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樹林地征收補償標準
四、征占林木補償標準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和《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松樹林地征收補償標準 的有關規定補償。 1林木補償標準 ⑴楊、柳、榆、槐樹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元松樹林地征收補償標準 ; 4—13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3600元松樹林地征收補償標準 ; 14—20年平均每畝補償3000—18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1200元。 ⑵柞樹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元; 4—20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3000元; 21—50年平均每畝補償4400—6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2400元。 ⑶紅松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元; 4—20年平均每畝補償2000—3100元; 21—40年平均每畝補償4600—6200元; 41—70年平均每畝補償168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9600元。 ⑷落葉松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元; 4—20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3000元; 21—50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25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1100元。 2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補償標準 一般林木(楊柳榆槐等) 幼齡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補償5—20元; 中齡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補償22—5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11元。 3森林植被恢復費 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苗圃地每畝4000元; 未成林每畝2667元; 防護林、特種用途林每畝5336元、國家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每畝6667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畝2000元; 宜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每畝1334元。 4林業設計費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復費總和松樹林地征收補償標準 的3%收取。 五、果樹補償標準 1蘋果樹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補償5-9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補償90-21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補償210-1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600元。 2梨樹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補償5-45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補償45-144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補償144-1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600元。 3桃樹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5-45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補償45-144元; 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補償144-360元; 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180元。 4葡萄樹 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補償5-10元; 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補償10-90元; 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補償90-180元; 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80元。 5棗樹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5-10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補償10-80元; 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補償80-650元; 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320元。 6板栗 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補償5-10元; 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補償10-18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補償180-9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450元。 7雜果樹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5-10元; 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補償10-30元; 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補償30-8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40元。
松樹賠償標準價格表政府在征地時,會征用到林地,就會對林地上松樹林地征收補償標準 的樹木進行相應賠償,補貼標準根據林地的種植情況以及面積來確定的。例如楊、柳、榆、槐樹林木補償費
(1)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元松樹林地征收補償標準 ;
(2)4—13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3600元松樹林地征收補償標準 ;
(3)14—20年平均每畝補償3000—1800元松樹林地征收補償標準 ;
(3)2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1200元。
征收林地的補償標準是什么?征收林地松樹林地征收補償標準 的補償標準如下:
1、土地補償費松樹林地征收補償標準 ;
2、安置補助費;
3、林木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征收土地松樹林地征收補償標準 的松樹林地征收補償標準 ,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松樹林地征收補償標準 ,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條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一)永久基本農田;
(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山林地征收補償標準按照國家森林重點保護規定是138000元一畝。具體征收補償情況松樹林地征收補償標準 ,應咨詢當地政府。
林地補償標準每畝價格松樹林地征收補償標準 :
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中沒有關于征占用林地的統一補償標準松樹林地征收補償標準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以山西省為例,《山西省征用、占用林地補償費收取和森林植被恢復費使用暫行辦法》對征占用林地的補償規定做出具體規定(可作參考)。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山西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被依法批準征用、占用林地的單位(個人),必須繳納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森林植被恢復費和安置補助費。
第三條林地補償費1、人工成林林地、疏林地,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積計算,平川地12元/m2,山坡地10元/m2;
