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逃逸的認定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逃逸的認定 ,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交通事故逃逸的認定 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交通事故逃逸的認定 ,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交通事故逃逸的認定 ,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四條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當事人無法及時移動車輛影響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具有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處理。
撤離現場后,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陳述等,認定并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或者身份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號碼、保險公司、保險憑證號、道路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并根據本規定第六十條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具備當場制作條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三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當事人簽名,并現場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注明情況。
交通事故逃逸怎么認定?一、交通事故逃逸怎么認定 交通肇逃逸案件不斷發生,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很大危害。但如何認定 交通肇事逃逸 呢? 交通肇事逃逸應具備交通事故逃逸的認定 的條件: 第一,時間上當事人知道已經發生交通事故; 第二,當事人主觀上是為逃避法律責任(是否包括刑事和 民事責任 ,認識不一,交通事故逃逸的認定 我們傾向僅僅是刑事責任); 第三,已經離開交通事故現場。 只有具備上述三個條件,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否則,認定當事人離開事故現場就是逃逸難免過于嚴格,同時于法無據,于情不合。在上述案例二中何某的行為很明顯是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應該認定其有逃逸情節,而在案例一中的古某雖然有離開現場的情節,但其主觀目的不是逃避法律追究,而是到交警部門 投案自首 ,所以不能認定為其逃逸;在案例三中,對于李某的行為也不能認定為逃逸,雖然其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觀目的,但其不是從交通事故現場離開的。 二、什么情況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情況: 1、當事人不知道發生了交通事故而離開現場的,其主觀上也就沒有逃避法律責任的故意 2、特種車輛(如120、122、110、119)在執行任務過程中,為履行法律職責,發生了交通事故后,駕車離開現場的。但是如果是執行完任務后又發生交通事故而離開現場的就應該認定為逃逸,原因是其法定任務已經履行完畢,其肇事后離開沒有法律依據。 3、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而離開現場的,原因是其不構成 刑法 意義上的犯罪,其逃逸情節也就無從談起。 4、當事人在正要離開現場時被抓住的,不應認定為逃逸,原因是其沒有離開現場。 5、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交通肇事 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 交通肇事罪 的共犯論處”的規定,共犯也可以認定有逃逸情節。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肇事人當場被抓獲,沒有逃逸成功,而指使人從現場離開,對于指使人就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共犯,也就不存在逃逸的認定問題;相反,肇事人從現場離開,而指使人沒有來得及離開現場并被抓住,還能認定指使人有逃逸情節嗎?很顯然不能,因為指使人沒有離開肇事現場,如果發生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而且該后果是因沒有及時救助造成的,指使人僅僅構成一般的交通肇事罪(沒有逃逸情節),對于肇事者來說則應該認定有逃逸情節的交通肇事罪。所以我們必須注意的主要問題是,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一個量刑情節,不是單獨的犯罪行為,所以犯罪有未遂與既遂的差別,而逃逸就不存在未遂的問題,只有犯罪行為才存在未遂的刑法意義。 就為大家介紹到此。其實大部分交通事故因為情節特別嚴重,往往會認定肇事司機構成 刑事犯罪 ,即交通肇事罪,同時因為有逃逸情節,那么此時的起刑點就為3年 有期徒刑 。而要是因為逃逸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則此時的起刑點就為7年有期徒刑。
交通事故逃逸怎么認定發生 交通事故 之后還有逃逸情節交通事故逃逸的認定 的,必然對駕駛人交通事故逃逸的認定 的處罰會更重一些。鑒于此,往往對 交通事故逃逸 的認定就顯得很嚴格,畢竟此時關系到處罰的問題,要是認定不準確就會出現冤假錯案,損害到駕駛人員的合法權益。 而認定交通事故逃逸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收入交通事故逃逸的認定 : 1、主觀方面 一般來說, 交通肇事 后逃逸的動機往往都是駕駛人員逃避搶救傷員的義務同時也不想承擔自己應當承擔的責任。從法律中的規定來看,交通事故一般屬于過失行為,但針對到其中的逃逸情節,很明顯就具有故意的性質交通事故逃逸的認定 了,并且此時還屬于直接故意。所以,只有行為人在明知道已經發生了交通事故的情況下,還故意的實施了逃逸行為的話,則才可以構成交通事故逃逸。 2、客觀方面 關于交通事故逃逸的行為,一定要符合法律中規定的情形才可以。在最高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中,就交通事故逃逸的具體情節作出了一些規定,各位可以參考進行了解。而事故中的逃逸情節,往往作為事故的加重情節來對待處理,自然反饋到處罰上面,因為具有逃逸的情況,自然對行為人的處罰也會更重一些。 3、逃逸后 此時需要對“逃逸”作出嚴格的認定,即該行為是否僅限于“逃離了交通事故的現場” 。行為人在事故發生之后,可能并不是直接逃離了事故現場,而是在講傷者送醫救治的過程中或者送到了醫院之后、等候交警到來處理的過程中,因為害怕承擔事故責任而選擇逃跑。