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工傷鑒定標準是受傷職工被認定為工傷后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對傷殘程度進行鑒定所依據的標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在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我國對工傷職工傷殘等級進行鑒定所依據的標準為《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GB/T16180-2006)》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最重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的為一級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勞動能力鑒定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劃分標準工傷 勞動能力鑒定 共分十級。 適用于 工傷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的國家標準《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共分十級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一級最重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十級最輕。各級別定級原則分別是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 一級: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二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三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四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或無生活自理障礙。 五級: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較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六級: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七級: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八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九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十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