2、天然成林林地、疏林地,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積計算,平川地10元/m2,山坡地8元/m2;
3、人工未成林林地(含未達到掛果年齡的經濟樹種),按占用林地的面積計算,平川地8元/m2,山坡地6元/m2;
4、天然未成林林地,按占用林地的面積計算,平川地6元/m2,山坡地5元/m2;
5、經濟林林地(包括果園、竹林),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積計算,平川地20元/m2,山坡地16元/m2;
6、特種用途林林地,已成林林地按成林林地的4倍計算,未成林林地按未成林地的3倍計算;
7、防護林林地,已成林林地按成林林地的3倍計算;未成林林地按未成林地的2倍計算;
8、苗圃地,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苗木年產值)的8倍計算;株數最大值不超過合理密度;
9、天然灌木林地,按當地天然未成林地的60%計算,人工灌木林地按當地的人工未成林地的80%計算;特殊灌木林地按當地的人工未成林林地的1倍計算10、宜林地按當地的天然灌木林地的40%計算;
11、跡地按當地的人工未成林地的50%計算;
12、針闊喬木混交林、喬灌混交林,按株數及合理密度進行面積分割。
第四條臨時征用、占用林地的,按林地補償費的50%繳納,需伐除樹木的,還應繳納林木補償費和森林植被恢復費。
征用林地補償標準林地包括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和防護林等各種林木的成林、幼林和苗圃等所占用的土地。
1、森林植被恢復費松樹林地征收補償標準 :財政部國家林業局財綜【2002】73號財政部國家林業局關于印發《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新林計字【2006】503號文《關于進一步明確松樹林地征收補償標準 我區森林植被恢復征收標準的通知》規定:
(1)用材林林地、經濟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國家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規劃區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規定標準的2倍收取。對農民按規定標準建設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間暫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復費。
2、林地補償費:自治區計委、財政廳新計價房【2001】500號《關于下發自治區國土資源系統土地管理行政事業收費標準的通知》、新政函【2010】323號《關于同意自治區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批復》以及新林資字【2011】161號《關于執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同意自治區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批復〉的通知》的規定:
有林地補償基數按一等耕地(高產田),疏林地、灌木林地按二等耕地(中產田),宜林地按三等耕地(低產田)進行計算。
土地補償費一般為年產值的8倍計算。
3、林地安置補助費:自治區計委、財政廳新計價房【2001】500號《關于下發自治區國土資源系統土地管理行政事業收費標準的通知》、新政函【2010】323號《關于同意自治區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批復》以及新林資字【2011】161號《關于執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同意自治區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批復〉的通知》的規定:
人均耕地在3.0畝以上,安置補助費補償標準為年產值的12-13倍計算。
林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之和不得低于補償標準的20倍。
征占林地交費的法律依據
1、《森林法》第二章第十八條規定:“……必須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并由用地單位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2、《土地管理法》第五章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3、《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一章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的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的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松樹林地征收補償標準 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
4、《占用征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用地單位申請占用、征用林地或者臨時占用林地,應當填寫《使用林地申請表,》同時提供下列材料:“……與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單位簽訂的林地、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協議(臨時占用林地安置補助費除外)。”
林地補償標準每畝價格林地征收補償費用包括松樹林地征收補償標準 : 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以下是內蒙古松樹林地征收補償標準 的補償標準松樹林地征收補償標準 ,供參考。《內蒙古自治區建設項目使用林地補償標準》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和第八條對林木補償標準和補償費用的歸屬做了詳細規定松樹林地征收補償標準 ,詳見下文。
《內蒙古自治區建設項目使用林地補償標準》
第四條 用地單位使用林地應支付的林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松樹林地征收補償標準 ,依照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規定林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支付給被使用林地的單位或個人。
用地單位辦理使用林地審核審批手續需繳納的森林植被恢復費,按照國家有關部門公布的最新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和管理使用規定的標準,由林業部門負責預收。屬于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或自治區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審批的,由自治區林業主管部門負責預收森林植被恢復費;屬于盟市林業主管部門審批的,由盟市林業主管部門負責預收;屬于旗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審批的,由旗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負責預收。
第五條 林木補償費按下列標準補償:
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相關規定劃分林種,按林種計算林木補償費。
補償基數:一般喬木樹種按每畝6立方米出材量價值補償;珍貴喬木樹種按每畝6立方米出材量價值的3倍補償。
喬木樹種出材量價值,是指當地同一樹種或同類樹種的木材按當地市場價格銷售所得的收入。
珍貴樹種是指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中的I、Ⅱ級保護喬、灌木樹種。
(一)喬木用材林林木和喬木薪炭林林木:為補償基數的2倍補償。
(二)喬木防護林林木:一般防護林林木為補償基數的4倍補償,國家級公益林林木按補償基數的5倍補償。
(三)喬木特種用途林林木:為補償基數的10倍補償。
(四)喬木經濟林林木和灌木經濟林林木:按單位面積當地同類經濟林盛產期正常年均產值的6倍補償。
(五)喬木疏林林木:按同一林種喬木林林木的補償標準補償。
(六)灌木林林木(除灌木經濟林林木之外):按同一林種喬木林林木補償標準的0.5倍補償。其中灌木國家級公益林林木按喬木國家級公益林林木補償標準的0.5倍補償。
(七)未成林造林地林木:喬木未成林造林地林木按補償基數補償,灌木未成林造林地林木按補償基數的0.5倍補償。
(八)火災燒死木:按火災發生之前劃定林種的林木補償標準補償。
(九)有害生物為害木:按有害生物為害發生之前劃定林種的林木補償標準補償。
(十)零星林木:一般樹種依據測得樹木的材積,按當地同樹種同徑級原木每立方米銷售價格2倍的補償標準予以補償。珍貴樹種林木按一般樹種林木補償標準的2倍予以補償。
(十一)苗圃苗木:按當地同種類苗木出圃時市場價的3倍補償。
(十二)臨時使用林地需采伐或移除林木的,按長期使用林地上的相同林種林木補償標準予以補償。
被使用林地的地區某樹種無法測算其成熟林林木出材量價值的,可參照鄰近地區該樹種的林木出材量價值測算補償費用。
被使用林地的地區某樹種無成熟林出材量供參照的,可參照生物學特征相近似的樹種測算補償費。
第六條 經旗縣級人民政府依法審核同意,農牧民按規定標準建設宅基地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林地,需采伐或移除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林木,不需支付林木補償費。
第七條 因長期使用林地或者臨時使用林地,需采伐或移除的林木和苗木歸原林權權利人所有。
第八條 林木補償費和苗木補償費歸被使用林地單位或個人所有,由用地單位支付給被長期使用或者被臨時使用林地的林權權利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