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診的承擔比例的劃分
四級醫療事故主要責任及賠償標準是什么?
四級醫療事故主要責任指的是醫療事故的損害后果絕大部分都是因為診療行為所引起的。責任程度劃分僅僅是定性漏診的承擔比例的劃分 ,而沒有完全解決定量的問題漏診的承擔比例的劃分 ,即具體應承擔多少比例的責任。有人認為,主要責任應承擔60%~90%,次要責任承擔20%~40%,輕微責任承擔比例不超過10%。
四級醫療事故輕微責任的賠償
對于鑒定為四級醫療事故的,不能按照殘疾的標準索賠,只能主張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陪護費、交通費和住宿費等必要的合理的費用。
醫療事故的含義?
醫療事故必須是治療結束后經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根據病員受損害的程度和我國相關法律條規,進行醫療過錯參與責任度鑒定和因果關系等級評定。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的主要醫務工作人員因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在接診運輸、登記檢查、護理治療診療等活動程序中,未盡到應有的措施和治療水平或措施不當、治療態度消極、延誤時機,告知錯誤,誤診漏診、弄虛作假錯誤干預等不良行為,以致病員智力、身體發生了不應有的損害或延誤了治療時機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產生的生命財產有額外損失的情況。
總結: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醫療事故責任劃分比例有哪些您好:
醫療事故賠償責任比例怎么確定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36條規定漏診的承擔比例的劃分 ,專家鑒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漏診的承擔比例的劃分 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漏診的承擔比例的劃分 ,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
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1)完全責任漏診的承擔比例的劃分 ,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漏診的承擔比例的劃分 他因素起次要作用;(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四種責任程度劃分僅僅是定性,而沒有完全解決定量的問題,即具體應承擔多少比例的責任。有人認為,主要責任應承擔60%~90%,次要責任承擔20%~40%,輕微責任承擔比例不超過10%。
賠償金怎么計算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地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助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體檢中心漏診肺癌患者起訴獲賠多少萬?北京一體檢中心給科研人員張華(化名)體檢時漏診的承擔比例的劃分 ,未能從胸部DR影像片及時識別肺組織早期病變漏診的承擔比例的劃分 ,也沒給出恰當正確的醫學信息和醫學建議,一年后張華發現癌癥時已是中晚期。張華起訴索賠,該體檢中心分別在2016年和2017年底兩次被判賠償,共支付15萬余元。
事件回顧
體檢機構未發現病變
一年后確診為肺癌
張華是一名科研人員,單位每年會組織體檢。2013年12月18日,他到一家體檢中心體檢。2013年12月21日醫方出具體檢報告中,胸部攝片提示“右側局部胸膜增厚”。2014年12月25日,張華再次到這家體檢中心體檢,胸部攝片發現“右肺下葉可見團狀塊陰影”。張華立即去中國醫學科學院腫瘤醫院進一步檢查。2015年1月4日,他被確診為右肺下葉癌,被安排立即手術。
張華住院期間,專家會診時發現,2013年12月18日體檢報告后附的DR影像片紙質復印件已經顯示右下肺部存在陰影,這說明體檢中心存在嚴重的漏診、誤診。張華雖經手術治療,但因耽誤病情一年多,肺癌血行轉移,需長期放化療,過程痛苦、花費巨大,且生存期顯著下降。
體檢中心
此前要是沒進行體檢
病情更發現不了
張華將體檢中心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醫療費14萬余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以及包括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在內的費用27萬余元。
對此,體檢中心辯稱,其體檢行為不存在過錯,且體檢行為和張華的自身疾病不存在因果關系。若沒體檢,張華的病將更晚才能發現,更晚才得到治療。2013年的體檢該中心已提示右側局部胸膜增厚,并提示對異常結果進行隨訪復查或其他相關檢查,而癌癥也是2014年體檢時發現的,此后才得以在沒有癥狀的情況下及早確診,及早治療,體檢中心充分履行了注意義務和告知義務。
體檢中心表示,公司對張華身患疾病深感遺憾,但其所患是自身原發疾病,并非體檢導致,且必然發生手術、放療、化療等后續治療。所以張華的損害后果與體檢中心的體檢行為不存在任何因果關系。體檢的目的是發現疾病線索,不是也不能取代診斷,故不存在漏診、誤診。
法院判決
體檢目的是“早發現”
被告存在過錯
法院受理該案后,鑒定中心作出司法鑒定,認為體檢中心2013年在讀胸部DR影像片時,雖指出右側局部胸膜增厚性改變,但未及時識別肺組織異常改變或早期病變情形,也未針對胸膜增厚提出進一步相應檢查建議例如胸部CT,也沒有給出恰當正確的醫學信息和醫學建議,體檢工作存在過錯。
