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煤氣爆炸波及受傷賠償問題
大連發生的燃氣管道爆炸案件的傷亡人員因煤氣爆炸波及受傷賠償問題 ,可以依據《民法典》、《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獲賠償因煤氣爆炸波及受傷賠償問題 ,主要獲得醫藥費、誤工費、死亡賠償金等的賠償。
法律依據因煤氣爆炸波及受傷賠償問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因煤氣爆炸波及受傷賠償問題 ,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因煤氣爆炸波及受傷賠償問題 ,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十五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煤氣罐爆炸傷人,誰負責賠償?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險物造成因煤氣爆炸波及受傷賠償問題 他人損害因煤氣爆炸波及受傷賠償問題 的因煤氣爆炸波及受傷賠償問題 ,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煤氣爆炸波及受傷賠償問題 ;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不承擔責任因煤氣爆炸波及受傷賠償問題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煤氣罐是液化氣體,極其易燃易爆,其爆炸傷人的侵權責任
煤氣爆炸傷人理賠應該有煤氣站因煤氣爆炸波及受傷賠償問題 的產權人或管理者來承擔賠償責任。
煤氣站爆炸因煤氣爆炸波及受傷賠償問題 ,屬于高度危險作業因煤氣爆炸波及受傷賠償問題 ,應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九章規定的高度危險責任。第69、72條規定因煤氣爆炸波及受傷賠償問題 ,易燃易爆、高度危險作業造成損害的,占有者或使用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對受害者有利之處還在于,這種案件受害者只要證明受到損害就行,有沒有因果關系應該由從事高度危險作業的單位即煤氣站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