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優先權擔保的海事請求
船舶優先權的法律特點如下船舶優先權擔保的海事請求 : 1、法定性 船舶優先權是依法律明文規定而產生的船舶優先權擔保的海事請求 ,即它不是由當事人自行在合同中約定產生船舶優先權擔保的海事請求 ,而是由法律明確規定所賦予的權利。這些規定不能通過當事人的合同或協議隨意設定、變更或者消滅。權利法定有助于保護優先權的行使,對維護當事人的利益有積極作用。 2、追及性 追及性是指一旦產生船舶優先權,優先權就依附于物并且不因所有權轉移等情況的變化而改變。該特性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雖然船舶優先權追及性的效力很強,但是這也并不是說船舶優先權永久存在,不會消滅。如果優先權人沒有在一定期限內行使權利,那么優先權會隨著期間的經過而消滅,另外當善意第三人經司法程序拍賣得到船舶時,船舶優先權也會隨之消滅。 3、非公示性 物權是對世權,以公示公信原則為基本特征。以 擔保物權 為例, 抵押權 以登記、質權和 留置權 以占有為公示公信的方法。但是,作為擔保物權之一的船舶優先權卻不需要以登記、占有甚至其他任何方法為公示辦法。這是它和擔保物權最大的區別。 由于船舶優先權是一種不公開的、“隱蔽”的且效力強大的特權,外人無從知曉,所以其對當事人之外第三人的利益有很大的影響。所以,每個國家均嚴格限定船舶優先權所擔保海事請求的范圍,以保護第三人利益,防止受到損害。 4、優先受償性 優先受償性是擔保物權基本特征之一。但是,船舶優先權的優先受償性又與其它擔保物權的優先性稍有不同。無論債權有沒有擔保,其效力上都弱于船舶優先權,即在其后清償。國際公約和世界大多數國家的法律都明確規定了享有船舶優先權的債權的效力優先于船舶留置權、船舶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效力,我國《 海商法 》也做了同樣的規定。 5、期限性 由于船舶優先權具有非公示性,是一項秘而不宣的特權,因此為保護其他 債權人 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法律規定了相對較短的權利行使期間。船舶優先權行使期間是不變期間,不得中止、中斷。根據我國民法理論,這種行使期間是除斥期間而非 訴訟時效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十五條
什么是船舶優先權?????船舶優先權船舶優先權擔保的海事請求 ,是指特定海事債權人依法享有船舶優先權擔保的海事請求 的、當債務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債務時船舶優先權擔保的海事請求 ,以船舶為標的的對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十一條,船舶優先權,是指海事請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經營人提出海事請求,對產生該海事請求的船舶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船舶優先權是什么,有什么用?船舶優先權,是指特定海事債權人依法享有的、當債務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債務時,以船舶為標的的對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海商法賦予海事債權人的一項特權。根據中國《海商法》規定,享有船舶優先權的海事請求人,可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經營人提出對海事請求的船舶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并規定優先權的標的是包括屬具的船舶。
《海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享有優先權的內容是船舶優先權擔保的海事請求 :
一、船長、船員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編人員,根據勞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勞動合同所產生的工資、其他勞動報酬、船員遣返費用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給付請求船舶優先權擔保的海事請求 ;
二、在船舶營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
三、船舶噸稅、引航費、港務費和其他港口規費的繳付請求;
四、海難救助費的救助款項的給付請求;
五、船舶在營運中因侵權行為產生的財產賠償請求;
載運2000噸以上的散裝貨油的船舶,持有效的證書,證明已經進行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具有相應的財務保證的,對其造成的油污損害的賠償請求,不屬于前款第五項規定的范圍。
船舶優先權先于船舶留置權受償,船舶抵押權后于船舶留置權受償;
船舶優先權的行使通過法院扣押產生優先權的船舶行使,船舶優先權因海事請求權的轉移而轉移,不因船舶所有權的轉移而消滅,但船舶轉讓時,船舶優先權自法院應受讓人申請予以公告之日起滿60日不行使的除外。
船舶的優先權因下列情況之一而消滅:一、具有優先權的海事請求,自優先權產生之日滿一年不行使;二、船舶經法院強制出售;三、船舶滅失。
《海商法》第272條:船舶優先權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受償順序:船舶優先權的受償順序,又叫船舶優先權的位次,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優先權競合時,如何決定其效力的優劣次序問題。船舶優先權擔保的海事請求 我國《海商法》第23條對此作了如下安排:前述5項海事請求,依照順序受償,但是,第4項海事請求,如果后于第1、2、3項發生的,應當先于第1、2、3項受償;第1、2、3、5項中有兩個以上海事請求的,不分先后,同時受償;不足受償的,按照比例受償。第4項中有兩個以上海事請求的,后發生的先受償。如果由于行使船舶優先權產生的訴訟費用,保存、拍賣船舶和分配船舶價款產生的費用,以及為海事請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費用,應當從船舶拍賣所得價款中先行撥付。
