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關停礦山有補償政策嗎
因政策性關停礦山的政府關停礦山有補償政策嗎 ,行政機關應當給予補償。首先應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來確定補償政府關停礦山有補償政策嗎 ,如果上述文件中沒有補償標準的,則應當按照企業實際投入的損失來確定補償數額。
礦山關停后的工傷賠償怎么辦?
按流程先申請工傷認定,賠償金額只有等鑒定等級后才能最終確定。
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公司需要在事故發生的一個月內申報,如果公司不申請,則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在一年內提出認定申請。如果經過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一般設立在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1、工傷報告程序;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了工傷保險的才有這個程序。
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
2、工傷認定程序;
用人單位書面認可為工傷的,又沒有投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可以不走這一程序。
3、工傷鑒定程序;
4、協商賠償程序;
5、勞動仲裁程序;
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不了的,則可以依據勞動仲裁法規提起仲裁程序。
6、法院審理程序;
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7、執行程序;
仲裁或者判決生效后,用人單位不支付賠償費的,則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執行局提起執行申請,由法院執行。
8、申訴程序;
對生效判決不服的,則可以申請啟動再審程序。
總結:因政策性關停礦山的,行政機關應當按照相應的法律法規給予一定量的補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許可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對變更或者撤回行政許可的補償標準未作規定的,一般在實際損失范圍內確定補償數額政府關停礦山有補償政策嗎 ;行政許可屬于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的,一般按照實際投入的損失確定補償數額。
采石場關停政策有的采石場開在七八十米高的山根下,不按標準分階段開采,從而形成巖石開采順坡和掏洞;有的將同一開采面的采石場允許多家開采,少則兩家,多則有五六家。與此同時,采石場未經批準私下過戶交易嚴重,給生產安全造成嚴重隱患。
對于取得采礦許可證的企業來說,就應當以其實際投入的損失來確定補償數額。而這里的實際投入損失,一般包括建設廠房、機器設備投入、平整土地等,對于企業停產停業損失并未包括進去。
法律設定政府關停礦山有補償政策嗎 了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行政強制措施,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強制執行。行政機關決定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制作并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
政府對于礦山整治,要進行分類處理。對于非法采礦的,應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予以關停;對于有證的礦山,應根據其是否環保達標,而作出停產整頓的決定,并且對于鐵路、主要公路沿線、城市周邊及環境敏感地帶不再新設露天礦業權。
拓展資料政府關停礦山有補償政策嗎 :其主要動因可能是治理污染、改善生態環境,也有調整經濟結構之意,但對于那些通過合法途徑取得開采權和經營權的采石企業,這樣一刀切地關閉之后,并在長達半年多的時間里沒有與企業進行有效的溝通和協商。企業因此關閉的,行政機關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償。在當地沒有出具補償政策文件的情形下,應當按照企業的實際投入的損失來確定補償數額。
法律依據:《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開采下列礦產資源,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
(一)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的礦產資源;
(二)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政府關停礦山有補償政策嗎 他海域的礦產資源;
(三)外商投資開采的礦產資源;
(四)本辦法附錄所列的礦產資源。開采石油、天然氣礦產的,經國務院指定的機關審查同意后,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開采下列礦產資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
政府關停企業應如何給予補償政府關停企業應按照勞動者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企業按政府要求關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政府關停礦山有補償政策嗎 ,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政府關停礦山有補償政策嗎 ,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政府關停礦山有補償政策嗎 :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政府關停礦山有補償政策嗎 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