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挖坑淹死小孩誰負責
據本人經驗而言有人挖坑淹死小孩誰負責 ,挖坑的施工方一般不承擔責任,但還要分清是在哪里挖坑,如果在平常固有的大道上違章作業挖坑那施工性質就完全不同有人挖坑淹死小孩誰負責 了有人挖坑淹死小孩誰負責 !這方面一般多出現在兒童溺水事件,法律解釋為孩子的家長負有不可推卸的監護責任,但在訴訟中法院一般采用公平和諧的法則(機動車無責任賠償就是源于公平和諧的法則),最后還是要判定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給溺水傷亡一方的,但是數額一般不會太多的,當今的訴訟中,任何人都代替不了主審法官的觀點,為了防止類似事件發生,施工方應設立防護措施,如隔離、懸掛警示牌或專人看管,防止出現類似事件為最好!僅供參考!
施工單位挖的水坑,孩子掉進去溺亡了,施工單位有責任嗎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五條 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有人挖坑淹死小孩誰負責 ,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有人挖坑淹死小孩誰負責 他人損害有人挖坑淹死小孩誰負責 的有人挖坑淹死小孩誰負責 ,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村里賣土大坑因下雨積水太深,淹死了三個孩子村里有多大責任村里應該將坑及時恢復原狀或對土地不整有人挖坑淹死小孩誰負責 ,以防留下安全隱患。若村里在土地挖掘后有人挖坑淹死小孩誰負責 ,人為形成太深的水潭,小孩去洗澡,造成小孩淹死,首先主要責任是三個小孩的監護人的責任,但村里也有疏于管理、未盡到安全告知和相應安全保障的義務的責任,在整個案件中可能承擔次要責任,也可是30%,也可是40%。
私自挖魚塘淹死小孩怎么辦可以起訴請求法院判令王某承擔責任。 要注意收集王某私自挖掘該魚塘及2個小孩掉進該魚塘淹死的證據材料。必要時依法向法庭書面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民法通則》第125條規定有人挖坑淹死小孩誰負責 :“在公共場所、 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有人挖坑淹死小孩誰負責 ,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有人挖坑淹死小孩誰負責 ,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水塘淹死人是否承擔責任幾十公分深的水塘溺亡兩歲兒童,塘主要付責任嗎?水塘要有安全設施,有明顯有人挖坑淹死小孩誰負責 的告示牌,必要時有人經常巡視,如果都做到了,責任主要的就是孩子的監護人了,責任于情于理也要有點的。如果沒有這些措施,需要承擔主要責任。
法律分析
水塘淹死小孩不管水多深,塘多大,沒加防護措施都得付一定民事責任,具體需要看有沒有盡到應盡的提示義務和一定的安全措施。需要進行人身損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是指法律以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承擔方式救濟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或其近親屬的法律救濟制度。侵害他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造成被侵權人死亡、傷殘等多種損害后果,同時也可能導致被侵權人、被侵權人近親屬的精神損害,造成被侵權人或其近親屬的財產損失。人身損害賠償項目,是指人身損害賠償義務人給予賠償權利人的賠償所包含的具體項目。主要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是指被侵權人死亡情形下,為火化、安葬等支出的必要費用。喪葬費一般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這是一個動態的計算標準,如果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逐年提高,喪葬費也將水漲船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有人挖坑淹死小孩誰負責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