作為一種特殊的擔保物權,《海商法》明確規定其應當通過法院扣押產生船舶優先權的船舶來行使。擔保物權的設立使得受擔保的債權人于債權請求權之外,還獲得一項物上請求權,但擔保物權的行使條件不同于受其擔保的債權,也不同于所有權這種對物的完全支配權,而有其自身的一些要求,且隨擔保物權種類的不同而有各自的特點。就船舶優先權的行使應具備以下幾項條件。
海事請求有效存在
海事請求若尚未產生,則海事請求人尚未取得海事請求,因而也無所謂清償。或海事請求雖已產生,但因清償、抵銷、混同、拋棄等原因而消滅,則海事請求不復存在。船舶優先權作為從屬性的擔保物權,其目的在于使海事請求得到清償,倘有上述的情形,則船舶優先權自然也未產生或雖已產生但已被消滅,當然也就不具備行使的前提條件。
海事請求已屆清償期
當事人之間雖有海事請求存在,但是如果該海事請求尚未屆清償期,則責任人無義務履行,因而不發生海事請求未受清償之事實,則船舶優先權雖已存在但尚不生行使之效力,權利人也不能行使船舶優先權。
責任人與履行
對已屆清償期的特定的海事請求,若責任人已為履行,則海事請求與船舶優先權一同消滅,船舶優先權人自然不能再行使優先權。只有當海事請求已屆清償期,而責任人又不履行時,船舶優先權的行使條件才得以成就。未履行包括完全未履行,也包括未完全履行,對于后者,權利人仍可就未履行部分依船舶優先權之不可分性,行使船舶優先權。
船舶優先權
船舶優先權若尚未產生,就不存在所謂行使的問題。船舶優先權雖已產生,還必須有效存在才談得上行使。因此,若船舶優先權因有關的消滅事由已不復存在,則船舶優先權存在的有效性喪失,海事請求人成為一般的債權人,不能再行使船舶優先權。
【拓展】
優先權的取得
在理論上,根據船舶優先權的取得方式,可以將船舶優先權的取得方法分為兩類:一是原始取得,即因船舶優先權第一次產生而無須依靠原船舶優先權人的權利而取得船舶優先權;二是繼受取得,指新的船舶優先權人通過某種法律行為或法律事件從原船舶優先權人處取得船舶優先權。《海商法》第二十七條關于船舶優先權隨海事請求轉移而轉移的規定為此分類提供了立法上的支持。第一次產生后未經轉移的船舶優先權為原始權利,享有該權利的主體為原始主體;經過轉移的船舶優先權為繼受權利,享有該權利的主體為繼受主體。
原始主體是第一次取得船舶優先權的主體。船員工資船舶優先權的原始主體是船員;人身傷亡賠償請求船舶優先權的原始主體是傷殘者或死亡者遺屬;港口規費船舶優先權的原始主體是對港口、船舶進行管理的有關部門;海難救助給付請求的船舶優先權的原始主體是救助人;船舶侵權行為財產賠償請求船舶優先權的原始主體是受害人;這是在通常的情況下,依據《海商法》的規定可以得出的結論。但是在實務中,誰可以成為船舶優先權的原始主體,有時卻可能出現爭議,考慮的出發點不同,有可能得出不同的結果。而《海商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本身也存有一些不完善之處,易引發爭議。本文結合有關案例,對司法實務中出現的一些問題作一分析。
資料來源:船舶優先權百度百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船員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船員與船舶所有人之間的勞動爭議不涉及船員登船、在船工作、離船遣返船舶優先權擔保的海事請求 ,當事人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訴訟的,海事法院告知當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處理。第二條 船員與船舶所有人之間的勞務合同糾紛,當事人向原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船員登船港或者離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提起訴訟的,海事法院應予受理。第三條 船員服務機構僅代理船員辦理相關手續,或者僅為船員提供就業信息,且不屬于勞務派遣情形,船員服務機構主張其與船員僅成立居間或委托合同關系的,應予支持。第四條 船舶所有人以被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船舶所有人未與船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其聘用的船員因工傷亡,船員主張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的,應予支持。船舶所有人與船員成立勞動關系的除外。第五條 與船員登船、在船工作、離船遣返無關的勞動爭議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庭根據船員的申請,就船員工資和其船舶優先權擔保的海事請求 他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裁決先予執行的,移送地方人民法院審查。
船員申請扣押船舶的,仲裁庭應將扣押船舶申請提交船籍港所在地或者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審查,或交地方人民法院委托船籍港所在地或者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審查。第六條 具有船舶優先權的海事請求,船員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請求扣押產生船舶優先權的船舶,僅請求確認其在一定期限內對該產生船舶優先權的船舶享有優先權的,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期限自優先權產生之日起以一年為限。第七條 具有船舶優先權的海事請求,船員未申請限制船舶繼續營運,僅申請對船舶采取限制處分、限制抵押等保全措施的,應予支持。船員主張該保全措施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船舶扣押的,不予支持。第八條 因登船、在船工作、離船遣返產生的下列工資、其他勞動報酬,船員主張船舶優先權的,應予支持:
(一)正常工作時間的報酬或基本工資;
(二)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工資,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資;
