的話只會讓一些商家越來越肆無忌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