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車肇事逃逸是什么意思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駕車肇事逃逸是什么意思 ,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法律分析】
會被認定為肇事逃逸的情況如下:認定為肇事逃逸的情況如下: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駕車肇事逃逸是什么意思 ,行為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2.行為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在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的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3.行為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4.行為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5.行為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6.行為人離開事故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肇事逃逸后的處罰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肇事逃逸但未構成犯罪的,處以行政處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其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另外一種是構成肇事逃逸罪的 將被處以刑事處罰,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責任,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以及潛逃藏匿的行為。(二)“深度調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為目的,對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深層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關因素開展延伸調查,分析查找安全隱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從源頭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的活動。(三)“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是指檢驗報告、鑒定意見復印件送達當事人之日起三日內,當事人未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以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重新檢驗、鑒定,鑒定機構出具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的。(四)“外國人”,是指不具有中國國籍的人。(五)本規定所稱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節假日。(六)本規定所稱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在內。(七)“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八)“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九)“設區的市公安機關”,是指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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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所謂交通事故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駕車肇事逃逸是什么意思 ,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主觀上是為了逃避法律責任的追究。
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責任而駛離現場、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等8種情況將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駕車肇事逃逸是什么意思 ,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駕車肇事逃逸是什么意思 ;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肇事逃逸是什么意思 ,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以上八種行為可以認定為交通事故逃逸行為,并在一些情況下可以追求肇事者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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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車肇事逃逸肇事逃逸指駕車肇事逃逸是什么意思 的是機動車駕駛員在交通事故發生駕車肇事逃逸是什么意思 的同時駕車肇事逃逸是什么意思 ,擅自逃離事故現場駕車肇事逃逸是什么意思 ,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無法確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脫責任的行為。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什么是肇事逃逸?肇事逃逸怎么定性?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機動車駕駛員在發生交通事故的同時駕車肇事逃逸是什么意思 ,擅自逃離事故現場。肇事逃逸定性如下: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駕車肇事逃逸是什么意思 ;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及其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警的,應當受理,制作受案登記表并記錄下列內容:
(一)報警方式、時間,報警人姓名、聯系方式,電話報警的,還應當記錄報警電話;
(二)發生或者發現道路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
(三)人員傷亡情況;
(四)車輛類型、車輛號牌號碼,是否載有危險物品以及危險物品的種類、是否發生泄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還應當詢問并記錄肇事車輛的車型、顏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駕駛人的體貌特征等有關情況。
報警人不報姓名的,應當記錄在案。報警人不愿意公開姓名的,應當為其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