(三)在船服務期間的獎金、相關津貼和補貼,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四)未按期支付上述款項產生的孳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相關經濟補償金、賠償金,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應支付的雙倍工資,以及因未按期支付本款規定的前述費用而產生的孳息,船員主張船舶優先權的,不予支持。第九條 船員因登船、在船工作、離船遣返而產生的工資、其他勞動報酬、船員遣返費用、社會保險費用,船舶所有人未依約支付,第三方向船員墊付全部或部分費用,船員將相應的海事請求權轉讓給第三方,第三方就受讓的海事請求權請求確認或行使船舶優先權的,應予支持。第十條 船員境外工作期間被遺棄,或遭遇其他突發事件,船舶所有人或其財務擔保人、船員外派機構未承擔相應責任,船員請求財務擔保人、船員外派機構從財務擔保費用、海員外派備用金中先行支付緊急救助所需相關費用的,應予支持。第十一條 對于船員工資構成是否涵蓋船員登船、在船工作、離船遣返期間的工作日加班工資、休息日加班工資、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資,當事人有約定并主張依據約定確定雙方加班工資的,應予支持。但約定標準低于法定最低工資標準的,不予支持。第十二條 標準工時制度下,船員就休息日加班主張加班工資,船舶所有人舉證證明已做補休安排,不應按法定標準支付加班工資的,應予支持。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下,船員對綜合計算周期內的工作時間總量超過標準工作時間總量的部分主張加班工資的,應予支持。
船員就法定休假日加班主張加班工資,船舶所有人抗辯對法定休假日加班已做補休安排,不應支付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資的,對船舶所有人的抗辯不予支持。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十三條 當事人對船員工資或其他勞動報酬的支付標準、支付方式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當事人主張以同工種、同級別、同時期市場的平均標準確定的,應予支持。第十四條 船員因受欺詐、受脅迫在禁漁期、禁漁區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或者捕撈珍稀、瀕危海洋生物,或者進行其他違法作業,對船員主張的登船、在船工作、離船遣返期間的船員工資、其他勞動報酬,應予支持。
船舶所有人舉證證明船員對違法作業自愿且明知的,對船員的上述請求不予支持。
船舶所有人或者船員的行為應受行政處罰或涉嫌刑事犯罪的,依照相關法定程序處理。
為什么說船舶優先權是擔保物權船舶優先權擔保的海事請求 我國《海商法》規定船舶優先權擔保的海事請求 ,船舶優先權是一種對船舶的“優先受償的權利”(第二十一條)船舶優先權擔保的海事請求 ,而把產生船舶優先權的債權稱之海事請求權(第二十七條)。二者之間既相互依存又相互聯系,缺一不可。沒有特定的海事債權,就沒有船舶優先權;不行使優先權(扣押船舶),特定的海事債權也就成船舶優先權擔保的海事請求 了一般海事債權;特定的海事債權是產生船舶優先權的基礎,船舶優先權是特定海事債權得以實現的保障。我國《海商法》還規定,海事請求權轉移的,船舶優先權隨之轉移;船舶轉讓的,船舶優先權隨船轉移;船舶滅失的,船舶優先權消滅。這些特征均與擔保物權的特征相符。根據物權法的理論,擔保物權是為了擔保債務的履行,而在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有或經營管理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一種物權,有關債權人對擔保物享有優先受償權;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和不可分性,它以主債的成立為前提,隨主債務的轉移而轉移;隨物的轉移而轉移;擔保物滅失的,擔保物權消滅。因此,我國《海商法》規定的船舶優先權符合擔保物權的特征。
海商法中的”船舶優先權”是什么概念?船舶優先權是指海事請求人依照《海商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船舶優先權擔保的海事請求 ,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經營人提出海事請求船舶優先權擔保的海事請求 ,對產生該海事請求的船舶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海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享有優先權的內容是船舶優先權擔保的海事請求 :
一、船長、船員和在船上工作的其船舶優先權擔保的海事請求 他在編人員,根據勞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勞動合同所產生的工資、其船舶優先權擔保的海事請求 他勞動報酬、船員遺反費用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給付請求;
二、在船舶營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
三、船舶噸稅、引航費、港務費和其他港口規費的繳付請求;
四、海難救助費的救助款項的給付請求;
五、船舶在營運中因侵權行為產生的財產賠償請求;
載運2000噸以上的散裝貨油的船舶,持有效的證書,證明已經進行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具有相應的財務保證的,對其造成的油污損害的賠償請求,不屬于前款第五項規定的范圍。
船舶優先權先于船舶留置權受償,船舶抵押權后于船舶留置權受償;
船舶優先權的行駛通過法院扣押產生優先權的船舶行使,船舶優先權因海事請求權的轉移而轉移,不因船舶所有權的轉移而消滅,但船舶轉讓時,船舶優先權自法院應受讓人申請予以公告之日起滿60日不行使的除外。
船舶的優先權因下列情況之一而消滅:
一、具有優先權的海事請求,自優先權產生之日滿一年不行使;
二、船舶經法院強制出售;
三、船舶滅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