法院認為,健康體檢是通過醫學手段和方法對受檢者進行身體檢查,了解受檢者的健康狀況、早期發現疾病線索和健康隱患的診療行為。實施健康體檢,應達到“在定期、約定的檢查項目范圍內,盡早發現潛在或早期病變、異常,從而及時提出相應的進一步醫學診療建議,使受檢者能盡早得到規范診治、改善預后”的目的。
法院認為,醫療機構的健康體檢行為雖與醫學診治不同,但也屬于醫療行為的一種,受相關醫療規范約束。如醫療機構的健康體檢行為存在過錯,且該過錯行為給患者造成了損害后果,并與患者的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則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本案中,根據司法鑒定,體檢中心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該過錯與張華肺葉切除手術后需接受輔助化療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責任程度為主要責任,法院酌定體檢中心按照75%的責任比例作出補償。2016年,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判處體檢中心賠償張華包括醫療費、住院費、精神損害撫慰費等費用在內約10萬元。
此后,張華化療又產生大額醫療費,再次將體檢中心訴至法院。2017年11月7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判體檢中心再賠醫療費約5萬元。
律師說法
此類問題缺乏救濟手段
需要立法完善
中國衛生法學會常務理事、北京道信律師事務所律師萬欣是張華的代理人。萬欣認為,普通民眾定期體檢,主要目的是發現早期癥狀不明顯不易被發現、而晚期發現治愈率很低的癌癥之類的重大病癥,做到早發現早治療,延長壽命、提高生存質量。
萬欣表示,民眾做體檢的目的,高血壓一類的慢性病,早期臨床上會有表現,發現后治療方法也多,體檢發現這些疾病不是體檢的主要目的,最重要的還是癌癥的早期發現,“這件事造成的影響很難量化評估。張華的生存期因此下降,但任何一家鑒定機構都沒法出具鑒定意見,判斷張華因為誤診會少活多少年。”
萬欣認為,目前法律規定對這種情況缺乏有效救濟手段,這是醫療糾紛司法實務的一個難點問題,亟須立法完善。
癌癥本來不能治。
醫療事故責任劃分及賠償比例醫療事故責任劃分及賠償比例
醫療事故責任劃分及賠償比例,醫療事故是導致目前醫患關系不斷緊張的主要原因,在發生醫療事故之后患者將其家屬都會去追究醫護人員的責任,希望他們能夠彌補自己的損失,以下分享醫療事故責任劃分及賠償比例。
醫療事故責任劃分及賠償比例1
法律分析漏診的承擔比例的劃分 :根據我國有關醫療事故責任以及賠償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醫療事故責任分為以下幾種:
1、完全責任漏診的承擔比例的劃分 ;
2、主要責任;
3、次要責任;
4、輕微責任。對于不同程度的責任應當承擔多少賠償比例,我國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司法實踐多采用完全責任承擔100%責任,主要責任承擔60%至90%責任,次要責任承擔20%至40%。而對于輕微責任來說,承擔責任的比例一般不超過10%。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醫療事故責任劃分及賠償比例2
醫療事故責任劃分比例
一、醫療事故責任劃分比例
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
(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60-90%)
(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20-40%)
(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賠償全部損失不超過10%)
實踐中還存在對等責任:即醫、患雙方各負擔50%。
責任程度的不同,對于賠償數額的影響較大,顯不了過錯程序與承擔責任一致的原則,比原《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確定的只要鑒定為事故不考慮責任程度一律承擔100%賠償的內容較為公正、合情合理。
二、醫療事故責任的抗辯事由
醫療事故糾紛中的抗辯事由,是指醫療單位為對抗患方的訴訟請求,使己方免除或減輕民事責任而提出的事實理由。《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醫療事故,醫療單位不承擔民事責任:
(1)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3)在現在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這里要注意的是(2),(3)兩種情形,即醫療風險。醫療風險,是在醫療行為過程中可能發生患者人身損害的`偶然事件,是指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的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這種風險在實踐中主要表現為醫療意外及并發癥。
醫療意外,是指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了不良后果,以及在現在醫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醫療意外的發生,并不是醫務人員的醫務過失所致,而是患者自身體質變化和特殊病種結合在一起突然發生的,且醫務人員本身和現代醫學科學技術不能預見和避免,故其可作為醫療事故的抗辯事由。
還有一種情況,即疾病的自然發展。若醫院在為患者診斷治療期間,患者的病情加重,但醫院卻無法確診,因而難以對其進行治療造成損害后果的發生,但該損害后果的發生,并非因醫療行為所致而是疾病的自然發展。此時,若醫方可以證明該后果實際上是因疾病的自然發展所致,而非因醫療行為所致則可以此作為抗辯事由。
