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修不夠向哪個單位舉報
1、協商調解。可以與單位自行協商處理產假修不夠向哪個單位舉報 ;也可以申請用人單位內勞動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
2、檢舉控告。發現自己的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時產假修不夠向哪個單位舉報 ,可以向勞動監督或其他勞動執法部門進行揭發舉報。
3、仲裁起訴。可以不經過協商或勞動調解委員會的調解產假修不夠向哪個單位舉報 ,直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不服并在接到仲裁書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
上班的,單位只給休3個月產假,我應該向哪個部門舉報你好產假修不夠向哪個單位舉報 !國家規定產假至少98天,但不同地區與單位產假修不夠向哪個單位舉報 的規定不一致,一般以當地規定或公司規定為準。產假糾紛屬于勞動法糾紛,建議先協商,協商不成再向勞動局投訴!
1、國家法定產假多少天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2011年11月21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全文公布《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擬將產假由90天增至
14周,
生育流產醫療費用由單位支付。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并規范產假修不夠向哪個單位舉報 了相關待遇。
2、產假的分類
必須享受的休假
1.產假:98天+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
2.產前檢查: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有些企業將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時間計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3.產前工間休息:懷孕七個月以上,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
4.授乳時間:嬰兒一周歲內每天兩次授乳時間,每次30分鐘,也可合并使用。
可以請的假
1.產前假: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于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準其休假。如上海市規定“經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有習慣性流產史、嚴重的妊娠綜合癥、妊娠合并癥等可能影響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準其產前假。”
2.哺乳假: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
3.保胎假:醫生開證明,按病假待遇。
4.由于各地的實際情況不同,建議準媽咪到當地相關部門咨詢清楚,以免擺烏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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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延長單位不執行,我該如何呢,向哪部門反映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投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法產假修不夠向哪個單位舉報 的行為都有權舉報產假修不夠向哪個單位舉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八十條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產假修不夠向哪個單位舉報 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產假修不夠向哪個單位舉報 ;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單位讓休產假時間少于法律規定,去哪投訴?可以到本單位所屬轄區的勞動仲裁委員提起勞動仲裁。
仲裁主要包括三個步驟產假修不夠向哪個單位舉報 :立案、裁決、結案。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產假修不夠向哪個單位舉報 ,應當提交申訴書,并按照被訴人數提交副本。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職工當事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和工作單位,企業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產假修不夠向哪個單位舉報 ;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7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做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將申訴書的副本送達被訴人,并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被訴人應當自收到申訴書副本之日起15日之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被訴人沒有按時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仲裁庭應當于開庭的4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接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訴人按照撤訴處理,對被訴人可以作缺席判決。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成協議或者調解書在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仲裁庭做出裁決后,應當制作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
注意:勞動爭議如果未經仲裁程序的仲裁裁決,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未經仲裁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不得受理。
陪產假不夠可以告公司嗎可以。
還可以和公司協商產假修不夠向哪個單位舉報 ,協商不產假修不夠向哪個單位舉報 了產假修不夠向哪個單位舉報 的話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產假修不夠向哪個單位舉報 ,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去勞動局投訴產假和合同怎么投訴勞動者應當收集證據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產假修不夠向哪個單位舉報 ,并填寫投訴文書等申請材料。
根據《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
第三章受理與立案
第十條任何組織或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產假修不夠向哪個單位舉報 ,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第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人反映的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應當依法予以查處,并為舉報人保密; 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對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體投訴,投訴人可推薦代表投訴。
第十三條投訴應當由投訴人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遞交投訴文書。書寫投訴文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投訴,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進行筆錄,并由投訴人簽字。
第十四條投訴文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 投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被投訴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 勞動保障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和投訴請求事項。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告知投訴人依照勞動爭議處理或者訴訟程序辦理:
(一) 應當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
(二) 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調解、仲裁的;
(三) 已經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的。
第十六條下列因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行為對勞動者造成損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賠償發生爭議的,依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一) 因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二) 因用人單位違反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
(三) 因用人單位原因訂立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四) 因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五)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因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第十七條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生的社會保險行政爭議,按照《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處理。
第十八條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處:
(一) 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發生在2年內的;
(二) 有明確的被投訴用人單位,且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訴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所造成的;
(三) 屬于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并由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對不符合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投訴人。
對不符合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告知投訴人補正投訴材料。
對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投訴,即對不屬于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的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告訴投訴人;對屬于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但不屬于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投訴,應當告知投訴人向有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第十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通過日常巡視檢查、書面審查、舉報等發現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需要進行調查處理的,應當及時立案查處。
立案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人審查批準。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人批準之日即為立案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