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他人損害應當承擔
法律分析造成他人損害應當承擔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造成他人損害應當承擔 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因為共同侵權,是指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益造成損害造成他人損害應當承擔 的行為。對共同侵權行為,有的學者稱為“共同致人損害”;有的學者稱為“共同過錯”;還有的學者稱為“共同不法行為”。構成共同侵權的,數個行為人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責任,受害人可以要求任一行為人承擔全部侵權責任。構成共同侵權行為需要滿足以下幾個要件:
1.主體的復數性,共同侵權行為的主體必須是二人或者二人以上,當行為人只有一人時,不可能成立共同侵權。行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這一要件中的“共同”主要包括三層含義:其一,共同故意。上文介紹了多種學說,無論學者采納哪一種學說,都一致認為,數個行為人基于共同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成立共同侵權行為。其二,共同過失。“共同過失”主要是數個行為人共同從事某種行為,基于共同的疏忽大意,造成他人損害。其三,故意行為與過失行為相結合。
3.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在共同侵權行為中,有時各個侵權行為對造成損害后果的比例有所不同,但必須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如果某個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不應與其他行為人構成共同侵權。
4.受害人具有損害,這是受害人請求加害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一個基本要件。無損害,則無救濟,如果沒有損害,根本不可能成立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民法典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什么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造成他人損害應當承擔 他人損害造成他人損害應當承擔 的造成他人損害應當承擔 ,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應當承擔 ,造成他人損害的造成他人損害應當承擔 ,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因產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產品投入流通后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采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什么責任一、給他人造成損害造成他人損害應當承擔 的依法承擔什么責任
1、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應當承擔 ,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造成他人損害應當承擔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他人損害應當承擔 ,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造成他人損害應當承擔 ,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高空墜物造成他人損害需要承擔什么責任
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什么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造成他人損害應當承擔 ,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造成他人損害應當承擔 ,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造成他人損害應當承擔 ,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受害人主觀故意造成損害應承擔怎樣的責任由于受害人造成他人損害應當承擔 的主觀故意造成侵權行為的造成他人損害應當承擔 ,由受害人自己承擔責任。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造成他人損害應當承擔 ,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一般行為人因過錯侵害造成他人損害應當承擔 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造成他人損害應當承擔 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哪些費用?《民法典》第1179條規定造成他人損害應當承擔 :“侵害造成他人損害應當承擔 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造成他人損害應當承擔 ,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辟r償主要分以下三個層次。
(一)一般賠償
1、醫療費。
包括醫治人身損害所支付的掛號費(現為:醫事服務費)、醫藥費、檢查費、治療費、藥費、住院費和其他醫療費用。
醫療費包括已經發生的費用和將來確定要發生的費用,尤其是后續治療費和康復費用。
醫療費要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需要注意的是:未經醫療單位批準擅自轉院治療的費用或因治療與損害無關的其他疾病的費用,不予賠償。
2、護理費。
指受害人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專人護理的費用。
是否需要專人護理,應根據醫生出具的批準專人護理證明。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3、交通費。
因治療而支付的必要的交通費用。
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
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4、營養費。
指必要的營養補充所需要的費用。
要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并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5、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6、誤工費。
指受害人因治病和康復必須修養,耽誤工作而減少的收入。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7、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
例如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二)造成殘疾的損害賠償
侵害造成他人殘疾的,除上述7項一般賠償項目外,侵權人還應賠償殘疾者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1、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
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三)造成死亡的賠償
侵害造成他人死亡的,除上述7項一般賠償外,還應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1、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