醫療事故責任劃分比例如上,醫療事故問題頻頻發生,這有醫護人員的責任,也有患者的責任,減少醫療事故發生要靠很多的因素,彼此之間多防護才是關鍵。
醫療事故責任劃分及賠償比例3
醫療事故責任等級怎么劃分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一)一級甲等醫療事故:死亡。
(二)一級乙等醫療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狀態;
2、極重度智能障礙;
3、臨床判定不能恢復的昏迷;
4、臨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恢復,靠呼吸機維持;
5、四肢癱,肌力0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一)二級甲等醫療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二級乙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嚴重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二級丙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明顯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二級丁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損、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一)三級甲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損、畸形情形之一,有較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二)三級乙等醫療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三)三級丙等醫療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四)三級丁等醫療事故: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五)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微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
醫療糾紛責任比例是怎樣的一、 醫療糾紛 責任比例 根據《 醫療事故 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漏診的承擔比例的劃分 ,醫療事故中 醫療過失 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 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漏診的承擔比例的劃分 ,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60-90%) 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漏診的承擔比例的劃分 ,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20-40%) 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賠償全部損失不超過10%) 實踐中還存在對等責任:即醫、患雙方各負擔50%.責任程度的不同,對于賠償數額的影響較大,顯不漏診的承擔比例的劃分 了過錯程序與承擔責任一致的原則,比原《 醫療事故處理 辦法》確定的只要鑒定為事故不考慮責任程度一律承擔100%賠償的內容較為公正、合情合理。 二、醫療糾紛的處理程序 1、 醫療糾紛處理 程序之調解 首先發生醫療糾紛雙方先進行調解,調解的方式有三種,可以選擇其中一種方式或者一種調解不成功再用其他方式進行調解。調節方式如下: (1)醫患溝通: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有尊重患方知情權的義務,應當就患者病情及診斷治療經過做出專業性的說明解釋,加強與患方的溝通,消除誤會、化解矛盾。 (2)調解:醫患雙方通過溝通,遵循合法、合理、自愿的原則,互諒互讓達成一致和解意見的,應當簽訂協議書,由醫、患雙方簽字蓋章。 (3)第三方調解。 2、醫療糾紛處理程序之 司法鑒定 如果糾紛不能成功調解,那么可以進行司法鑒定,根據司法鑒定結果走法律程序進行處理。司法鑒定包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和司法鑒定。一般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 3、醫療糾紛處理程序之法律 訴訟 司法鑒定之后可以進行法律訴訟,法院判決之后,任何一方當事人對 一審 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 判決書 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受理法院的上級法院提出上訴。上訴期間原一審判決不生效。按照《 民事訴訟法 》的規定,上訴期滿未上訴或兩審終審后,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醫療糾紛責任比例 按照當事人雙方在醫療糾紛中所應承擔的責任大小來進行劃分。也就是說,醫療機構如果在醫療糾紛中對造成患者損害的責任越大,它所承擔的賠償比例也就越大。責任程度不同,所賠償的金額也是不同的。所以,在發生糾紛之后,對醫療糾紛進行鑒定也就顯得特別重要了。