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受傷沒有保險賠償標準
一、1-10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農民工受傷沒有保險賠償標準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農民工受傷沒有保險賠償標準 的農民工受傷沒有保險賠償標準 ,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農民工受傷沒有保險賠償標準 ,標準如下農民工受傷沒有保險賠償標準 :
一級傷殘:本人工資×27;
二級傷殘:本人工資×25;
三級傷殘:本人工資×23;
四級傷殘:本人工資×21;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18;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16;
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
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
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
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
二、1-6級傷殘津貼(按月享受)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六級傷殘的,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如下:
一級傷殘:本人工資×90%;
二級傷殘:本人工資×85%;
三級傷殘:本人工資×80%;
四級傷殘:本人工資×75%;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70%;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60%。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農民工工傷賠償標準法律分析:工傷賠償標準:醫療費、住院伙食費、交通費、輔助器具費用、停工留薪期間工資補償費用、停工留薪期間護理費用、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十級傷殘為七個月的本人工資)、傷殘津貼。如果合同到期農民工受傷沒有保險賠償標準 ,或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1.醫療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2.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農民工受傷沒有保險賠償標準 ;無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4.護理費:傷者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5.交通費: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6.住宿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憑據支付。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農民工工地受傷賠償標準農民工在工地受傷農民工受傷沒有保險賠償標準 ,屬于工傷的農民工受傷沒有保險賠償標準 ,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支付工傷賠償;用人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全部工傷保險費;屬于農民工受傷沒有保險賠償標準 他人侵權造成受傷的,由侵權人支付侵權損害賠償;屬于自己原因的,由自己承擔損失;其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