這種情況下,同時從主觀和客觀兩方面來看,其實都是符合了交通事故后逃逸行為的構成要件規定,自然此時也就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 另外,實踐中,交通事故逃逸的認定 我們也要注意一些不屬于交通事故逃逸的情況,這些情況雖然從表面上面來看,發生事故之后行為人有離開事故現場的行為,但實際并不是因為想要逃避責任而離開事故現場,這樣的情況下往往就不能認定屬于交通事故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一般怎么認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機動車駕駛員在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逃逸的認定 的同時交通事故逃逸的認定 ,擅自逃離事故現場交通事故逃逸的認定 ,使交通事故所引起交通事故逃逸的認定 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無法確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脫責任的行為。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交通事故逃逸的認定標準是什么?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交通事故逃逸的認定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逃逸的認定 ,卻逃離事故現場的交通事故逃逸的認定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駛離事故現場的;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等。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一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全部責任:(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逃逸以及潛逃藏匿的,如有證據證明其交通事故逃逸的認定 他當事人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當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不予減輕。
交通肇事逃逸認定標準交通肇事逃逸認定標準
出現交通事故逃逸的認定 了交通事故交通事故逃逸的認定 ,造成的后果一般都是比較嚴重的。所以有的時候肇事人想逃避責任交通事故逃逸的認定 ,就會選擇通過逃避的方式來逃避承擔責任。那么怎么樣的情況才算是交通肇事逃逸呢交通事故逃逸的認定 ?下面就讓我為大家帶來的 交通肇事逃逸認定標準 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一、 交通肇事逃逸認定標準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二、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70號令)》規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肇事逃逸的構成條件主要有:(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為人在逃逸時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這是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因素。
如果行為人沒有意識到交通事故的發生而離開現場,則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案例1〉:孫某駕駛兩輪摩托車馱載其朋友劉某(二人均喝酒過量)超速行駛時,因路上顛簸,劉某從摩托車上跌落頭部著地,致顱腦損傷而當場死亡。而當時孫某對此一無所知,仍然繼續駕車狂奔,直至被人發現將其截獲。本案中,孫某雖然離開了現場,但因其主觀上對劉某墜地身亡這一交通事故并不“明知”,故不宜認定其“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認定其構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強調的是,我們這里所說的“明知”,是指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如果行為人“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造成交通事故而裝作不知道,逃離事故現場的,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2)主觀上是為了逃避事故責任,逃避法律的追究;實踐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數人是因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親友及其他圍觀群眾的毆打而逃跑,這些人往往在逃離現場后,很快通過報告領導或報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處理。顯然,這些人的主觀惡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認定時加以區分,以保證準確適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縱。如〈案例2
〉:司機宋某違章駕車,將一行人于某撞死,正當宋某對于某進行搶救時,于某的親友及當地群眾聞訊趕到,持械對宋某進行毆打。宋某被逼無奈,駕車逃離現場,直接到當地公安派出所報案。本案中,宋某的逃跑行為就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當然,需要說明的是,行為人出于正當目的逃離現場后,必須及時向有關機關報案,接受法律處理,否則,如果行為人一逃便杳無音信,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3)客觀上實施了逃離事故現場,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行為。這里有爭議,有人認為僅僅將其限定為逃離“事故現場”,而實踐中大多數并不拘泥于“事故現場”,而是與“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行為一并來考慮的,總之,要看具體情節。
三、 交通肇事逃逸的 責任認定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認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于肇事后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而對于“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解釋》第4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逃逸認定標準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