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怎樣鑒定職業病
1、申請 當事人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鑒定申請.鑒定申請需提供的材料包括:鑒定申請書個人怎樣鑒定職業病 , 職業病診斷 病歷記錄,診斷證明書,鑒定委員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審核 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收到當事人的鑒定申請后,要對其提供的與鑒定有關的資料進行審核,看有關材料是否齊備、有效.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材料審核,對材料齊全的發給受理通知書個人怎樣鑒定職業病 ;對材料不全的,通知當事人進行補充,必要時由第三方對患者進行體檢或提取相關現場證據.當事人應當按照鑒定委員會的要求,予以配合。 3、組織鑒定 參加職業病診斷鑒定的專家,由申請鑒定的當事人在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的主持下,從專家庫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當事人也可以委托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抽取專家,組成 職業病鑒定 委員會,鑒定委員會通過審閱鑒定資料,綜合分析,作出鑒定結論。鑒定意見不一致時,應當予以注明。 4、鑒定書 鑒定書的內容應當包括:被鑒定人的職業接觸史;作業場所監測數據和有關檢查資料等一般情況;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的主要爭議以及鑒定結論和鑒定時間。鑒定書必須由所有參加鑒定的成員共同簽署,并加蓋鑒定委員會公章。 5、異議處理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做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鑒定。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原鑒定機構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 6、注意事項 省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為最終鑒定。
個人職業病鑒定流程一、根據衛生部令第23號《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個人怎樣鑒定職業病 的勞動者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用人單位對未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個人怎樣鑒定職業病 ,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 體檢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通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用人單位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第十二條 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的費用,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 職業健康檢查應當根據所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類別,按《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及周期》的規定確定檢查項目和檢查周期。需復查時可根據復查要求相應增加檢查項目。
二、根據衛生部令第24號《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方法》:
第十一條 申請職業病診斷時應當提供:
(一)職業史、既往史;
(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四)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
(五)診斷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關材料。用人單位和有關機構應當按照診斷機構的要求,如實提供必要的資料。
沒有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或者健康檢查沒有發現異常的,診斷機構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 職業病診斷應當依據職業病診斷標準,結合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臨床表現和醫學檢查結果等資料,進行綜合分析做出。
對不能確診的疑似職業病病人,可以經必要的醫學檢查或者住院觀察后,再做出診斷。
第十三條 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應當診斷為職業病。
第十五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做出職業病診斷后,應當向當事人出具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明確是否患有職業病,對患有職業病的,還應當載明所患職業病的名稱、程度(期別)、處理意見和復查時間。
三、鑒定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做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
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鑒定。
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原鑒定機構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
省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為最終鑒定。
四、單位要做的事
(一)離崗體檢
7.1.2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
7.1.2.1目標疾病
(1)職業病 職業性聽力損傷(見GBZ49)
(2)職業禁忌證 噪聲易感者(噪聲環境下工作1年,雙耳3000Hz、4000Hz、6000Hz中任意頻率
聽力損失≥65dBHL)
7.1.2.2檢查內容
(1)癥狀詢問 重點詢問有無外耳道流液,耳痛,耳鳴,耳聾,眩暈等耳部癥狀和噪聲接觸史等
(2)體格檢查 同上崗前
(3)實驗室和其他檢查
a.必檢項目 純音聽閾測試、心電圖
b.選檢項目 血常規、 尿常規、 聲導抗 (鼓室導抗圖, 500Hz、 1000Hz同側和對側鐙骨肌反射閾) 、耳聲發射(畸變產物耳聲發射,或瞬態誘發耳聲發射)
7.1.2.3健康檢查周期 1年
7.1.3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
7.1.3.1目標疾病 職業性聽力損傷
7.1.3.2檢查內容 同在崗期間
(二)職業病診斷,如果體檢有異常,進入職業病診斷;
(三)如果診斷有異議,進入職業病鑒定;
(四)如果診斷、鑒定有職業病,進入勞動能力影響(工傷、職業病級別)
(五)工傷保險賠付,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按勞動能力影響等級賠付;
但是,單位要注意,“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比如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個人能要求做職業病鑒定嗎?根據《職業病預防法》個人怎樣鑒定職業病 的規定個人怎樣鑒定職業病 ,個人可以申請職業病鑒定。
申請職業病鑒定時,應提供:
1、職業史、過去史。
2、職業健康監護文件復印件。
3、職業體檢結果。
4、職場多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查、評價資料。
5、診斷機構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使用者和有關機構應當按照診斷機構的要求,如實提供必要的資料。無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或體檢未發現異常的,診斷機構可不予受理。
職業病十大類型:
1、塵肺。有硅肺、煤工塵肺等。
2、職業放射病。有外照急性放射病外照、亞急性放射病、外照慢性放射病、內照放射病等。
3,職業中毒。有鉛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
4、物理因素職業病。有中暑、減壓等。
5、生物因素引起的職業病。有炭蛆、森林腦炎等。
6、職業皮膚病。有接觸性皮炎、敏感性皮炎等。
7、職業性眼病。有化學性眼部燒傷、電光性眼炎等。
8、職業耳鼻喉疾病。有噪音聾、鉻鼻病。
9、職業腫瘤。有石棉引起的肺癌、間皮癌、聯苯胺引起的膀胱癌等。
10、其他職業病。有職業性哮喘、金屬煙熱等。
個人怎樣鑒定職業病如果是以單位的名義去鑒定個人怎樣鑒定職業病 ,必須要有單位的證明。如果單位不同意,可自行申請鑒定
解決方案個人怎樣鑒定職業病 :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 的規定:
第六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的個人怎樣鑒定職業病 ;
(二)未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系統不能正常監測的;
(三)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
(四)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的。
第六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
(二)未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三)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未按照規定進行維護、檢修、檢測,或者不能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
(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未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的;
(六)未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治的;
(七)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八)未按照規定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
(九)拒絕衛生行政部門監督檢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